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6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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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6〕66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


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市政府各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管理,保障行政权力依法正确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山西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和《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系指市政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市政府部门)依法做出的,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职权。


第二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主要包括:行政职权行使主体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依据的合法性;行政职权行使主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规范性;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


第三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对象包括市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坚持职权法定、依法追责,强化行政职权制约监督,把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二)公开透明。权责清单向社会公布并逐步纳入网上公开透明运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规范运行。严格遵守权责清单规定的权力边界和行为准则,明确政府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责任和责任主体。


(四)便民高效。及时调整行政权责清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五)创新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健全完善权力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创新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政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行政职权运行情况督促指导。


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行政职权运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职权事项办理、运行过程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行政职权在政务服务中心及网上运行情况进行电子监察、实时监督、预警纠错和投诉处理。


市审计部门负责对行政职权运行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市监察部门负责行政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除涉密事项外,市政府部门经审定后的权责清单及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和办事指南表应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应明确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办理程序简明清晰规范。流程图应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便民高效原则编制。同类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编制通用流程图。


廉政风险防控图应明确行政职权各个办理环节的风险点、风险等级及风险防控措施等。同类行政职权办理环节、风险点、风险等级基本相同的,可编制通用廉政风险防控图。


办事指南表应明确行政职权承办机构、办理地点、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投诉电话等要素,将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中需要了解的相关信息及需要配合的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


第七条市政府部门应对行政处罚事项,逐项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备案。


第八条市政府部门当加强行政职权运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对保留、取消、下放、转移的行政职权事项,逐项或分类制定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细则,明确监督管理对象、内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等。


第九条市政府部门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落实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专项整治等制度,加强对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委托其他部门行使行政职权的部门,负责受委托部门行使行政职权行为监督,并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深入推进“两集中、两到位”,相对集中行政审批职能,推进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凡在政务服务窗口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结。


第十一条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检查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保留的和纳入权力清单的行政职权事项,重点监督行政职权运行过程中依法办理、优化流程、规范程序、办理时限、公开公示、建立规范高效的行政职权运行机制情况;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自由裁量基准执行情况。


(二)对取消、下放和行使主体变更的行政职权事项,重点监督管理原行政职权行使主体是否继续行使或变相继续行使,及信息公开情况。


(三)对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重点监督管理承接主体执行法定条件、程序、期限、要求,建立行政职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情况。


(四)对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重点监督证照管理有效衔接和信息共享,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完善部门联动监督管理体系,依法查处有照无证违法经营行为情况。


(五)建立健全行政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监督检查制度及对行政相对人依法有效实施监督检查,落实监管责任情况。


第十二条对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开展全面检查或重点抽查;


(二)查阅行政职权运行形成的卷宗、文件等资料;


(三)向被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对行政职权运行过程进行现场监督、网上督查;


(五)向行政相对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征求意见、了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方式。


第十三条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通报批评:


(一)权责清单未按规定公开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设定依据已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调整的;


(三)对取消、下放和行使主体变更的行政职权事项,原行政职权行使主体继续行使或变相行使的;


(四)对应当承接的行政职权事项未按规定承接落实到位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并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


(六)未按规定制定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和办事指南表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基准的。


第十四条市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撤职处分:


(一)故意隐瞒或遗漏行政职权事项和责任事项的;


(二)行政职权及其责任事项设定依据已经发生变化,怠于申请调整,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或由市机构编制部门审查提出的;


(三)违反规定擅自行使清单以外行政职权事项,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违法设定、擅自增加行政职权事项前置条件的;


(五)无正当理由,未按法定或承诺期限受理、办理、办结行政职权事项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应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市政府各部门应拓宽社会公众参与行政职权运行监督渠道与方式,健全公众参与监督激励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法律、法规及规章对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对本级政府部门行政职权运行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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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