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3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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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太原及其他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设立的办事机构(以下统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分类实施原则,通过清理规范,进一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的发挥职能作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领导机构。
(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任在刚(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鹓(市政府秘书长)
成 员:阎丽娜(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郑旭东(市委组织部副部长、调研员)
王富旺(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局长)
崔崇恩(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
苗五保(市审计局副局长)
吴春福(市编办副调研员)
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办公室组成人员:梁丽萍(市政府办公厅人事处处长)、李中明(市政府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处处长)、李燕(市政府办公厅财务处处长)。
(二)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工作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提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意见,做好清理规范协调督查工作。
市委组织部: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做好相关干部的分流安置工作。
市编办:负责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撤销(整合、保留)机构的机构编制清理(审定)。
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撤销机构的资产处置。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指导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撤销机构的人员安置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撤销机构的审计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按照全市清理规范意见组织实施好本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撤销、整合等相关工作。
三、清理规范措施
(一)精简整合机构。撤销县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设立的驻太原办事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外省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实行整合,保留一个办事机构;在外省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实行整合,减至一个办事机构;市、县两级政府在外省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改由县级政府选派人员在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级政府派驻办事机构;从事对口援助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可予保留。
(二)规范处置财产。在撤销过程中,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同级财政部门做好对资产清查结果核实认定工作,需要移交的资产按规定做好资产移交及相关处置工作,并注销单位银行账户。对所办经营性实体按照政企分开原则,认真研究,妥善处置。
(三)妥善分流人员。派出地政府和派出部门认真做好被撤销机构工作人员思想政治工作,加强政策解释;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统筹兼顾个人意愿和组织安排,根据工作人员身份、职级、户口、家庭等实际情况妥善安置;对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原则上由派出单位统一撤回安排工作;对聘用的编外人员,在办理解聘合同的同时,积极帮助其解决再就业问题。
(四)抓好职能转变。进一步明确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定位,由过去的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区域间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流动党员和流动团员管理服务、改进与驻在地政务联络沟通等方面转变。
(五)规范公务接待。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省、市相关规定,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
(六)强化自身建设。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干部实行定期轮换制,辅助性工作人员可在驻地聘用。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有关规定。
四、工作步骤
清理和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安排部署阶段(6月25日前)。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市有关要求,明确工作目标、进度和责任分工,制定工作实施方案,于6月25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清理规范阶段(6月17日-10月05日)。
1.摸底统计。6月17日前,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对我市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立情况进行摸底统计。
2.自查清理。7月1日前,市政府办公厅提出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保留、撤销、整合意见,报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审核。
3.复查核实。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对市、县两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查清理情况进行复查核实,并提出全市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规范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于7月10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报省政府审批。
4.分类实施。省政府审批后,各派出单位对撤销或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拟定机构撤销、人员安置、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实施。
5.监督检查。10月1日前,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看清查情况是否属实、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等,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10月10日前,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专项检查,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办公室做好迎接检查的各项准备。
10月20日前,清理规范工作基本完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撤尽撤,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分别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三)总结上报阶段(10月20日-11月1日)。市清理规范工作领导机构对全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总结,于11月1日前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期、高效、优质完成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认真抓好本方案落实,绝不允许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坚决杜绝改头换面、名撤实存或转入地下办公等现象。除经省政府核准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形式在省会城市设立新的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违反规定的,严肃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三)平稳有序推进。各单位要针对被撤销(整合)机构国有资产处置和人员安置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监督管理,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深入细致做好安置人员思想政治工作,防止群体性突发事件发生,确保整个清理规范工作稳定有序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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