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7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环境质量冬防严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36:51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环境质量冬防严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并政发〔2016〕7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原市大气环境质量


冬防严控十二条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大气环境质量冬防严控十二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大气环境质量冬防严控十二条措施



今年以来,省城环境质量改善形势严峻。为坚决打好环境质量改善攻坚战,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今年年底,在落实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冬防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十二条工作措施,从严管控,严防死守,彻底扭转当前被动局面,确保省城大气环境质量明显好转。


一、全市所有施工工地土石方工程全部停工,所有混凝土搅拌站全部停工,所有渣土运输全部停运。涉及重大民生的工程须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作业。


二、全市所有水泥、炭黑、铸造、铁合金、金属镁、陶瓷、耐火材料等生产企业全部停产,所有采石、采砂、沥青拌和、石材加工等行业全部停产,所有不能稳定达标的工业企业全部停产。


三、强化燃煤管控,市区、清徐县、阳曲县20蒸吨以下非承担供暖任务的工业燃煤锅炉、燃煤茶浴炉等一律停用。


四、所有裸露地面全部苫盖,各类渣堆、土堆、料堆全部实施绿网覆盖,土路和扬尘污染严重路段定期喷洒抑尘剂,减少扬尘污染。


五、民用洁净焦炭使用全覆盖。加大洁净焦炭组织生产、配送工作力度,城六区及清徐县、阳曲县做好分配、使用监管工作,焦炭生产企业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各项环保指标按期保质保量做好生产供应工作,确保落实到341个村(社区)和每家每户。


六、严厉打击焚烧秸秆、垃圾、树叶、杂草、烧山、烧荒等露天焚烧行为,坚决杜绝各类露天焚烧。


七、强化机动车污染控制。对中、重型货车实行严管严控,在全市范围内实施黄标车禁行。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车)”,严禁销售低于国五标准车用汽、柴油及普通柴油。


八、加强大气环境质量监测监控,加密大气环境监测布点,对全市所有国控、市控点位实行24小时监控。实行大气区域环境“区长负责制”,属地政府对辖区内监测站点指数“爆表”和因工作不力造成点位数值异常升高负主体责任。


九、加大执法力度。采取联合执法、突击检查、明察暗访等方式,重点打击违规施工、违规生产和偷排偷放等违法行为,依法采取停产限产、按日计罚、查封扣押、行政拘留等重处重罚措施,保持密集执法和常态化夜查的高压态势。


十、加大督查力度。市政府成立六个督查组和三个明查暗访组,深入一线持续开展督促检查和明查暗访,重点督促检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督促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全程监督,直至销号。


十一、实行通报制度。市环境质量改善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调度协调,每日向市政府报告主要污染源防控、主要污染指数情况,每日通报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按照《太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规定,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和应急响应,并向社会发布准确信息。


十二、严肃问责追究。凡对严控工作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监察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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