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1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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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的通告





并政发〔2016〕10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烧旺火的通告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消除火灾安全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2016年春节元宵节期间(2月7日至2月23日)禁止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燃烧旺火。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广大居民、村民要移风易俗,树立公共安全、现代文明和环保节能意识,杜绝用煤块、焦炭、型煤、木材等高污染原料垒制旺火的旧俗。


二、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禁燃旺火工作。要明确监管责任人,实施网格化管理,组织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和村委会及早做好宣传发动和巡视检查工作,发现燃烧旺火行为,一律责令当场熄灭拆除,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春节、元宵节期间,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区禁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不力、工作未落实到位的政府和部门,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望广大市民向12369环保热线举报违反本通告燃烧旺火行为,共同营造我市文明、祥和、环保、安全的节日环境。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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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