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5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部门统计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5〕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经济运行监测单位联络沟通机制
为确保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与时俱进、适应不断增长的统计信息需求,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与环保局、商务局、旅游发展信息中心、公安局、国网太原供电公司、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交通运输局、国家统计局太原调查队、太原铁路局、邮政电信企业及金融保险驻并企业等经济运行监测单位的联系,不断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经济运行监测单位联席会议制度,由统计部门负责定期召集经济运行监测单位工作例会,通报各部门月度经济监测数据报送情况,安排布置下一阶段经济运行监测工作任务,并就如何提升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修订完善经济运行监测指标体系、交流重点行业领域经济运行情况等进行研讨。建立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搭建经济运行监测单位资料交流共享平台,为市委、市政府全面掌握经济运行走势提供丰富翔实的基础信息。
二、进一步规范部门统计基础工作
(一)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理顺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关系,加强部门统计业务规范和协调指导,杜绝行业管理交叉部门统计数据重报、漏报现象,切实提高部门统计工作水平和统计数据质量。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建立健全统计机构,明确统计负责人,保持统计人员队伍稳定,确保统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统计资料的规范完整性。
(二)规范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严格实施部门统计调查备案审批制度,各部门实施统计调查项目,依法接受备案审批。以系统内单位为对象的调查项目报统计局备案,调查范围涉及到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报统计局备案审批,经同意或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适时组织开展统计调查项目清理活动,取消非法报表和重复调查项目。
(三)严格部门统计数据提供程序。继续完善市直部门统计资料报送制度,形成规范统一的部门统计数据报送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责任分工和统计资料报送要求,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行业数据、分析资料及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资料等。数据调整变更时,以专函形式及时抄送统计部门。依法依规公布统计数据,拟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资料相一致;统计资料重复交叉的,应经协商一致再对外公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性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统一对外提供发布。
三、提升综合统计资料编辑能力
市直各有关部门,驻地中央、省属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统计部门做好《统计年鉴》、《统计提要》、《统计公报》等资料编辑工作。明确综合统计资料收集涉及的省直部门、市直部门及驻并其他单位,规定市直部门统计口径为全市范围,即管辖口径;驻地中央、省属部门和行业管理单位统计口径为太原地区范围,即属地口径。各部门有责任协调对口厅局收集报送属地口径统计资料。为满足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各部门在提供全市数据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分县(市、区)、开发区数据资料。
各部门要按照统计部门安排,及时提供最新数据资料、财务报表或相关文字说明。统计口径和计算方法发生变化,要及时与统计部门联系沟通,确保所使用数据资料的准确性和科学性。统计部门要定期发布经济运行情况和相关数据资料,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对拒报、迟报统计报表,擅自编造、篡改、虚报、瞒报统计数据的单位和责任人,故意刁难统计资料收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以基本单位名录库为抓手推进部门统计信息共享
统计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民政、税务、工商、质检等部门,充分利用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和部门名录信息,建立维护统一完整、不重不漏、信息真实、更新及时、互惠共享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各部门要定期向统计部门提供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在确保衔接一致的前提下,进一步细化和扩充单位基础信息,逐步形成互联共享的部门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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