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2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快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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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快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2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环保局关于加快环保违法违规


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加快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清理整改工作方案



市环保局



为加快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规范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开始到2016年底利用两年时间对违反《环评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规定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彻底消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旧账”。为了加快清理整顿进程,确保我市2016年底全面完成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部署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违法建设项目的总体要求,加快解决我市业已存在的建设项目环保违法违规问题,强化环境管理法制化建设,对现已存在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实施分类处置,全面清理整改,为全面推进“十三五”环境保护工作奠定基础。


二、工作任务


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在建和已建成建设项目(简称未批先建),已经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长期试生产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简称久试不验)进行全面清理整改。未批先建、久试不验的违法违规违规建设项目,2016年6月底前清理整改任务达到50%;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


三、整改原则、办法和权限


(一)整改原则


1.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通过清理整改,加强环境法制化建设,化解环境风险;突出工业类企业,增强综合竞争力,力求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2.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环保违规项目是历史遗留问题,不少项目经多年发展已形成了紧密联系的上下游产业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晋政办发〔2016〕5号文件精神,本次清理整顿,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已投产、存在超标排污等不符合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进行处理。对截止到2014年12月31日仍在建设或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第六十一条“停止建设”等措施进行处理。对2015年1月1日以后新产生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环境保护法》进行严厉处罚。对2016年12月31日仍未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3.分批处理,防范风险。根据我市环保违规项目实际,综合考虑环境、经济和社会风险等各种因素,分类分批进行处理。关停一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备案一批经过整改环保设施能够配套,污染物排放能够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达到环境管理要求的项目。


(二)清理整改办法


1.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1)关停类。对未批先建中已建成项目“厂址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环境保护不可行”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关停取缔淘汰。对性质恶劣、环境影响大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坚决关停,严肃处理。


(2)备案类。对未批先建中建成并投产运行产生环境影响的项目,依法处罚,计缴排污费,开展项目现状环境影响评价,提出整改要求,落实整治措施。经确认可行的,予以环保备案,专项登记造册,发放排污许可证,纳入日常管理。需要整改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环保备案;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取缔。


钢铁、水泥、电解铝项目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同时要达到《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附件2《建成违规项目环保备案条件》,才可予以环保备案。


(3)规范类。对未批先建中的在建项目或建成未投产运行未发生环境影响的项目,依法进行处罚,依法开展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按批复及批复的环评文件进行整改完善,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2.久试不验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对久试不验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竣工验收技术规范尽快开展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工作,依法申请竣工环保验收,环保部门区别不同项目予以分类处置:


(1)不符合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的,依法予以关停。


(2)由于市场等原因长期停产难以办理环评审批和验收的,严密监控,不得擅自投入生产,企业须做出书面承诺。投产前对照环评及批复要求和新环保法及现行标准严格考核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3)严格按规范验收类。列入环保部2015年第17号公告、省环保厅晋环发〔2015〕64号文件属环保部和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及所有化工、医药类属环境影响报告书级别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竣工环保验收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竣工环保验收。


(4)简化程序验收类。上述项目以外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项目,可从简处理,在主要污染治理设施及措施落实到位的情况下,依据项目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和结论予以竣工验收。环境影响登记表类项目,企业直接向负责竣工验收的环保部门报请备案。


(5)涉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和居民搬迁问题的项目验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后出台新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其卫生防护距离可以参照新的卫生防护距离标准执行;国家颁布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项目,应同时执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建设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但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尚未完成的项目,在明确搬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方案后,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完成的,可先行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到期未完成搬迁的,启动问责机制,对企业采取相应措施。


(三)清理整改权限


1.属于环保部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市、县政府环保等相关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向环保部、省环保厅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2.属于省级审批权限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市级审批的跨区域建设项目、久试不验中属于太原市环保局2015年环评审批目录中化工、医药类等重污染项目,由市政府处理。


3.属于市、县级审批权限的未批先建项目,市级审批中2015年环评审批目录中除化工、医药类等重污染项目以外久试不验项目、县级久试不验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处理。


4.达不到审批条件或国家产业政策,列入淘汰、不符合行业准入(或规范)条件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法律法规关停取缔。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省政府贯彻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战略部署,落实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方略的重要决策,也是解决建设项目审批及验收历史遗留问题,积极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措施。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最后期限是2016年底,逾期不仅影响这些项目环境问题的解决,而且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从经济、社会、环境保护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解决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主动组织落实好此次清理整改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圆满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太原市清理整顿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已纳入市全面改善省城环境质量领导组重点工作内容。领导组负责组织全市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研究解决清理整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清理整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建立月调度制度,加快推进清理整顿工作,每月通报全市及县(市、区)、各开发区清理整顿进度,对清理工作进行排名。工作推进缓慢,达不到要求的,报请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行政约谈。同时,将清理整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2016年对县(市、区)、各开发区工作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树立清理整顿第一责任意识,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定期研究和解决清理整顿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清理整顿总体要求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分工,逐项提出分类处置意见和时间表、路线图;建立例会和调度制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进度和质量;每月20日将清理整顿进度报市领导组办公室。


市环境监察部门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有关部门要对管辖区域(市环境监察部门负责直管企业)违法建设项目进一步彻底筛查,对排查中发现尚未向市环保部门报送的2014年底前违法建设项目,比照本次清理方案处理。漏报、瞒报、恶意不报违法建设项目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形成工作合力,扎实开展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对违法违规项目按照有关要求查处到位。始终保持对未批先建、久试不验项目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确保不再出现新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推进环境管理法制化进程。


(四)强化宣传报道。市领导组办公室要组织太原日报、太原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开展清理整顿宣传报道,着力宣传清理整顿的重大意义,各地区开展清理整顿工作的先进经验以及反面典型,推动清理整顿工作。



附件:未批先建建设项目、久试未验建设项目清理整改


进度表

【附件】:环保违法违规(最新稿)22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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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