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3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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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组织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和救助遇险人员行动,最大程度减少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


1.3适用范围


太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市住建委、市园林局、市林业局、事发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市指挥部成员。


2.1.2市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的指示和要求。制定有关水上应急工作制度,研究部署全市水上搜救应急管理工作。


(2)实施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等工作。


(3)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调配施救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4)分析研究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5)组织指挥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应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指挥,组织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


(6)发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信息。


(7)宣布启动应急响应和终止应急行动等。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市地方海事局局长担任。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决定,承担全市较大、一般水上搜救应急日常工作。


(2)负责《太原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实施、演练。


(3)承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值班工作,组织、协调、指挥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行动,协调、指导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信息系统建设。


(4)与相邻地市建立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开展水上搜救应急反应交流合作。


(5)开展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宣传和人员培训工作。


(6)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整理归档。


(7)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制定新闻应急预案,做好舆情信息收集分析,提出应对建议;负责现场采访管理和新闻发布会组织,水上搜救新闻舆论引导。


太原警备区:负责组织所属现役、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协调驻并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武警太原支队:负责协调驻并武警部队参加水上应急救援行动。


市公安局:负责参与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查处水上违法犯罪行为;管控道路交通,开辟救援通道;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和治安事件;提供必要的消防装备和技术支持并进行灭火消防;核查水上突发事件伤亡及失踪人员。


市发改委: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水上搜救应急工作经费保障,监督资金使用。


市交通运输局:承担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调、指导、组织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组织市交通系统各单位参加水上搜救行动,领导市地方海事局进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储备调拨特殊物资(救生车、艇、救生衣、通信设备等)。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调查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情监测,提供相关水域较大水情信息,调派本系统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工作。


市安监局:受市政府委托组织较大以下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


市经信委:根据临时应急抢险需要,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保障通信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水上突发事件中受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和转移安置工作。事发地殡葬机构按有关规定,组织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水环境污染应急监测,及时提供水质变化数据,提出污染控制处置建议,参与污染调查。


市气象局:监测天气状况,及时提供天气变化趋势、重要天气预报等相关信息,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应急气象观测和服务保障。


市旅游局:负责景区险情区域各类旅游团队和人员安置疏散,参与处理旅游团队发生的水上突发事件。


市园林局:负责调派管辖水域水上救生人员及救护船只参加应急搜集。


市住建委、市林业局:负责管辖水域水情监测,提供重大水情信息,调派本部门专业潜水作业队伍及渔业船舶参加应急搜救。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设综合协调、抢险搜救、医疗救援、安全保卫、综合保障、调查监测、新闻报道应急工作组。


2.4.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太原警备区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保证应急救援工作有序开展。


2.4.2抢险搜救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住建委、市园林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


职责:负责水上突发事件中遇险人员搜救和伤(病)员救援、隐患消除、水路交通管制和通航能力恢复,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2.4.3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


职责:负责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救治和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组织调拨医疗物资;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信息。


2.4.4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武警太原支队


职责: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疏散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治安及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4.5综合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气象局、市旅游局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保险赔付、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事故处置现场通信联络。


2.4.6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成员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市林业局


职责:负责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和动态监测,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2.4.7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职责:负责事发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5应急救援专家咨询组


由安监、交通、水利、消防、医疗卫生、保险、环保、地质、气象、航空、潜水打捞、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组成。


负责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研究,提供政策咨询,参与现场水上搜救工作。


2.6各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制定应急预案,负责本行政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搜救工作决策,进行现场指挥,组织应急救援,制定控制措施;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置、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及恢复生产生活秩序工作。


 3预警与预防


3.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气象部门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各水域主管单位对航道(水域)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国土资源部门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交通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收集我市相关机构或地区水上险情信息,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和预警预报。


3.2预警分级


根据灾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3.2.1一级预警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级预警:


(1)各种突发或因大雾、暴雨、雾霾、沙尘暴、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临灾变形阶段,已发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一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特别严峻(发生特大突发事件,或季度内连续发生两次死亡10人以上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5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辖区所有水域水上施工(水上爆破、大坝合龙,水库开闸放水)等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信息。


(6)特大凌汛信息。


3.2.2二级预警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预警:


(1)各种突发或因大雾、暴雨、雾霾、沙尘暴、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加速变形阶段,已发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二级预警信息;可能造成严重阻航或断流的监测信息;


(3)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局部水域连续发生3起人员死亡突发事件);


(5)重大凌汛信息。


3.2.3三级预警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三级预警:


(1)各种突发或因大雾、暴雨、雾霾、沙尘暴、大雪等气象灾害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匀速变形阶段,已发布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三级预警信息;


(3)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4)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严峻(发生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突发事件,或月度内发生3起死亡2人以下的突发事件);


(5)较大凌汛信息。


3.2.4四级预警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四级预警:


(1)各种灾害性天气预报信息,能见度不足1000米;


