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3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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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34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


结算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医养结合服务医保结算办法



为了促进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并发〔2015〕10号),本着既方便群众,又确保医保基金支付合法、合规,避免医保费用支付养老费用违规现象发生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养老机构内设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结算


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务室、卫生所、护理站、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按规定及时纳入医保定点机构管理。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


二、医疗机构延伸服务至养老机构的管理结算


养老机构内未设医疗机构的,可与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合作,签定医疗服务协议,作为养老机构的医疗延伸服务点,为养老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医疗延伸服务点可单独申请医保定点资格或与基层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入住养老机构的参保人员在医疗延伸服务点发生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性病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需住院治疗的,转到具备住院条件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等级和参保人员身份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


三、定点医疗机构医养结合病床管理结算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设立的医养结合床位,为有需求的老年参保患者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医养结合床位与其他医疗服务区域分开管理,参保患者入住医养结合床位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疗保险规定进行结算,医养结合床位费用纳入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管理。


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也可在其周边社区或养老机构内开设家庭病床,家庭病床入住标准和医疗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由医保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监督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协议对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重点检查参保人员入住养老和入院治疗标准,医疗费用支付情况。严禁医养结合服务中以医保费用支付养老费用。发现违反规定或违反医保协议的行为,按照规定或约定追究相关责任。确保医保基金在医养结合服务中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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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