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9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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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9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提高执法公信力,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行政执法组织)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以下简称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裁量权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方式、种类、幅度和时限内,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权力。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是指行政执法机关结合行政执法实践,对法律、法规、规章中行政执法裁量权的适用条件、情形等予以细化、量化而形成的具体标准。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奖励、行政征用等行为。


第四条规范和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应当体现合法性、合理性、科学性,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 


第六条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由市级行政执法机关结合本机关实际统一制定。基准需要调整的,及时予以调整。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行政执法权的,由市级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裁量权基准。


第七条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裁量权的标准、条件、种类、幅度、方式、时限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并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行政许可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列明对应的具体情形;


(二)许可决定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或可以选择的,列明决定的具体方式;


(三)许可程序及其变更、撤回、撤销、注销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程序;


(四)许可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办理时限;


(五)许可有数量限制的,公布数量和遴选规则;


(六)不予许可的,列明情形;


(七)申请人需提交申请材料的,列明材料清单;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违法情形适用简易程序的,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依法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二)同一种违法行为可以选择处罚种类的,列明选择处罚种类的具体情形。


(三)同一种违法行为有处罚幅度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划分若干裁量阶次,并列明每一阶次处罚的具体基准。


(四)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列明单处或并处的具体情形和适用条件,依法应当并处的,除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外,不得适用单处。


(五)对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幅度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幅度和标准。


(六)停止执行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情形。


(七)法律、法规、规章对从重、从轻、减轻、不予处罚的情形有量化规定的,从其规定;仅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情形和基准。


(八)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行政强制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查封、扣押、冻结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情形;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行政强制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程序;


(四)因紧急情况需要在夜间或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列明紧急情况的具体情形;


(五)实施行政强制前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六)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当事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征收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征收数额存在幅度的,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


(二)征收数额计算方法可以选择的,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


(三)减征、免征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条件和情形;


(四)减征数额存在幅度的,列明适用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确认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确认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程序;


(二)确认申请材料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申请材料清单;


(三)确认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办理时限;


(四)申请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的,列明特殊情况的具体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行政给付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给付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条件和情形;


(二)给付方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程序和方式;


(三)给付数额存在幅度的,列出具体标准;


(四)给付办理时限没有规定或者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行政裁决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裁决程序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程序;


(二)裁决事项受理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受理的具体情形;


(三)裁决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情形的办理时限;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行政奖励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奖励的依据、条件、范围和标准等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按照奖励与贡献相对应原则进行细化并公布。


(二)奖励经评审、公示后公布。


(三)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行政征用应按照下列规定规范裁量权:


(一)行政征用的情形只有原则性规定的,列明具体适用情形和依据;


(二)发布行政征用决定的,列明步骤、方式、形式、顺序和时限;


(三)实施行政征用的,履行表明身份、告知事由、说明理由等程序义务;


(四)征用单位和个人财产的,列明返还时间、补偿标准和方式;


(五)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


(一)建立健全内部工作程序,明确不同内设机构分别负责立案(受理)、调查、审查、决定、案卷归档等职责。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本单位法制机构审查后,提请单位负责人召开案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三)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布。


(四)发现违法或不当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主动、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应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告知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行政执法机关不按规定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市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


(一)制定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并向社会公布的情况;


(二)落实集体讨论制度、听证制度等行政执法制度的情况;


(三)执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四)遵守法定程序的情况;


(五)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第二十二条各开发区管委会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工作遵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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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