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4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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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和省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相关文件要求,在前期依法清理规范行政权力事项(即“清权”和“确权”)的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市县两级权力清单减权、制权和晒权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及省、市委“六权治本”工作要求,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治理能力为核心,按照“减权、制权、晒权”的工作思路,继续补充修改和完善权力清单,将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行使的各项行政职权及其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办事指南、运行流程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加快建立责任清单,把建立责任清单作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与权力清单一并推进。通过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职责权限,大力推动简政放权,推进行政职权公开规范运行,加快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依法保障的政府职能体系和科学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协调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为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重塑三个形象、促进富民强市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


二、权力清单调整事宜


(一)调整实施范围


按照中央和省相关规定,权力清单实施范围确定为市县两级政府工作部门及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1.市级涉及权力清单的部门和单位共计43个,其中政府工作部门38个,直属事业单位5个。


(1)市级政府工作部门38个: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外侨办、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监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民族宗教局、市文物局、市粮食局、市人防办、市城乡规划局、市房产局、市园林局。


(2)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5个:市档案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农业机械发展中心、市市容环卫局。


2.垂直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制度推行工作


(1)省级垂直管理部门权力清单工作组织方式


根据中办国办通知中“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其权力清单由其上级部门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审核确认,并在本机构业务办理窗口、上级部门网站等载体公布”的要求,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气象局、市国安局4个垂管部门及其所属县(市、区)分局的行政权力事项不再纳入市县两级行政权力清单,由各系统上级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


(2)市直有关部门派出机构权力清单工作组织方式


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所属派出机构(除市城乡规划局)权力事项统一纳入县级行政权力清单实施范围。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清理行政权力,推行权力清单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类别


根据中编办《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手册》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类别,取消“非行政许可类”。行政权力事项类别为9类,分别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


(三)补充修改和完善实施依据


1.行政权力事项实施依据为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务院各部门规章、各级政府规章),红头文件不得作为部门权力事项设定和行使的依据。


2.引用法规文件名称应使用全称,名称前应当分别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标明位阶。


三、依法精简权力


按照职权法定和简政放权要求,对前期已形成的《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初稿)》所有事项进行再审核、再清理,通过取消、整合、下放、调整等方式,最大限度促进权力清单再“瘦身”。清理调整职权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取消非行政许可事项类别。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及工作实际,通过取消、划转类别、转为日常管理事项等方法,对市级现有非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调整。


(二)根据实施依据清理职权。对实施依据为法律、法规、规章的权力事项予以保留,对以各级政府及部门文件作为实施依据设定的权力事项予以取消。


(三)实行属地管理。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类的职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层级有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需要由市级部门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及涉及跨县(市、区)需要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原则,一律下放管理层级,实行属地管理。实行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仍计入原市级管理部门权力清单事项数。


(四)继续调整“行政处罚类”事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法条进行再次梳理。通过统一标准,如以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条”为单位确定1项权力事项等办法,对“行政处罚类”事项进行调整整合。


(五)清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其他行政权力事项中只保留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又难以准确界定为另外8类权力类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凡涉及部门内部管理职权(包括部门自身管理,如收文发文、机要保密、会议会务、人事党务等,以及政府部门之间和层级之间的管理)和宏观管理职权(如政策法规制定、规划编制、标准制定、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等抽象行政行为)及公共服务事项,从权力清单中剔除。剔除事项将列入《xxx部门日常管理及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由市审改办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并印发到市直各部门留存。


(六)建立《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是指近三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未行使过的权力事项。个别权力事项因有明确行使期限要求,近三年虽未行使,但不能列为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2012到2015年新增加的权力事项,虽未行使也可以不列为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此类事项将暂不面向社会公布,不计入权力清单事项数,单独设置《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配套专门措施,予以管理。


(七)审核转报类事项予以单列。市直部门审核转报事项,是指需由市级部门审核并报上级部门做出最终决定的管理服务事项。我市承担的审核转报类事项,大多是对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涉及资金或其他重大审批事项的审核转报。这类事项的最终决定主体为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市级部门只负责中间的初审和上报环节。为此,不再将市级部门的审核转报事项纳入市级权力清单,另外设置《xxx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目录》,以市审改办文件印发。


