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5〕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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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月4日


 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处置工作,保证气象灾害应急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提升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水平,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气象条例》、《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西省抗旱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协调有序;分工负责、快速高效;科技支撑、科学应对;资源整合、信息共享。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因暴雨、降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冰冻、雾、霾等造成的灾害应急处置。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分管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气象工作的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市委宣传部、市气象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旅游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太原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国移动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由分管副局长担任主任。 各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2.2 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 市指挥部职责 
指挥协调全市气象灾害预警、预防工作;发生重大气象灾害时,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气象灾害信息。 
2.2.2 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落实市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收集、调查和评估气象灾情;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方案;组织调度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向市指挥部提出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建议,传达市指挥部应急启动指令;承担市指挥部日常工作。 
2.2.3 市指挥部成员及相关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组织、管理、引导全市新闻媒体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宣传和应急新闻报道工作;按照指挥部确定的报道口径引导社会舆论,确保气象预警信息、气象灾情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 
市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警、预报、预测和统一发布,及时提供气象信息;为市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响应、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及建议;组织气象信息收集、分析、审核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气象灾害应急物资储运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立项。 
市城乡管理委员会:负责城乡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做好城市道路、桥涵、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城市照明、排水管网、地渠、泵站等设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市农业委员会: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暴发流行;及时提供交换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等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加强监控。 
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校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生、教职工紧急避险疏散方案。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秩序,协调公安消防部队按照事发现场技术要求参与应急处置;做好事发地及周边地区交通管制、疏导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收集、分析、评估、审核、上报、发布受灾信息;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储备、调拨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监测信息,进行地质灾害气象预报会商、及时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警信息;组织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市环保局:负责及时提供交换监测信息;进行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预报会商;组织相关单位对易因气象灾害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和设施加强环境监管;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应急监测,并提出处置建议。 
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及有关单位清理道路冰雪。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建设指导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恢复所辖被破坏的公路、设施,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紧急处置,并加强监控。 
市林业局:负责提供森林分布及火情信息,配合做好森林火险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对高火险地区加强监控。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应急状态下生活必需品市场运行监测调控,协调组织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疫情、疾病发生、蔓延。 
市安监局:负责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预警信息应急处置工作。 
市旅游局:配合当地政府和景区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做好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防范、事发地游客紧急疏散避险工作。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监督、指导广播、电视等新闻机构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警、预报等信息;遇突发重大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广播、电视科普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 
太原供电分公司:负责供电安全保障工作,组织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物资,及时修复供电故障。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国移动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责电信系统、移动通信系统、通讯设施安全运行,确保气象信息及时、准确、优先发布,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太原铁路局: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保障灾民疏散畅通,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和灾民疏散运输工作。 
太原警备区:负责组织、协调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太原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抢险救灾行动,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 
2.2.4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制定本行业防御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2.2.5 事发地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为市指挥部组织应急救援提供保障。 
2.3 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3.1 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 
负责应急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协调。 
2.3.2 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太原警备区 
成员单位: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乡管理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卫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武警太原支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件中人员搜救、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气象灾害造成的破坏程度鉴定等工作。 
2.3.3 医疗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负责整合、调派医疗救治、卫生防疫等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装备、医药物资,赴灾区开展气象灾害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院内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为救援人员和灾区群众提供医疗卫生保障服务。
2.3.4 安全保卫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民政局、武警太原支队。
负责气象灾害事发地安全警戒、疏散,转移安置人员,维护现场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5 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中国移动山西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太原铁路局、太原供电公司。
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救援人员、气象预报、电力保障、通信保障、资金保障、救灾物资储备、灾民救助、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6 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气象局
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太原铁路局。
负责事发地气象条件及灾害调查统计、动态监测,为气象灾害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造成更大人员伤亡。
2.3.7 新闻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负责救援现场新闻记者组织管理,按照市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 
2.3.8 专家咨询组 由救灾、气象、水文、农业、林业、地质、环境、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等方面专家组成。 
按照市指挥部要求,研究分析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灾情和发展趋势,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抢险救灾意见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灾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气象台站具体承担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任务。市、县气象台站获取的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最新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灾情发生后,各县(市、区)指挥机构应及时掌握灾情动态,真实、准确、全面向同级党委和政府及上级指挥部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市、县气象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预测信息,对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按相关规定进行预警部署,并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研究分析,达到预警级别的,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应急准备工作并及时将准备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按照气象灾害预警和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和避免气象灾害影响。 
3.3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 按照影响范围、严重性和紧急程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3.4 气象灾害应急预警发布 
3.4.1 发布制度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由市、县人民政府授权同级气象部门按气象应急预警级别分级发布。 
3.4.2 发布内容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3.4.3 发布途径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媒体及一切可能的传播手段,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应急预警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启动条件与权限 
根据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综合气象灾害影响范围、程度及严重性,达到下列条件时,按不同权限分别启动气象灾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应急响应。 
4.1.1三级应急启动。当达到本预案规定的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时,由市指挥部研判决定在相应地区和范围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对相关县(市、区)下达应急响应命令,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同时报告报市政府和上级指挥部。 
4.1.2四级应急启动。当达到四级气象灾害应急预警时,由发生或可能发生地县(市、区)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相应应急命令,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理情况。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市、县气象部门应根据启动的气象灾害应急预警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命令或响应应急命令,严格按应急工作流程及时将各种气象预警信息提供给指挥部成员单位,并加强应急值守。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和市指挥部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4.2.2 预警区域内各公共媒体及公共场所宣传显示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15分钟内,通过所拥有的设施向公众发布。 
4.2.3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气象主管部门报送气象灾害信息;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种类和特征、发生时间、地点和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2.4 气象灾害发生地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调查;跨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调查由共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民政部门负责或其指定的单位负责;气象灾害调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 4.2.5 气象灾害应急命令启动后,灾害发生地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向上一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4.3 应急值守 应急命令启动地气象主管部门及所属业务单位、气象台站和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各有关单位实行负责人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通信畅通,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加强天气会商,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4 指挥与协调 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后,由相应级别的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必要时设立现场指挥部,具体指挥事发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灾害现场的成员单位派出机构及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现场指挥部应急工作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5 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命令)启动后,市指挥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情况、灾害损失情况、救灾情况等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 应急响应终止 
4.6.1终止条件 
气象灾害得到有效处置,灾害影响已经结束。 
4.6.2终止程序 
专家组提出建议,由指挥部研判决定终止应急响应(命令),通告各成员单位和地区,并报上级指挥部备案。 
5 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评估 
灾害发生地指挥部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影响范围和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报本级政府、上级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善后处置 
气象灾害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及指挥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和灾民安置、灾害现场清理等工作,保障灾民基本生活。 
5.3 总结与提高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对灾害应急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查找不足,进一步提高应急工作水平。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以气象部门业务服务信息网络系统和国家公共通信网络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气象灾害信息通信专用网,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信息传输。 
6.2 装备保障 
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装备的储备、建设和维护工作。 
6.3 队伍保障 
成员单位按照指挥部指令,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在应对工作中可以根据需要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对气象灾害进行处置。 
6.4 技术保障 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工作。 
6.5 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审计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手段加强气象灾害预警及防御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气象灾害应急演练,使相关部门和单位及社会公众熟练掌握气象灾害应急防御知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6.7 责任与奖惩 
各级政府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谎报灾情、知情不报、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拒不配合或阻碍及干扰灾情收集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暴雨是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以上的降水,可能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降雪是指雪花、冰粒等固体降落到地面形成积雪覆盖的现象,可能对道路交通、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可能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气温较常年异常偏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能源供应、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是指长期无雨或少雨导致土壤和空气干燥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可能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林业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由冰晶组成的固态降水,可能会对农业、人身安全、室外设施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零摄氏度或以下可能会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冰冻是指雨、雪、雾在物体上冻结成冰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农牧业、林业、交通和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尘粒、烟粒或盐粒等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可能会对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气象局负责解释并组织修订。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2.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流程
3.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体系框图
4.太原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5.太原市主要气象灾害应急预警部门联动与社会响应措施


