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6〕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6〕1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
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强化行政权力清单事项管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市级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事项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主体(即实施主体),系指本市市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行政职权事项,系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由行政主体实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职权9类。
第二条市级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职权事项应列入市级政府《行政权力清单》,实行统一管理。禁止擅自设置或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条行政权力清单动态管理遵循便民、公开、合法与合理兼顾、精简与效能统筹、及时与规范同步、监督与问责并举原则。通过增加、挂起、变更和取消等方式,按规定程序依法及时更新。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市级行政权力清单管理工作。
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本级行政职权事项的组织清理、目录编制、统计分析、动态管理等工作。
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行政职权事项调整合法性审查及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进驻政务服务中心行政职权事项集中办理、流程优化、材料简化、效能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申请增加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和修订需增加行政职权的;
(二)因国务院和省政府下放行政职权,按要求承接的;
(三)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相应增加行政职权的;
(四)其他按规定应当增加的情形。
新增行政职权事项,应明确职权编码、职权类别、职权名称、实施依据、行使主体等要素;编制《办事指南表》、《运行流程图》及《廉政风险防控图》。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申请变更行政职权事项要素: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修订,行政职权实施依据发生变化的;
(二)行政职权事项(含子项)合并及分设的;
(三)因转变管理方式,行政职权类别需进行调整的;
(四)国务院和省政府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部分调整的;
(五)因行政主体职能调整或机构改革后部门撤并需调整行政职权行使主体的;
(六)与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相关的工作内容或要求发生变化的(包括职权名称、办理流程、承诺期限、格式文书、收费标准、裁量基准等);
(七)办理行政职权事项的内设机构、办理地点、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八)其他按规定应当调整的情形。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非常用行政职权事项,行政主体应申请挂起:
(一)行政职权事项近三年内未发生办件的;
(二)周期性办理的行政职权事项,处于办理周期之间的;
(三)其他应当挂起的情形。
行政主体不得因行政职权事项挂起而怠于履行职责。当挂起事项发生办件时,应即时申请解挂。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主体应申请取消相关行政职权事项:
(一)因法律、法规、规章颁布、修订或废止,导致原实施依据失效的;
(二)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相关行政职权事项,需对应取消的;
(三)市人民政府决定将相关行政职权事项权限全部下放至县级行使的;
(四)行政主体职能调整,不再行使相关行政职权的;
(五)其他按规定应予取消的情形。
行政主体因机构改革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申请废止原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事项。
第九条行政主体依法增加、变更、挂起、取消行政职权事项,应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明确行政职权事项要素和内容。机构编制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增加和取消行政职权事项事宜由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同级政府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变更和挂起行政职权事项事宜由本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相应调整行政权力清单,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纳入行政权力清单的事项,行政主体应优化职权运行流程,规范行政行为,制定标准化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严格履行监管责任。但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更改行政职权事项要素和内容,不得将行政职权事项按环节或步骤拆分后独立实施。
第十一条市机构编制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两年一次对行政职权事项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动态调整意见,经同级党委和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机构编制部门、监察部门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行政权力清单监督制度,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及时纠正。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对行政权力清单管理提出意见建议,或进行投诉、举报。各行政主体和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渠道,对所反映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设定和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依规作出处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市级政府部门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管理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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