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6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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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市直有关部门:
《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17日


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4〕84号)要求,制定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环境监管责任,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整治力度,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工作要求,通过全面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特别是恶意排污行为,促进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推动全市实现绿色发展。
二、检查范围
全市各类工业园区和所有排污企业。重点检查焦化、化工、医药、煤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企业。
三、检查内容
(一)工业园区执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中水厂、给排水管网、固体废弃物处置场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情况;
(二)排污企业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情况,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情况,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持证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情况,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三)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四)国家和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完成情况,2014年污染减排目标责任书项目完成情况,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完成情况,“十二五”流域规划项目完成情况;
(五)落后产能淘汰情况,土小企业死灰复燃情况;
(六)国家和省级督办、媒体曝光的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四、方法步骤
(一)组织动员(2014年10月31日前)
市、县两级成立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
(二)市县自查(2014年11月1日至30日)
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检查范围、检查内容,深入细致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内工业园区、排污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等情况,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实行一厂一册。
(三)分类处理(2014年12月1日至2015年1月20日)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实施分类处理,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限期治理、停产、关闭等措施,督促企业彻底整改到位。期间,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检查验收(2015年1月21日至1月31日)
配合省政府环境保护大检查验收工作组,采取重点检查和抽查相结合方式,对全市开展大检查工作组织领导、动员部署、自查自纠、分类处理和整改落实等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城乡管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处组成的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领导组。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组织、协调、调度等工作,对市环保局直管排污企业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环境保护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机构,落实部门责任,对本行政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负总责。
(二)认真排查,全面整改。按照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接待陪同,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四不两直”要求,采取明查与暗查、昼查与夜查相结合检查方式,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本行政区内各类工业园区和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整治。检查过程中,要对各类排污企业,特别是焦化、化工、医药、煤炭、火电、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及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等行业企业逐一进行监督监测,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施逐一进行比对监测,准确把握排污状况。同时,结合“百户重点污染企业攻坚行动”回头看,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认真梳理,制定整改方案,提出整改要求,逐一限期整改落实。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予以关停或关闭。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三)严格执法,打击犯罪。继续深化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对已经立案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尽快诉讼、审理;对新发现的环境污染违法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督查,严格问责。对督查中发现的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环境违法案件没有查处到位、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开展不力、导致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等违法违纪问题,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五)加强调度,畅通信息。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应确定一名联络员,于每周四前向市环保局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情况及工业园区排查统计表、排污企业排查统计表;2014年10月31日前报送联络员姓名、电话及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11月25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自查报告;2015年1月1日前报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总结及分类处理统计表。