(2)监测预报山体滑坡处于蠕动变形阶段,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四级预警信息;


(3)辖段水域内安全形势趋于严峻;局部水域通航秩序严重恶化,或通航条件严重影响船舶安全航行;船舶同类违法行为、安监滞留率明显上升;


(4)重大节假日期间、旅游旺季水上运输处于满负荷状态。


(5)一般凌汛信息。


3.3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三级由市指挥部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发布和解除,四级由各县(市、区)指挥部发布和解除。


3.4预警预防行动


从事水上运输的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人身、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各级海事机构及从事水上运输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


4应急响应


4.1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客船、危险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人员生命或水域环境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水域环境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其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产生严重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水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发生水上突发事件时,相关单位、个人或目击者、知情者可以各种方式向当地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机构报警,并尽可能提供下列信息:


(1)船舶主要尺度、所有人、代理人、经营人、承运人;


(2)遇险人员数量及伤亡情况;


(3)载货情况,危险货物名称、种类、数量;


(4)事发的直接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救助请求;


(5)事发现场气象、水文信息,包括风力、风向、流速、流向等。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对事件信息进行核实分析,较大以上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在采取救助措施的同时,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值班室和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


4.3先期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发生后,由事发地县(市、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首先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及险情时,应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交通运输厅报告。


4.4分级响应


较大事件、一般事件由事发地县(市、区)和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响应;特别重大事件、重大事件由县、市、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同时组织实施响应。


4.5应急处置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应采取的处置措施:


(1)按照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6)需要实施水上交通管制时,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4.6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参与应急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安全防护。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对安全防护工作提供指导。


4.7遇险人员安全防护


在实施救助行动中,应根据险情现场与环境情况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安全防护工作,告知遇险人员可能存在的危险和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时调集应急人员和防护器材、装备、药品。


4.8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人民政府可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等级、发展趋势、影响程度等,动员组织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应急救援行动。现场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等可参与应急救援的船舶,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调度。


4.9救助行动评估


为确保救助效果,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对已经开展的救助行动评估,调查险情主要因素;判断事件发展趋势;提出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理措施;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完善,采取更加有效的救助措施,取得最佳救助效果。


4.10应急响应结束


负责组织指挥的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失踪者在当时的自然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应急反应获得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危害已彻底消除或控制,不再有扩大或复发的可能。


 4.11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新闻媒体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较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省应急指挥部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需要,由应急指挥部指定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伤员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救治。


5.1.2获救人员处置


获救人员由当地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安置,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协助做好涉港澳台同胞安置工作,外国籍人员由外事部门负责安置。


5.1.3死亡人员处置


当地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处置工作。外籍或港澳台死亡人员由当地外事部门和台办负责处置。


5.1.4社会救助


获救人员社会救助由当地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社会救助机构组织实施。当地民政部门对社会救助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救助工作有效开展。


5.1.5保险志愿人员


政府对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专业救助人员和志愿者应给予水上搜救人身意外伤害保障。


5.2调查评估


水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行动终止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应对险情发生原因、突发事件损失、应急行动、救助效果、环境影响、生态恢复、经验教训等进行评估分析。一般和较大水上突发事件由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报告。


6应急保障


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合理调集使用人力、物质、技术、财力投入应急救援。


6.1通信保障


经信委按照职责要求协助水上搜救应急指挥开通报警电话,制定平时和战时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制度。市、县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设立通信网络和联系机制,确保水上搜救应急通信畅通。


6.2应急力量和装备保障


水上搜救应急救援力量以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救援中心太原分中心为主,依托武警消防和水务局、园林局、林业局、住建委专门水上应急救援力量开展专业救援。同时,设立救援装备及物资仓库,由市地方海事局负责日常管理,确保应急救援急用。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本地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专业救助力量按要求配备应急设备和救生器材,装备、培训、演习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


6.3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6.4医疗保障


按照《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医学救援应急预案》要求,全市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与卫生部门建立联动机制,明确伤员抢救、转运和收治任务。


6.5社会力量保障


应急力量不足时,市、县人民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水上搜救应急救援行动。


6.6资金保障


应急搜救资金按分级负担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水上搜救机构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


6.7宣传培训与演练


6.7.1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加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新闻出版、教育等部门为水上安全知识宣传提供便利。


6.7.2培训


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相关知识。


专业救助力量、有关人员适任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须取得相应证书。


专业培训每年组织1至2次。


被指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6.7.3演练


按照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进行。


7附则


7.1名词术语与说明


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失踪、财产损失、水上环境污染的事件和其他水上突发事件。


本预案中所指“水上”指太原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水面以及风景旅游区等水域。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7.2奖励与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上搜救应急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在应急救助中牺牲、致伤、致残人员,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对不及时报告险情,工作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指挥,不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规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交通运输局修订并负责解释。


7.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对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和完善。


县(市、区)级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流程图


2.太原市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成员联系表


【附件】:并政办发〔2015〕33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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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