(八)根据近期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权力事项调整权力清单事项,重点就《关于调整市级部分行政审批等事项的通知》(并审改发〔2014〕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公共服务项目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4〕14号)、《关于继续做好省政府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并审改发〔2014〕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深化采煤沉陷区治理项目审批权限的意见的通知》(并政办函〔2014〕49号)、《关于承接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12号)、《关于落实和承接省政府取消调整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并政发〔2015〕23号)等文件中,应由市、县两级取消和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对权力清单事项进行调整。


四、优化运行流程


(一)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制办事指南


《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和社会法人办事,让行政相对人在办事时能够“一目了然”。市直相关部门及单位要对最终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括权力事项名称、事项编码、实施主体、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地点、办理条件、办理时限、需提交材料、颁发证件、承办机构及监督电话等要素,将行政相对人办事过程中需要了解的相关信息以及需要配合的相关要求一次性告知,做到办事信息、办事流程“一表清”。


(二)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编制运行流程图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要求,对确认保留的行政职权设计并公布运行流程图,提高行政职权运行规范化水平。对纳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应结合我市流程再造要求,优化细化权力运行流程图,并要经同级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认可。部门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做到程序清晰规范,依据准确充分,格式符合要求,并与部门权力清单相对应。具体把握以下两点:


1.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定程序编制流程图;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编制流程图。行政审批类职权运行流程要明确申请、受理、审核(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纳入市政务大厅集中审批的事项要与市政务中心公布的流程图相一致。


2.同类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基本相同的,可以制作一个普遍适用的流程图,并在备注栏列举哪些行政职权适用该流程图;同类行政职权不同事项的履职流程有关键性差异的,应单独编制流程图。


(三)编制廉政风险防控图


按照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晋办发〔2015〕21号文件要求,对确认保留的每一项行政权力事项认真剖析权力运行流程,查找权力行使的重点环节、权力管控的薄弱环节及容易发生廉政风险的关键节点,完善制度,强化监督,编制廉政风险防控图。


五、公开权力清单


对拟公布的权力清单,按照“专家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再次合法性审查、提交同级党委政府审定”等程序审核确认后,以清单形式将行政权力事项的名称、编码、类型、实施依据、实施主体以及办事指南、流程图、监督方式等,在政府网站公布。市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今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明年1月份公布运行;县级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在明年3月底前编制完成,4月份公布运行。


六、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动态管理机制


权力清单公布后,制定《太原市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办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事项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布。严控新增行政权力事项,如需在《权力清单》中新增事项,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履行新设程序,切实防止审批事项边减边增、明减暗增,建立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


七、建立责任清单


在建立权力清单的同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权责一致原则,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建立责任清单,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责任清单的实施范围与建立权力清单的范围一致。责任清单的内容包括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等。


八、工作步骤(2015年7月1日-2016年4月30日)


(一)此次权力清单制度推进工作仍按《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4〕52号)文件精神,实行“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县两级整体推进、市审改办牵头组织实施、市直相关部门分类负责”工作机制。市审改办提出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具体实施意见,设计相关规范样表,倒排时间进度,划分责任分工,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权力清单制度工作的通知》。完成时限:7月1日-7月31日。


(二)涉及权力清单的市级43个部门和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填写附件1。报送完成时限:8月1日-8月10日。


(三)根据权力清单“减权”工作要求,市编办、市法制办等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集中地点、集中时间对权力清单进行再审核、再清理。完成时限:8月1日-9月30日。


(四)根据权力清单“制权”工作要求,对“减权”后最终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由各部门按照附表,组织编制办事指南、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报送完成时限:8月1日-11月30日。


(五)编制责任清单。完成时限:8月1日-11月30日。


(六)市法制办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完成时限:12月1日-12月15日。


(七)将《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提交党委政府研究审定。完成时限:12月16日-12月31日。


(八)在政府网站公布《太原市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完成时限:2016年1月1日-1月31日。


(九)对县区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行指导。完成时限:2016年2月1日-4月30日。


