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5〕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49:24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并政发〔2015〕1号




为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减少春节、元宵节期间环境污染,现就201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严格执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太原市辖城六区范围内除小店区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迎泽区原孟家井乡辖区(张家河村、孟家井村、捐子村、沟北村、占道村、柳沟村、东祁家山村、西祁家山村、前头河村),杏花岭区小返乡,尖草坪区西墕乡、马头水乡、柏板乡、阳曲镇,万柏林区王封乡、原化客头乡辖区(化客头村、大卧龙村、新道村、北头村、大窊村、白道村、赛庄村、宋家山村、西沟村、化客头社区),晋源区姚村镇、晋源街办、晋祠镇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二、公安、安监、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应依法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对在禁放区内违法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三、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党员干部要带头严格遵守本通告规定,杜绝烟花爆竹燃放,在全市范围内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节日氛围。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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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