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4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发区规划管理的指导意见
并政办发〔2015〕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提高开发区规划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开发区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山西省城乡规划条例》,经市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工作,组织编制全市开发区空间总体布局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制定开发区规划导则。
二、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根据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市城乡规划局组织编制开发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独立开发区总体规划。
(二)配合清徐县、阳曲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
(三)配合涉及的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配合涉及的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开发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组织有关部门查处管理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行为。
(六)将管理区内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开发区财政预算,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承担、分担涉及开发区各类规划的编制、论证、听证等费用。
(七)指导规范开发区规划分局工作,为其办公条件、人员配置等提供保障。
三、清徐县、阳曲县人民政府应当尽快组织编制或修编县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并依据相关规划将开发区用地纳入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四、涉及开发区建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所辖区相关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的开发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工作及办理相应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一书两证”、规划条件核实等工作,由开发区规划分局具体负责承办。
六、市城乡规划局制定开发区规划管理实施细则,由规划分局具体落实承办。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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