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5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55号
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发展迅速,有力推动了政府职能转变、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但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中介服务市场培育不够、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目的
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切实加强并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对中介服务的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等问题,着力推进中介机构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规范运行,与提高行政效能相适应。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更好的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
二、清理规范范围
各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查、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规范措施
(一)清理中介服务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在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义务。
(二)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及省市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放开中介服务市场,对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一律取消,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加快推进中介机构脱钩。对行业协会商会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法人类中介机构,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挂靠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与中介机构脱钩或改制,坚决清除与政府部门捆绑的中介机构,政府部门不得将行政审批职能交由中介机构办理,确保所有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制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兼职。政府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已经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中介服务收费,应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对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充分考虑社会平均服务成本、市场供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基础上制定并实行动态调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向社会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发改、民政、财政、政府法制办、物价等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研究论证,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专家评估的基础上,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今后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
(六)制定完善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中介机构统一规范执业公示、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和依据,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建立中介机构清退淘汰和惩戒机制,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对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出具虚假报告、违规操作谋取不正当利益、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等严重违法违规中介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严格的禁入机制。建立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意见。对清理规范后拟保留的中介服务事项,于2015年10月15日前报送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编办610室)。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公布。发改、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强化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会同发改、民政、财政、政府法制办、物价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对与中介机构“明脱暗不脱”、为其“垄断服务”提供条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纪问责,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登记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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