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5〕1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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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国务院和省政府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5〕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委、局、办: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和承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晋政发〔2014〕34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晋政发〔2014〕33号),涉及我市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共18项,其中:下放市级的行政权力事项9项,下放市县两级的行政权力事项7项,直接下放到县级的行政权力事项2项。现就做好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承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下放行政权力承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协调解决承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将下放权力事项纳入本级《行政权力清单》,确保下放事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真正落实到位。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有关职能部门严格依照规定权限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审批责任。市县两级相关部门要及时主动与上级部门沟通,认真做好职责衔接和工作协调。对下放的审批事项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原则,强化后续监管,明确监管责任,制定监管措施,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三、市直相关部门要明确市、县两级各自权限边界,并按照行政权力清单要求将具体审批事项名称、实施依据、行使层级、实施主体上报至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应根据承接和下放情况,及时做好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市政务办要进一步优化省下放的审批事项及权限审批流程,全面提高行政审批工作效率。
四、国务院和省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后,市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承接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规审批行为坚决查处。

附件:太原市承接国务院和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并政发〔2015〕12号.附件.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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