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6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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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太原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全国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山西省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方案和试点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为契机,以落实煤矿安全“双七条”为重点,以“全面摸清底数、全面查清隐患、全面制定措施、全面组织整改、全面落实责任”为目标,对全市煤矿隐患进行大排查大整改,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性事故,进一步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
二、组织领导
成立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组,对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和领导,负责督查市国资委、各县(市、区)工作进展。
组长:魏民副市长
副组长:邓维元市长助理、市煤炭局局长
常跃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守清市安监局局长
沈少波山西煤监局太原分局局长
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国资委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局,具体承担日常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督导组,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县(市、区)、市国资委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各县(市、区)、市国资委要成立领导组和办公室,落实本地区和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任务,督促所监管煤矿企业落实整改。
三、工作分工
(一)范围方式。排查范围是全市负责安全监管的52座煤矿,采取各县(市、区)、市国资委煤矿工程技术人员交叉的方式逐矿排查。
(二)管理模式。建立领导组、工作组和排查组三级体系,排查工作采用“工作组+排查组”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此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国资委要成立工作指导组,组织和指导排查组开展工作。
(三)编组结构。排查组一般按10人组建,包括2名政府工作人员(组长、联络员各1名)、3名救护队员、5名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按照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并确定1名工程技术人员担任专家组组长,同时兼任排查组副组长)。组长和联络员从市国资委、各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抽调;救护队员从市矿山救护大队、华润集团救护队和煤运太原公司救护队三支专业矿山救护队伍中抽调,抽调救护队员要兼顾隐患排查工作和日常战备值班;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分别从东煤集团、华润集团、煤运太原公司、煤运能投公司、美锦集团、东辉集团等有关煤炭主体企业抽调,抽调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组执行回避制度。
(四)排查任务。鉴于全市52座矿井中有2座生产、25座建设(含3座整顿)、6座缓建及19座未开工煤矿的实际状况,结合此次行动以排查生产和建设煤矿为重点的工作要求,坚持全面覆盖、抓住工作重点的原则,综合考虑确定对生产和建设矿井进行排查的每个排查组原则上承担5~6个矿的排查任务,实行分期分批分矿排查。其中,对120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每座每次排查时间为10天左右;对12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每座每次排查时间为5天左右。对于停产停建类型的煤矿,组成两个排查组进行排查,此类煤矿重点排查是否真停、实停到位、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等,不受排查时间要求限制(各排查组编组情况附后)。
四、排查重点
各排查组要针对不同企业重点排查以下内容:
(一)停产及停产整顿煤矿
1.停产矿井是否存在违法组织生产问题;
2.停产整顿矿井是否存在边整顿边生产、只生产不整顿等问题;
3.待关闭矿井停产措施是否到位。
(二)煤矿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不按设计施工等问题;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符合要求,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转包分包、以包代管等问题;
3.是否存在边建设边生产、未经验收组织生产、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等问题。
(三)生产矿井
1.证照是否齐全或失效,重点检查无证或证照到期未及时申请延续等;
2.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或巷道式采煤、以掘代采等问题;
3.通风系统是否可靠,重点检查通风设施设备是否完善,是否存在无风、微风、循环风作业,采区专用回风巷是否符合要求等;
4.瓦斯治理是否到位,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瓦斯超限作业、瓦斯超限是否查明原因,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抽采是否达标,瓦斯监控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等;
5.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否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局部防突措施代替区域防突措施,是否按规定进行效果检验等;
6.是否落实探放水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重点检查是否开采防隔水煤柱、是否查明老窑水、采空区积水及承压水导水通道、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排水系统是否完善等;
7.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8.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矿井,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采空区和封闭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9.煤矿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救护队签订救援服务协议、配备应急救援装(设)备,预案管理、演练、应急培训是否符合要求;
