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6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44:13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精神,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省国土厅、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要求,为加快建立和实施太原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尽快实现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分散承担的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登记职责整合,统一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不动产登记工作,接受省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过渡期内,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并承担辖区内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法律法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实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


市房产局负责贯彻落实房屋交易政策,制定房屋交易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协同市国土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不再承担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等职责。


市农委负责指导农村土地(含耕地、草原,下同)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流转规范,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


按国家有关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市农委会同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统一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市国土局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编制辖区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依法承担应由本级政府批准的林地征收、征用、占用审核工作;指导林地、林权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协同调处权属纠纷等。协同市国土局指导林权登记工作。


二、健全完善不动产登记管理机构


市国土局地籍管理处更名为不动产登记管理处,挂太原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


太原市土地登记管理中心更名为太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承担太原市城六区国有土地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等方面支撑工作。


市国土局城六区分局内设机构土地管理科挂不动产登记办公室牌子,分别设置不动产经办事业机构,由市国土局在其城六区分局所属事业单位中按照机构“撤一建一”原则组建。主要承担各辖区集体土地内不动产登记相关政策、业务、技术方面支撑工作。


各县(市)参照市做法整合相关部门不动产登记职责,设置不动产登记局,按照机构“撤一建一”、编制“只减不增”原则分别成立不动产登记中心。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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