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2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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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全市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制定我市开展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按照“地方政府负总责、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处非领导组组织协调”和“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要求、属地管理原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通过排查处置,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维护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大局。


二、目标任务


对投资担保类、农业合作类、养老等9类企业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行为通过排查处置专项行动进行逐户排查。对涉及数额较大、性质恶劣的案件,移交司法处理;数额不大、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由涉案地政府责令和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予以化解;疑似但难以认定的,加强日常监管排查;无违规经营的,予以规范,按照日常监管排查制度加强管理。


三、排查处置范围


全市范围内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私募股权投资、网络借贷、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农业合作社、养老和各类投资公司、典当行。


四、排查处置内容


(一)未经审批注册从事投资担保经营行为;


(二)投放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三)合同欺诈行为;


(四)非法集资行为。


五、工作职责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为排查处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辖区内公安、工商、税务、农业、商务、民政、房产、审计、行政执法等部门,组建工作组,以街(乡)为单元,逐门逐户排查处置。对排查出的问题,由相关县(市、区)处非领导组认定后,采取县级领导包案、一案一组方法,按行政处罚劝退、强制退还、移交司法等分类处置。排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统计汇总,将相关情况报市处非办。


(二)工商部门负责对全市非融资性担保、投融资中介、各类投资公司、非金融类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处置,排查处置期间暂停对以上各类机构的审批。对保留的投资担保类公司,提出相关要求,统一换发新工商营业执照。新执照应醒目标明“不得向社会公众集资,不得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含金融业务,不得吸储,不得集资,不得理财”等字样。并在营业场所悬挂风险警示牌,解决证照与门头字牌、注册地与经营地不符等问题。对问题企业,采取先锁定后甄别的方法及时处置。依法对非法集资企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并通过企业信息公开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行为依法加强监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广告行为。


(三)农业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风险排查处置。


(四)商务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对典当行进行风险排查处置。


(五)民政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对养老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处置。


(六)房产部门负责配合当地政府对房地产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进行风险排查处置。


(七)各县(市、区)、开发区、各有关单位应当协同山西省证监局、山西省银监局对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和网络借贷平台企业进行风险排查处置。


六、工作重点


(一)案件查办


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对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在案件处理中做到“五快”、“三到位”。“五快”即:快速受理报案,加快受理群众报案的速度,有效采集立案证据;快速批准立案,在符合立案的条件下,在第一时间迅速立案;依法快速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在批准立案的同时,依法立即扣押、查封非法集资单位、个人资产,冻结银行存款,收缴用于财物结算报账的相关票据、合同、印鉴、公私章等,防止财产转移和资金流失;快速控制嫌疑人,防止脱逃;快速开展追赃工作,力争做到应追尽追、应缴尽缴。“三到位”即:办案人员到位,有效集中力量,保证每个案件至少有两名专案警员专职处置;办案手段到位,充分利用各种行政和司法手段,最大限度挽回群众损失;办案经费到位,有足够的财政经费做保证,不允许动用一分钱涉案财物。对反复发生群体访、已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点案件,限期侦破和处置,并及时将非法集资案件的立案、侦破、办结等进展数据汇总报市处非办。


按照《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晋处非法〔2014〕1号)文件要求,人民检察院应依法提前介入非法集资案件审查,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案件在第一时间实现顺利交接,同时依法、快速做好非法集资案件批捕、起诉工作,依法开展司法监督;人民法院应依法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必要时,成立专门法庭进行审判。同时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涉案财产依法实施保全,及时将扣押、查封的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变现。


(二)信访接待


对发生信访的案件,各县(市、区)要遵从案发属地、注册属地、标的物属地、集资款项和人数多少等,明确责任,主要领导亲自抓,及时与集资群众沟通、听取诉求,抓早、抓小、抓苗头,把参与集资群众稳控在当地。对于赴省、市上访聚集的案件,各县(市、区)、开发区管委会一把手要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处置,听取群众诉求,及时研究解决办法,责成专人妥善处置。


要落实处置非法集资信访沟通机制,采取定时间、定地点、定接待干部的办法,由信访、公安、工商等部门领导和县(市、区)包案领导组成接待小组,做好上访群众案件通报和情绪疏解工作,力争消除重复访、杜绝升级访。


(三)后期处置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2.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单位和个人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的,且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的,由公安机关会同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进行后期处置;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指定处置牵头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


3.对本市跨县(市、区)社会影响大、后期处置复杂的案件,市处非领导组指定由涉案金额最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组成专案工作组,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退原则和方案,按照处置程序,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七、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3月10日-4月1日,各县(市、区)牵头,联系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织力量进行部署安排。


(二)现场检查。4月1日-5月20日,各县(市、区)逐门逐户开展排查处置,填写排查登记表。


(三)结果汇总。5月20日-6月10日,各县(市、区)汇总情况,写出排查报告,与排查处置登记表和汇总表一起报市处非办。


八、工作要求


(一)排查工作要做到逐门逐户,不遗漏一户,“见人见账见集资标的物”。通过排查处置,全面掌握本辖区和本行业的风险底数。


(二)对排查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定风险处置预案,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分类处置,妥善化解风险。不得只排查、不化解,更不能有排查、没发现。


(三)参加排查处置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和规定,未经许可不得向外泄露排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对因泄密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四)排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不存在问题且予以保留的企业,由属地县(市、区)纳入日常巡查监管范围。


九、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对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组进行调整充实。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负责本次专项行动的日常调度、信息汇总、进展通报、综合协调等工作。


(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处非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县(市、区)主要领导担任,对本辖区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同时也是本辖区专项行动的总负责人。分管副职是责任人。要按照“属地原则”和“一岗双责”要求,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任务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


(三)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省处非发〔2014〕1号文件精神和本方案要求建立科学有效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全力推进并圆满完成此次专项行动任务,维护我市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附件:太原市非法集资风险排查处置登记表、汇总表







【附件】:并政办发〔2015〕25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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