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5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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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煤炭企业:


为解决全省低收入农民群众冬季取暖问题,《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提出2011到2015年为低收入农户每年每户供应1吨冬季取暖用煤的政策措施。2015年,省政府下达晋政办发〔2015〕71号文件,决定将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由实物发放改为货币化补贴。现就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做好2015年我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供应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2011〕26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补贴标准


每户300元。


三、补贴方式


县级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农户发放数和农户信用卡或存折等相关信息,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低收入农户手中。


四、补贴资金


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厅依据2014年底公安户籍农户数和补贴标准,测算安排预算资金后下达我市,由市财政分解到县(市、区)。


县(市、区)财政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此项工作开展。


五、组织实施


(一)市人民政府为本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分工如下:


1.市农业部门负责全市低收入农户货币化补贴发放的牵头组织,统计、汇总、上报全市低收入农户数据及全市低收入农户补贴发放情况;对我市2011年至2015年全市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情况进行总结并提出今后工作意见并上报市政府。


2.市公安部门负责按照规定程序对有异议需核实的低收入农村居民户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及时送交市农委。


3.市民政部门负责会同扶贫开发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对公示后有异议需要核实的低收入农户家庭收入进行核对。核查情况及时送交市农委。


4.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厅提供的各县(市、区)公安户籍农业户数和补贴标准将补贴款分解预拨各县(市、区)。


5.市煤炭部门负责配合市农委对我市2011年-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今后工作意见。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本级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县(市、区)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分工,组织乡(镇)政府和同级公安、民政、财政、农业及扶贫开发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各县(市、区)农委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农户货币化补贴发放的牵头、组织、核实、统计、汇总上报及向同级财政提供发放计划。各县(市、区)财政根据市下达预算指标结合同级农委核实报送的低收入农户发放数等相关信息,通过“一卡(折)通”发放到农户手中。补贴发放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户申报、村委会评议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基本流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三)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财政等部门统计享受补贴的低收入农户和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等数据,于10月30日前上报市农业、财政等部门。全市数据统计汇总于10月底前上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等部门。


(四)2015年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农业、煤炭、财政等部门对2011年到2015年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供应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并就今后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补贴工作提出相关意见,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市农委、煤炭局、财政局。市农委汇总后,10月底前分别报省农业厅、省煤炭厅、省财政厅。同时上报市政府。


(五)各级政府要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低收入农户冬季取暖用煤货币化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补贴工作公开透明,财政资金落实到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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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