附件1


省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 


一级(红色)预警
(1)暴雨:过去48小时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上述地区有日雨量超过250毫米的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同一区域仍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2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
(3)干旱:7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2个市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4)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和影响,超出设区的市的处置能力,需要由省级组织处置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二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二级(橙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2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日雨量10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同一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5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6℃以上并伴有6级以上大风。
(4)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有5个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8级以上,或者阵风11级以上大风天气。
(5)高温:过去48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以上,且有成片达40℃以上高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7℃以上,且有成片40℃以上的高温天气。
(6)干旱: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且至少1个设区的市部分地区出现气象干旱特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7)冰冻:过去48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8)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三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三级(黄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0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过去24小时有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且预计未来24小时同一区域仍将出现50毫米以上降雨。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10毫米以上降雪;或者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2℃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4)大风:预计未来48小时5个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7级以上,或者阵风10级以上大风天气。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在11月至翌年3月期间,过去72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
(7)高温:过去48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持续出现最高气温达37℃以上,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仍将持续出现37℃以上高温天气。
(8)干旱: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冰冻:过去48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已持续出现冰冻天气,预计未来24小时上述地区仍将出现冰冻天气。 
(10)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2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1)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或上述灾害已经启动四级响应但仍可能持续发展的,或可能影响其他地区的。
四级(蓝色)预警
(1)暴雨: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成片50毫米以上降雨,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2)降雪: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5毫米以上降雪,且有成片超过10毫米的降雪。
(3)寒潮:预计未来48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最低气温下降10℃以上并伴有5级以上大风。
(4)大风: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平均风力达6级以上,或者阵风9级以上大风天气。
(5)沙尘暴: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6)低温:在11月至翌年3月期间,过去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出现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5℃以上的持续低温天气,预计未来48小时上述地区平均气温或最低气温持续偏低5℃以上。
(7)高温:预计未来48小时4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最高气温为35℃以上,且有成片达37℃以上高温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8)干旱: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达到气象干旱重旱等级,预计干旱天气或干旱范围进一步发展。
(9)雷电: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烈雷电天气,或已经造成重大雷电灾害,未来雷电活动仍将持续。
(10)冰雹: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强冰雹天气,或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已经出现直径超过3厘米的冰雹,未来仍将持续。
(11)霜冻:
秋季初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春季终霜冻:预计未来24小时2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霜冻天气。
(12)冰冻:预计未来48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持续出现冰冻天气。
(13)雾:预计未来24小时3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雾,且有成片的能见度小于500米的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4)霾:预计未来24小时5个以上设区的市大部分地区将出现能见度小于2000米的霾;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
(15)各种灾害性天气已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各地要根据当地气象灾害特点,结合以上标准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制定本级气象灾害预警标准,适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灾害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分别达到不同预警级别时,按照各自预警级别分别预警。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气象灾害,且均没有达到预警标准,但可能或已经造成一定影响时,视情进行预警。



【附件】:并政办发〔2015〕1号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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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