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2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晋政发〔2016〕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39:29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晋政发〔2016〕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6〕2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晋政发〔2016〕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6〕2号),涉及我市市县两级需取消的行政职权事项3项(全部取消2项、部分权限取消1项),省垂直管理部门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28项。现就落实晋政发〔2016〕2号文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市直部门主动与省直部门、县级部门主动与市直部门加强联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衔接工作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县审改办要根据取消情况,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确保事项落实到位。


二、对省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担审批职能的部门不得通过印发文件等形式,指定交由行业协会商会、事业单位继续审批;市县两级要同时取消各级对应的初审、复审、审核等职权事项,不得对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继续实行变相审批,不得以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对已经取消的事项改头换面继续审批,不得以达标、验收、年检、换证等形式对从业企业和人员做出强制要求。


三、落实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责任。重点对原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行业标准、是否存在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及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收费行为、信息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管,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四、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附件:1.太原市落实晋政发〔2016〕2号文件取消的行


政审批事项目录


2.太原市落实晋政发〔2016〕2号文件取消的省


垂直管理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附件1 20号附件.xls附件2 20号附件.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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