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6〕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并政发〔201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发展我市现代职业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大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深化办学体制机制改革,全面提升职业教育基础能力,推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我市社会经济转型升级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服务转型发展能力得到明显提升,形成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教普教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利于太原经济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办学条件全面达标。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大力改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办学条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
规模、结构更加适宜。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规模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满足社会需要,支持和鼓励面向社会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总体教育结构更加合理。
院校布局和专业设置趋于合理。围绕我市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整合职业教育资源,优化布局,调整专业结构,建成太原市职业教育园区。
发展保障更加有力。职业教育保障制度更加健全,国家及省市职业教育相关财政政策落实到位。明确部门、行业企业合力发展职业教育的职责,人才观念显著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
二、大力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三)积极发展中等职业教育。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地位和发展水平,统筹高中阶段教育招生工作,确保高中阶段招生职普比例保持大体相当。中等职业学校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在不断提高学生技术技能培养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文化素质教育,提高学生文化素养和综合素质。
(四)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院校以提升服务能力和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重点,深化校企合作,积极探索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内涵建设和内部管理,突出办学特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支持鼓励现有高职院校培养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加快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支持太原学院积极建设应用技术类型专业,培养高层次应用技术人才。推进太原幼儿师范学校和太原市卫生学校升格为高职院校工作,提升学校办学层次。
(五)完善职业教育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专业与产业对接、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对接、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对接、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对接、职业教育与终身学习对接。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衔接,扩大开展中职与高职“3+2”等多种形式的贯通衔接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模。坚持一年一度的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机制,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六)广泛开展多形式继续教育。建立健全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灵活学习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推进学习型社会建设。职业院校在完成学历教育的同时,面向社会和各类有教育培训需求的人群,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继续支持政府各部门依托职业院校,通过“送教下乡”、“村来村去”等方式,培养新型职业农民,服务农村经济发展。认真开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县创建工作。继续深入开展社区教育,推进学习型城市、学习型组织创建和全民终身学习周活动。
(七)促进民办职业教育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对加快建立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激发职业教育发展活力的重要作用。在国家制定的职业院校设置标准的基础上,完善民办职业教育准入、审批制度,稳步扩大优质民办教育规模。
三、大力推进职业教育制度创新
(八)建立产教融合制度。推动政府、院校、行业、企业联动,建立多方参与、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统筹区域内教育、企业、科研等多方面资源,促进产教融合。行业部门制定与产业发展规划配套的人才培养计划,企事业单位制定与事业发展相协调的人力资源开发计划,职业院校制定与行业、企业及社会组织联合办学的推进路径及保障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人才需求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九)强化企业参与制度。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承担职业教育与培训责任,有机构、人员负责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对接职业院校、接收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等工作。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建共享实训基地、共同开发专业核心课程、共同培养培训人才。对职业院校自办、以服务学生学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企业因接收学生实习产生的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实施行业指导制度。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将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工作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交给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履行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一)推行集团化办学制度。引导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联合组建职业教育集团,不断扩大各类职业院校参与率,推进职业教育资源有机整合,逐步实现各方资源共享,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建立现代职业学校制度。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依法制定、不断完善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四、大力实施职业教育水平提升工程
(十三)实施职业院校办学条件达标计划。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办学责任,调整优化职业院校布局结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大力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设施建设,2020年前所有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院校基本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办学标准。
(十四)实施县级职教中心建设计划。按照全省规划要求,2018年以前,古交市、阳曲县和娄烦县全面完成县级职教中心达标建设任务,综合招生规模达到规定要求,实现学历教育、职业培训、社会服务并重,提升职业教育服务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十五)实施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创建计划。积极创建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不断加大重点专业和实训基地建设力度,持续加强职业院校内涵建设,提高质量、打造品牌,带动全市职业教育整体水平提升。
(十六)实施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提升计划。根据职业教育特点,实行职业院校编制每3-5年核定一次的动态管理机制。职业院校25%-30%的编制可用于外聘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外聘教师可不纳入编制“实名制”管理范围。加强校长培训,实行五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专业带头人、专业骨干教师国家级、省级培训项目和青年教师企业实践项目,引导其向“双师型”方向发展。
(十七)实施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计划。加快建设市级职业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职业教育管理服务平台。支持职业院校开发数字化优质教学资源,重点建设仿真实训基地、网络教室、远程教育培训中心、多媒体应用中心等数字化场所和设施。推进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创新信息化环境下教育教学模式,提高职业院校教师信息素养。
(十八)建设太原市职业教育园区。规划建设太原市职业教育园区,将我市现有中等职业学校按照专业设置相近、优势资源互补和打破原有学校建制原则进行全方位整合,分批分类迁入“太原市职业教育园区”。进一步推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资源统筹,优势互补,实现职业教育规模化、品牌化科学发展。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各方面都须承担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市政府统筹推进全市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县(市、区)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职业教育改革和发展。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及行业组织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逐步加强对职业教育发展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健全职业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查督导,增强工作合力,不断提高职业教育办学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十)落实经费投入政策。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确保职业院校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事业发展基本要求相适应。
加强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大力支持职业院校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着力解决职业院校办学空间狭小、基础设施不足、信息化水平落后等问题,推动办学条件全面达标。
完善职业教育生均拨款制度。认真落实职业院校生均拨款政策,逐步完善职业院校经常性办学经费长效保障机制。
落实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政策。严格执行地方教育附加费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加大职业教育与培训经费统筹力度,发挥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再就业培训、扶贫和移民安置培训等各类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落实职业院校学生资助政策。全面落实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和我省免费全覆盖政策。进一步加强资助经费和免学费资金管理,确保及时足额配套和有效使用。
设立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设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着力解决我市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相对不足和落后等问题。设立职业院校外聘专业教师专项资金,吸引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和社会能工巧匠到职业院校任教。
(二十一)完善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按国家规定需要资质管理的行业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支持在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办法。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继续提高一线劳动者地位待遇,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加强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建设,为职业院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充分利用国家现有政策对职业院校毕业生创业加大支持力度。
(二十二)健全社会力量资助兴办职业教育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拓宽办学筹资渠道。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进行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完善财政贴息贷款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应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区职业教育。
(二十三)营造发展职业教育良好环境。在全社会树立重视职业教育的理念,提高职业教育的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用优秀成果引领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月活动,大力宣传我市职业教育领域改革创新与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先进事迹、重要贡献,引导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
附件:职业教育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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