九、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既是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也是省委、市委“六权治本”的重要内容,是2015年省、市确定的重大改革项目。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领导、认真组织,深入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按照本通知划定的时间表、路线图按时保质完成各环节工作任务。各部门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部门内部要建立有利于推动“两清单”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设有派出机构的市直部门要组织指导本系统在县(市、区)、开发区具有行政职权的派出机构落实“两清单”制度。


(二)坚持问题导向。把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便于群众办事、提高行政服务效率、利于社会监督作为深化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好减权、制权、晒权等主要环节,把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关系紧密、审批权力集中的部门作为重点,把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职权事项放在优先位置,通过精简行政权力、优化工作流程等手段,着力解决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公众切身感受到改革带来的变化。


(三)勇于攻坚克难。“进一步清理审核原有行政权力事项、制定每一事项的办事指南、流程图、风险防控图”是这一阶段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的关键环节,时间紧迫,任务艰巨。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及其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通力合作,在制定清理标准、统一清理尺度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对原有权力事项的全面再清理再审核,最大限度实现权力“瘦身”。权力清单涉及的市直各相关部门及单位是编制办事指南、流程图、风险防控图的责任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调集业务骨干,攻坚克难,勇于革新,对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在减少环节、压缩时间、优化流程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完成办事指南、流程图及风险防控图,使《权力清单》实现扩展功能、延伸服务的目的。


(四)注重协调配合。为确保权力清单制度工作上下衔接、整体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互相支持、形成合力。市审改办、市法制办、市政务办等相关部门要从改革大局出发,按《太原市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并政办发〔2014〕52号)职责分工,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市审改办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的政策指导,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围绕推行“两清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新举措、新办法,及时总结推广改革中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示范作用,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各项目标任务。



附件:1.各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


2.各类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


3.各类行政权力事项运行流程图


4.各类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防控图


5.责任清单


6.填表说明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6



填表说明



一、各类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附件1)填表说明


(一)行政许可类事项有子项的,应分行注明子项名称。子项需与前期报送的行政许可类事项的子项相一致。


(二)“实施对象”是指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三)“非常用事项”是指近三年(2012年、2013年、2014年)未行使过的权力事项。个别权力事项因有明确行使期限要求,近三年虽未行使,但不能列为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2012到2015年新增加的权力事项,虽未行使也可以不列为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此类事项将暂不面向社会公布,不计入权力清单事项数,单独设置《非常用行政权力事项目录》,配套专门措施,予以管理。


(四)“实行属地管理”是指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由基层管理更为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管理类的职权事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对行使层级有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众健康、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利用等领域需要由市级部门统筹协调的重大事项及涉及跨县(市、区)需要共同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权力事项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便于监管的原则,一律下放管理层级,实行属地管理。对实行属地管理的权力事项仍计入原市级管理部门权力清单事项数。


(五)“审核转报类事项”是指需由市级部门审核并报上级部门做出最终决定的管理服务事项。我市承担的审核转报类事项,大多是对国家层面或省级层面涉及资金或其他重大审批事项的审核转报。这类事项的最终决定主体为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市级部门只负责中间的初审和上报环节。


二、各类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表(附件2)填表说明


(一)各类行政权力事项办事指南表填表时间另行通知。待“减权”工作完成后,市审改办将另行通知部门拷贝确认保留的权力清单事项,而后由各部门组织编制保留的权力事项的办事指南表。


(二)表中“事项编码、事项名称、实施主体”均为“减权”后确认保留的权力清单事项。


(三)表中“处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的规定有以下7种: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拘留、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行政处罚。


(四)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表中“强制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各类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附件3)填表说明


(一)各类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填表时间另行通知。待“减权”工作完成后,市审改办将另行通知部门拷贝确认保留的权力清单事项,而后由各部门组织编制保留的权力事项的流程图。


(二)每一项行政权力事项流程图的名称统一规范为“事项名称+流程图”。


(三)“其他行政权力类”事项的流程图样表可参照行政许可类事项流程图。


四、廉政风险防控图填表说明


参照省直相关部门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廉政风险防控图进行编制。



【附件】:太原行政权力事项分表(附件1).xls办事指南综合图(附件2).xls太原流程图(附件3).doc太原廉政风险防控图(附件4).doc责任清单附件5.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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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