并政办发〔2016〕8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8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
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
实施方案
为汲取临县“5.19”黄土崩塌灾害教训,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6〕41号)要求,扎扎实实开展好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效遏制重特大地质灾害发生,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是规范地质灾害易发区人类工程活动的重要举措,是维护受地质灾害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坚持“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类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监管责任和责任主体,落实防治责任,及时消除隐患,最大限度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太原市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张齐山(副市长)
副组长:窦力奋(市政府副秘书长)
肖新卯(市国土局局长)
成员:市国土、交通、水务、住建、气象、安监、人防、防震减灾、教育、民政、财政、煤炭、发改及太原铁路局分管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电话3586715)。办公室主任:荆庆年(兼)。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排查整治内容、分工及目标
根据当前地质灾害发生的新特点,主要排查:
(一)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可能引发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的违法规划、违章建筑、违法施工、违法堆放等。包括城区、城中村及其周边各类施工场地,特别是已经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范围内除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外的其它一切施工建设活动。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同单位:住建、城管、规划、环保、国土、安监、交通、公路、铁路部门。
整治目标:对排查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建立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可能引发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违法施工正在进行的,责令立即停工;已建成的违章建筑能拆除的尽量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依法查处。
(二)对人为形成的高陡边坡以及自然斜坡下不合理切坡建设活动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主要为城乡结合部及边远山区不合理切坡建房,包括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同单位:住建、规划、国土、城管、安监、公路部门。
整治目标:对排查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建立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人为形成的高陡边坡以及自然斜坡下不合理切坡正在进行施工的,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严格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没有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在国土部门的指导下制定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整治措施,严格按照整治措施抓好落实。已建成的违章建筑能拆除的尽量拆除,无法立即拆除的,依法查处,并实施削坡卸载等治理措施,待隐患全部消除后方可启用。能通过搬迁避让解除威胁的,调整纳入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的搬迁避让;难以实现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的,及时配备专业实时监测设备,明确专职监测人员,纳入监测监管系统。
(三)对高陡斜坡下、泥石流沟谷区域的临时厂地、工棚及其他生产生活区进行排查整治。主要为高陡斜坡下及各条沟谷里的因生产、生活搭建的临时厂地、工棚,生产场地形成的威胁作业人员的各种高陡斜坡。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同单位:住建、城管、规划、环保、防汛、发改、水务、安监部门。
整治目标:对排查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建立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高陡斜坡下、泥石流沟谷区域的临时厂地、工棚,立即依法拆除。生产场地形成的威胁人员的各种高陡斜坡,制定人为地质灾害隐患(高陡斜坡)整治措施,并实施削坡卸载等治理措施,待隐患全部消除后方可再进行作业。
(四)对移民搬迁村庄、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区域,公路、铁路及油气输送管线区域,水利、人防、防震减灾、气象工程建设和沟道建房区域进行全面排查整治。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同单位:住建、城管、规划、环保、园林、旅游、铁路、交通、公路、教育、卫生、发改、水务、防汛、人防、地震、气象、民政部门及国投公司。
整治目标:对排查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建立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移民搬迁村庄、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区域内受人为地质灾害威胁的建设项目,施工正在进行的,采取处置措施;建成的建筑能拆除尽量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依法处理,设置警戒线,禁止其它人员靠近,待实施整治消除地质灾害危险后恢复使用。受人为地质灾害威胁的公路、铁路及油气输送管线区域,立即开展整治措施,实施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五)对各类矿山企业生活、生产范围内各类人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整治。包括矿山企业生活区内人为形成的高陡边坡及自然斜坡下不合理切坡建设的违章建筑。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协同单位:住建、城管、规划、环保、煤炭、安监、交通、公路部门。
整治目标:对排查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建立人为地质灾害隐患台账,明确责任单位,限期整治。矿区范围内高陡斜坡下、泥石流沟谷区域的临时厂地、工棚,依法拆除。对生产场地存在的威胁人员安全的各种高陡斜坡,制定人为地质灾害隐患(高陡斜坡)整治措施,并实施削坡卸载等治理措施,待隐患全部消除后方可再进行生产。
四、排查治理方法步骤
排查治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10月12日至10月31日)
各县(市、区)及市直各相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晋政办发〔2016〕41号通知精神,结合本地本行业实际,制定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责任方案。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层层细化工作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排查治理工作按时、按质完成。
第二阶段:隐患排查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
各县(市、区)政府对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全面摸清本地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分布情况,分别登记造册,建立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台账,于11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的协调、指导,提供必要的业务支撑和技术服务。
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分工,迅速行动,协同当地政府做好本部门本系统管辖范围内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建立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台账。
第三阶段:落实责任阶段(2016年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确定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逐点明确责任主体,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引发、谁治理”原则,实行清单式登记、档案式管理,逐点明确责任部门和监管责任主体、防治责任主体。
第四阶段:隐患治理阶段(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月30日)
对在排查中发现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治尽治,应拆尽拆。能通过搬迁避让解除威胁的,调整纳入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搬迁避让;难以实现工程治理和搬迁避让的,及时配备专业实时监测设备,明确专职监测人员,纳入监测监管系统。
第五阶段:督查检查阶段(2017年2月1日至2月28日)
市政府成立督查组,对各个阶段工作进行督查检查,重点检查完成情况、整治情况。同时对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深刻领会加强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将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作为当前工作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制定细化工作方案、分解工作任务。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二)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与地质灾害搬迁避让工作相结合,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相结合,与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相结合,县、乡、村上下联动,齐头并进。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财力,确保人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有序进行。
(三)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建立排查治理责任台账,细化工作分工,责任到人。对排查治理工作领导组织不力、走过场的,责令复查,限期整改;对排查不到位、清理整治不彻底、工作不认真的,进行通报批评;对有意规避人为地质灾害隐患,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防灾管理制度,完善应急响应和突发地质灾害速报制度,加强地质灾害日常管理。
对排查出的人为地质灾害隐患点不能立即实施工程治理和通过搬迁避让解除威胁的,各县(市、区)政府要划定危险区,并公告公示,严禁群众随意出入,严禁人员居住和对外租赁,严禁开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以外的各类工程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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