附件:1.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现场检查提纲


2.太原市环境保护局直管排污企业名单


3.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业园区排查统计表


4.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排污企业排查统计表


5.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分类处理统计表



附件1


太原市环境保护大检查现场检查提纲


一、工业园区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入园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规划环评审批情况。整体园区是否有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实施范围、适用期限、建设规模、结构与布局等方面进行过重大调整或修订的是否重新办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三)入园项目环境管理情况。入园项目是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对化工项目和涉及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入园项目还必须有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污染治理和验收文件、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四)园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园区是否配套建设集中式废(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园内企业工业废水是否实行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用,是否在处理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接管要求后,接入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园内废气排放企业是否采取了严格控制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排放的措施;园区内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及规范进行安全处置。
(五)园区环境管理情况。园区管委会是否对园区环境空气质量和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有效监管、是否督促园内企业履行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园内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是否按规定履行排污申报登记、排污状况监测和足额缴纳排污费。
(六)园区环境风险防控情况。园区管委会是否根据园区自身特点制定园区级环境应急综合预案并加强应急救援队伍、装备和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园内企业是否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开展环境应急演练。
二、炼焦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废气排放与控制情况。检查企业是否配套脱硫设施及脱硫设施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未能综合利用的焦炉煤气放空(火炬)情况;检查煤炭储运、筛焦、运焦过程中的防尘控尘设施;检查焦炉装煤、推焦、熄焦过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炼焦过程中的炉体泄漏污染情况。
(四)废水排放与控制。焦化废水应全部汇入焦化废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炼焦废水用来熄焦的,处理达标后方可作为熄焦水。如炼焦废水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即用于熄焦的,属于将水中污染物转化为污染物直接排放的行为。
(五)固体废物控制。焦化工艺产生的多种固态、半固态及流态的固体废物是否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三、化工企业
重点检查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是指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厂区管网雨污分流、污水处理站建设及运行情况、在线自动监控装置运行情况;全厂事故应急池、初期雨水收集池建设及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是否稳定达标排放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台帐是否齐全。
(四)周边环境敏感点情况。企业总排口污水排放去向,周边1000米范围内是否涉及村庄、学校、医院、河流等环境敏感点。
(五)环境风险防控情况。排查重点监控化工园区和重点环境风险源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和演练情况,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重点检查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要求,固体废弃物存放处置场所等是否存在环境安全隐患,是否存在私设暗管或排污口偷排污染物、运行管理不善等情况。
四、医药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污染物排放情况。医药企业环境监管的重点是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和发酵类制药企业,主要存在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化学合成类制药企业:废水污染物主要来自反应器的清洁水,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废油、废溶剂、废活性炭等,这些固体废物均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处置。发酵类制药企业:废水主要污染物主要是常规污染物,即COD、BOD、SS、PH等污染物。大部分企业将废气收集后高空排放,有的企业无组织排放,对周边环境影响大。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有菌丝废渣、废弃树脂、废活性炭等均属于工业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五、煤炭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污染物控制情况。煤矿开采过程的装卸、运输、储存产生的扬尘必须配套防护措施,一般煤矿自备煤场的防扬尘措施要求采用筒仓或防尘网。对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场地涌水和工作面的污水,要求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对配套建设的渣石场,要求企业采取防扬尘措施、防矸石自燃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六、火电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烟尘排放情况。烟尘的去除量主要与除尘设施类型的技术水平、除尘设施的运行率有关;静电除尘要检查运行电场的电压。企业可能降低电场的电压,用以降低运行成本;袋式除尘与袋的质量高低和破损袋数关系密切。如破损的除尘袋未及时更换,相当多的废气量会从破损的除尘袋逸出,相当于直接排放。
(四)二氧化硫排放情况。二氧化硫产生量与锅炉使用的燃料品质(含硫率)和燃料消耗量有关,二氧化硫去除量与脱硫设施类型的技术水平、脱硫设施运行率有关,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与上述多方面的因素有直接关系。燃料的含硫量、燃料的消耗量和脱硫设施的运行率是检查二氧化硫排放的重点。
(五)氮氧化物排放情况。氮氧化物的产生量主要与锅炉的类型、锅炉的技术水平、燃料的挥发分、燃料的含氮率有关。氮氧化物削减量与低氮燃烧方式、脱硝技术、脱硫类型、脱硝设施运行率等因素有关。氮氧化物排放量与上述多方面因素有直接关系,是检查氮氧化物排放情况的重点。
七、钢铁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烧结(球团)生产工艺污染物控制情况。烧结(球团)生产过程中的主要污染是废气污染,检查中不仅要了解混合配料的含硫率,还要了解钢铁企业在这些工艺中的脱硫控制措施;烧结球团生产过程中燃料破碎、配料、混料、输送、机尾卸料等都要产生较大的无组织扬尘,要检查企业采取相应的抑尘措施和抑尘效果;烧结球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是钢铁行业氮氧化物排放的主要成因,现场主要检查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和排放浓度。
(四)炼铁工业污染物控制情况。炼铁工业的废气污染主要指无组织排放,应有必要的防尘措施;炼铁工业的有组织废气排放主要指高炉荒煤气燃烧和热风炉产生的燃烧废气,主要是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配备除尘脱硫设施;炼铁废水一般经沉淀、过滤、冷却处理后,再循环到煤气洗涤器循环利用,为稳定水质,该系统将有少量外排水可作为高炉沉渣补充水。煤气洗涤水是钢铁企业废水检查的重点。
