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3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46:54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建设的实施意见





并政办发〔2015〕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公安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城市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改善我市城市交通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有效缓解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缓解停车难、治理乱停车为目标,大力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完善停车建设及管理的配套措施,促进全市停车产业化、规范化。 


二、实施原则 


(一)统一规划、市场运作、政策支持、自主经营,谁投资、谁受益;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需求引导、用地节约、形式灵活、技术先进。 


三、工作目标 


从2015年起,逐年增加全市公共停车泊位供给,缓解停车难问题。全年确保完成10000个公共停车泊位建设,其中利用立交桥下空间建设停车泊位4500个,独立选址建设停车泊位5500个。 


四、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投资建设(包括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库),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公共停车场(库)是指对社会开放的、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要的停车场(库),不包括商场、宾馆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区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及其他以房地产开发形式可以一次性出售停车泊位(车库)的停车场。 


五、实施办法 


(一)加强城市静态交通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近期建设计划的编制 


市规划、住建、城管、公安、国土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静态交通专项规划,并根据城市发展及停车供需状况,编制近期建设计划。 


(二)多种形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1.按照规划选址要求,单独建设专门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 


2.利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空间,高架桥下空间及地下人防工程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3.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4.对既有公共停车场(库)进行扩容改造; 


5.建设项目超出配建比例,为社会提供停车服务的公共停车场(库),包括采用与商业、办公合建地上停车库; 


6.对未开发地块局部调整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7.在住宅小区空地上,征得三分之二业主同意,在小区自有土地范围内建设公共停车库; 


8.利用闲置集体建设用地或政府储备地块建设临时公共停车场(库); 


9.在部分交通条件允许的路段划定临时和错时停车位。 


(三)多渠道筹措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1.优先支持龙投、国投等政府国有投资公司,采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停车场建设运营管理”一体化模式,利用公园、绿地、广场、道路等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停车场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2.鼓励社会资金采用PPP等方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3.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包括地下空间),通过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 


六、政策保障 


(一)规划保障政策 


1.结合城市发展需求,科学评估、动态调整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标准。 


2.在规划编制中,根据地块性质和建设容量,充分预留停车场建设用地。国土部门对经营性停车场(库)用地进行储备。 


(二)用地保障政策 


1.政府投资或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项目用地以及利用城市交通、公园、绿地、人防等建设的停车场(库),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2.利用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地下空间建设经营性公共停车场(库)地下空间应以出让方式获得,出让价按地下建筑投影面积对应的用地楼面备案价的20%核算,出让年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用途类别分别确定。 


3.在符合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土地使用权者利用自有土地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也可通过PPP、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引入其他投资主体进行建设,原供地方式不变,不再单独办理用地手续。其建设不受现有用地属性及规划控制用地性质限制,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意见、办理规划许可证,发改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4.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类别定性为构筑物工程,其建筑不纳入地块指标计算范围。随建设项目同步配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商业配套 


1.社会力量投资新建地上公共停车楼或地下公共停车库泊位数达到100个(含)以上的,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地上公共停车楼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10%(含)以下,地下公共停车库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20%(含)以下。 


2.公共停车场(库)项目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和景观要求的,可以设置广告位。 


(四)费用减免政策 


新建公共停车场(库),按照省财政厅、省住建厅《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转为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临时占用绿地、道路等,由停车场建设主体按审核预算交费,相应主管部门恢复。 


(五)停车收费政策 


1.按照“地面高于地下、路内高于路外、白天高于夜间、商业区高于住宅区”的差异化收费标准和“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谁受益”原则,以出让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划拨方式获取土地的,实行政府定价。 


2.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开放自有用地内部停车场。 


(六)运营保障政策 


1.政府依法对市区停车秩序进行严格管理,对于停车供给大于停车需求的道路,新建公共停车场(库)周边300米范围内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2.建立市区智能停车诱导系统和停车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市区智能停车联网管理,引导车辆合理停放,提高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和周转率。


(七)审批程序保障 


为推动我市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工作,各职能部门建立统一协调工作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公共停车场(库)报建审批工作,公共停车场(库)审批纳入各部门绿色通道,简化程序,限时办结。 


以上政策适用于我市城六区范围内,政府投资或委托国有投资公司、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配建停车场超出配建标准一定规模以上的泊位数以及单位利用自有用地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库)。各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政策。 


七、监督管理 


(一)清理恢复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 


1.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库)用途,将停车场违规转让、出租、改做他用等。 


2.对已违规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逐步清理恢复停车功能。 


(二)依法查处停车场违规行为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新建停车场(库),不得挪为他用。一经发现,将取消所享受的一切优惠政策,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停车场(库)及配套商业经营权,并依法予以处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据本实施意见,迅速组织开展所负责公共停车场(库)项目投融资、方案设计、手续办理、开工建设等工作。市政府将于年底组织对2015年公共停车场(库)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总结验收。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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