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5〕2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47:02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15〕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企业:


现将《太原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


运行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晋政发〔2015〕11号),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全市工业稳定运行,制定本方案。


一、省减负60条措施责任分解


(一)继续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承接省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的262项涉企行政权力事项,下发《关于承接省政府取消、下放、改为属地管理及工商前置审批改后置的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责任单位:市编办)


(二)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地税局)


(三)取消铁路护路联防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四)取消文化市场证照工本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文化局、市物价局)


(五)取消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


(六)取消营运车辆管理IC卡工本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


(七)暂停征收缺建绿地补偿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园林局、市物价局)


(八)暂停征收临时占用绿地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园林局、市物价局)


(九)规范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统一纳入水价管理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城乡管委、市财政局)


(十)对货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实行阶段性优惠。高速公路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12%;对使用ETC卡缴费的货运车辆优惠17%;对持有《超限运输许可证》的超重车辆,超重在100%以上的部分,其道路补偿费最高征收系数由16倍降为4倍(执行期限:2015年4月1日-2016年4月1日)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十一)暂停征收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十二)免征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对报检的所有出境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免收出境检验检疫费


(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三)免征出口企业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收费


(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十四)暂停征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十五)免征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计量考评证书费、计量考评员考核费、计量授权考核费等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十六)煤炭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按标准降低20%执行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十七)缓缴2015年度资源价款。缓缴期内,企业承担资金占用费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八)市属国有企业免缴2014年度国有资本金收益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十九)继续减半收取煤炭交易服务费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


(二十)市级投资主管部门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项目评估工作,所需费用由市投资解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二十一)实行工业用水限价,引黄工程直供太原地区工业引黄原水价格不得超过3元/立方米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引黄局)


(二十二)暂停提取2015年度煤炭开采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地税局)


(二十三)2015年度困难企业继续缓缴五项社会保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四)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失业保险费率用人单位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降至1.5%,个人缴费比例由现行的1%降至0.5%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五)停止征收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配合单位:市地税局)


(二十六)取消企业每年矿区绿化任务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二十七)取消、规范22项金融机构业务收费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


(二十八)设立产业发展资金及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资金。今年预算安排2亿元,重点支持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食品医药等产业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


(二十九)设立小微企业扶持基金,按市场化运行方式,支持中小微企业;实施以奖补方式支持政银企合作,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三十)市级政府特别流转金投资期限延长为10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三十一)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六补一缓”政策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三十二)通过“七补一贷”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三)给予创业园区建设和创业孵化基地场租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四)给予企业新招用人员组织培训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局)


(三十五)落实省人社厅省属29户企业人才培养评价试点企业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六)给予部分并轨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七)2015年度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给予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八)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从2015年起,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以及其他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定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50%,稳岗补贴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三十九)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四十)对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四十一)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工业项目按照此规定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四十二)支持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土地和原厂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等服务业。支持利用工业、仓储等用房、用地兴办符合规划的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四十三)对于银行贷款承诺、融资意向书、资金信用证明等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四十四)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三证合一”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工商局;配合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


(四十五)推行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推动办税服务厅互设窗口,提高办税效率。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四十六)加大政府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力度。有效提高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低费担保服务和撬动银行信贷资金的能力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七)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选择发行股票、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小企业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融资品种,通过资本市场募集项目建设资金,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十八)实施中小微企业成长工程,推广“助保贷”等融资模式,建设一批小微企业创业基地


(责任单位:市中小企业局)


(四十九)加大产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服务平台向企业全面开放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十)对全市外贸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资助,带动企业投入,提升外贸基地公共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十一)启动太原铁路口岸建设,加快“无水港”建设;加速电子口岸建设,完善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大通关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为企业进出口创造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太原海关、市交通运输局)


(五十二)对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口货物实施预检验,当货物实际出区进口时不再实施检验;在企业报检、通关环节,实现无纸化操作;对辖区入出境特殊物品企业实施信用分类和产品风险分级,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建立一体化通关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实施检验检疫业务“通报、通检、通放”


(责任单位: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太原海关)


(五十三)取消用电企业停产或减产期间暂停或减容期限限制


(责任单位:太原供电公司)


(五十四)新增电力用户缓交临时接电费


(责任单位:太原供电公司)


(五十五)对焦炭、金属矿石、钢铁及有色金属、非金属矿石、矿物性建筑材料、水泥、粮食、化肥及农药、鲜活及其他等10类铁路运输货物,实行普惠运价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太原铁路局)


(五十六)对集装箱装运块煤、焦炭实行“一口价”优惠运价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太原铁路局)


(五十七)对一定时期内有连续稳定发送需求或一次运量较大的铁路运输客户,实行运价优惠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太原铁路局) 


(五十八)对采取“零散快运”铁路运输的货物,实行运价动态调整优惠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太原铁路局)


(五十九)对省内煤、焦铁路运输车流径路按最短计费径路进行优化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太原铁路局)


二、我市新增减负措施


(一)建立涉企收费清单,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清单外一律不得收费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物价局)


(二)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加入社团、定制服务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市直有关部门)


(三)全面提速出口退税办理,缩短审批时限,加快退税进度,对一类企业实行先退后审,退税时限从20个工作日内提速到2个工作日;对其余出口退税企业退税时限从20个工作日提速到14个工作日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四)简并优化办税程序,对认定、申报征收、税收优惠等3类22项发生频率较高的行政审批事项,缩短办理时限,由限期办理优化为即来即办、当场办结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


(五)完善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部门协作、整合多方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三、工作要求


(一)对《山西省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若干措施》明确下放的14项和改为属地管理的219项涉企行政权力事项,要承接到位,确保依法依规行使职能,管理职责不悬空。


(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15年4月1日后已收取或未按新标准执行的,一律退还企业或按新标准执行。


(三)市减轻企业负担办公室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衔接沟通,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促协调,重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市政府、省减负办报告。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本方案从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取消和规范的金融机构业务收费项目


2.实行当场办结的备案类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附件】:并政发〔2015〕20号附件1-2.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5909.html

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