(五)炼钢工业污染物控制情况。对转炉二次烟气、上料系统含尘废气、铁水预处理烟气、混铁炉烟气等通常采用集气罩加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电炉上料系统含尘废气、精炼炉烟气等通常采用集气罩加高效布袋除尘器净化,有的并入电炉烟气除尘器净化;连铸生产过程中对于结晶器废气,通常通过排烟装置将其排入二冷室机械去除。
八、水泥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粉尘污染控制情况。粉尘排放分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粉尘有组织排放主要指水泥窑的废气和各设施有组织收集的废气除尘设施排放的废气,多数采用静电除尘和袋式除尘,如不能达标,多为除尘设施未能正常运行。粉尘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原料运输、物料转运、物料下料口、水泥出厂等环节,在上述各个环节须设置收尘设施。
(四)废气污染控制情况。在建水泥生产线重点排放源,必须安装连续监测装置,对于水泥窑,应连续监测颗粒物、SO2、NOX的排放;对于烘干机(磨)、煤磨、冷却机,应监测废气中的颗粒物。
九、电解铝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废气污染控制情况。电解铝工艺主要产生氟化物、粉尘和SO2三种污染物。电解槽为开放式时,产生的污染物多以气态无组织排放,电解槽加密闭的集体罩时污染物可被有组织回收或净化。
(四)废水污染控制情况。外排废水主要是冷却循环水排水、机修废水、生活废水。对新建厂要求设备冷却水采用循环水,严格控制生产废水外排。
十、平板玻璃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废气污染排放与控制。玻璃企业主要是粉尘污染,粉尘主要产生于物料的破碎、筛分、贮运过程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企业应按有关要求配套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措施),控制粉尘污染。
(四)废水污染排放与控制。玻璃企业产生的废水主要是洗涤水,废水中的酚、环芳烃等有毒有害污染物浓度很高,导致水中的有毒有害污染物转变为大气污染物产生二次污染。
十一、涉重金属企业
涉重金属行业包括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业、含铅蓄电池制造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电子元器件制造业和重有色金属冶炼业,比较典型的有铅锌冶炼行业、铜冶炼行业、铅蓄电池行业、皮革行业、聚氯乙烯行业、铬盐行业和电镀行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环境管理情况。重点检查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情况;企业废渣场、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情况;企业含重金属固体废弃物的贮存及运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企业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垃圾填埋场渗滤液重金属排放及无害化处置情况。
十二、涉危险废物企业
涉危险废物企业,是指产生及专门从事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企业。检查的重点是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产生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废弃包装容器的企业、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和处置经营活动的企业。
(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是否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
(二)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试生产批复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三)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环境管理情况。是否执行了申报登记、管理计划、经营许可证、转移联单、源头分类、识别标志、应急预案备案等制度;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环境管理情况。是否执行了经营许可证、申报登记、管理计划、识别标志、转移联单、应急预案备案、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等制度;危险废物接收、贮存、利用处置等环节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十三、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
(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包括在线自动监控装置验收)。
(二)设施运行情况。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可以通过物理和化学的表征现象进行判断。检查和判断内容包括:查看配水是否合理、曝气是否均匀;活性污泥的颜色、气味和浓度是否正常,有无浮泥,污泥是否膨胀;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等。污水处理厂在线自动监控装置须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和校准。
(三)台账管理情况。台账主要包括:进水水质分析表、出水水质分析表、月份水质汇总表、进出水流量趋势图、进出水化学需氧量和氨氮趋势图、好氧池溶解氧趋势图、曝气池污泥浓度趋势图、水质监测报告、鼓风机运行时间统计表、污泥脱水机运行时间统计表、污水提升泵运行时间统计表、设备保养和大中修记录表、污水处理厂岗位通报记录表、运行人员值班日志、中控室值班日志、污水处理厂生产运行日报表、污水处理厂水区运行记录、泥区运行记录、机修车间维修日志、生产调度值班记录。
十四、生活垃圾处理厂
(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包括在线自动监控装置验收)。
(二)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查看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贮存、处置方式;查看渗滤液处置,废气收集情况。
十五、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一)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是否经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是否领取排污许可证。
(二)生产及产污情况。查看养殖种类、养殖模式和养殖技术,确定实际存栏量,计算粪尿产生量;检查养殖场实际用水量,结合清污分流、干湿分离、污水利用等措施,确定不同清粪工艺、不同规模的养殖场是否超过其最高允许排水量;根据粪便处理利用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及利用方式、利用途径,确定废渣排放量和农田施用量,是否超过当地最大农田负荷量。
(三)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检查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检查废水进出水量和水质、药品使用记录、设备运行及维修记录等台账;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和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建设运行情况。
十六、国控企业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
现场端在线监控设施检查重点围绕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展开。
(一)采样单元。采样位置是否规范;采样探头或采样泵是否堵塞;废气采样管线是否存在U型弯曲,是否全程伴热,是否漏风,采样点或管路是否被稀释;废水采水管路是否存在三通阀、中间水槽等配水装置。
(二)分析单元。是否粘贴每季度有效性审核合格标识;仪器参数设置是否合理(包含废气量程、过量空气系数、速度场系数等;废水量程,标准曲线A、B值,消解温度、消解时间等);废气分析仪高、中、低三种标气是否配置齐全;废水分析仪试剂是否合格并在有效期内,试剂用量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数据历史记录是否完整并符合逻辑;标气和标液测定是否准确。
(三)传输数据单元。是否存在模拟数据上传、人为(或软件)修改数据上传;是否存在嵌入造假软件;分析仪、工控机和数采仪间的传输数据是否一致、是否与省市监控中心平台正常联网。
(四)监控站房与制度完善情况。监控站房是否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建设,门禁设施等是否齐全;运营记录是否规范、齐全;制度是否完善并上墙。




【附件】:附件2-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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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