10.排查组认为其它应该排查的内容,如安全投入、“三超”问题、图实不符、顶板管理等。
五、阶段步骤
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准备阶段(11月底前完成)
1.制定实施方案。市政府出台实施方案,对此次隐患排查统一组织、统一协调、统一编组、统一实施。
2.全面动员部署。领导组组织召开动员部署会,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进行安排部署。
3.开展人员培训。11月30日前,领导组办公室采取统一组织的培训方式,对参加排查的所有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学习《方案》,熟悉排查重点内容及相关要求等,使参加排查的人员明确任务、把握要求、掌握方法,为做好工作奠定基础。
(二)全面排查和整改阶段(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
1.企业自查自改环节(2014年11月)。各县(市、区)、市国资委要组织煤矿企业开展隐患自查自改。煤矿企业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认真搞好自查自改,开展全面、彻底的排查,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造册,逐项制定整改方案,确保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对隐患整改验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企业自查自改结果、整改方案及进展情况,由矿长、董事长签字,待排查组到矿后报送排查组。
2.集中全面排查环节(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各排查组要按照“分组到矿、一矿一案、一矿一策”的要求开展工作。要结合企业自查自改情况,认真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排查方案,对矿井各大生产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及矿井周边基本情况,做到严格、细致、全面、彻底排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实现隐患排查工作全覆盖。排查情况要分类造册,建立台账,填报统计数据表。排查组每天要向企业反馈通报一次排查情况,第一轮全面排查工作要以矿形成工作总结,全面向煤矿反馈意见,提出具体对策建议,由煤矿进行隐患整改。在反馈的同时,报送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3.强化整改复查环节(2015年3月)。各排查组要在第一轮全面排查完两个月后,对所排查煤矿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第二轮整改复查。主要检查煤矿企业的整改方案、整改进展和整改情况,对不落实整改的、整改不到位的要加重处罚,对整改期限较长的要制定跟踪监督措施,确保早日整改销号。
(三)总结汇总和评估阶段(2015年4月)
各县(市、区)、市国资委要认真汇总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做好数据统计分析,总结典型经验,梳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措施,完善工作机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领导组办公室。领导组办公室对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效果评估,形成总结报告,上报省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组办公室。
(四)巩固成果和深化阶段(2015年5月至2015年6月)
在本阶段,各排查组要进行第三轮的回头再查工作,进行成果巩固和深化。此轮工作不受排查时间要求限制,主要检查前两轮查出隐患的整改情况,并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再排查,进一步巩固取得的成果。同时要重点督促煤矿企业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形成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国资委及有关部门、各类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把此次行动与当前正在开展的“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制定方案、落实责任、统筹协调、科学实施。同时要搞好工作衔接,做好服务保障工作。
(二)建立工作制度。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工作简报、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台账备案、整改监督、总结报告等工作制度,同时抓好宣传引导,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创新工作方式。各排查组要坚持井上和井下、资料和现场、动态和静态、检查和服务相结合,既查具体隐患,也提治理措施建议,更要搞好跟踪落实,确保隐患整治彻底到位。
(四)加大执法力度。对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扭住不放、一抓到底。对重大灾害、隐患没有能力防治、整改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关闭退出;对重大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并挂牌督办;对一般隐患要及时整改,做到边查边改、边整边销,确保隐患整改及时到位。要坚决严厉打击、认真治理纠正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三违”现象,做到该停产的坚决停产、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隐患治理不力的要严厉追究责任。
(五)做好信息上报。各排查组要全面掌握所排查煤矿的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并及时填报统计数据表。每月3日前,各县(市、区)、市国资委要将上月排查情况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每月5日前市领导组办公室要将上月排查情况报送省领导组办公室。
(六)严格工作纪律。各工作组、排查组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廉洁自律、求真务实,确保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全市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人:翟大伟、郝春明,电话:7328926,电子邮箱:mtjaqc@163.com



附件:1.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和被检查煤矿矿井情况统计表


2.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情况统计表


3.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重大灾害情况表


4.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回头看”复查统计表


5.煤矿隐患大排查排查组检查重大灾害情况复查表


6.煤矿基本情况统计表


7.太原市集中开展煤矿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排查组分组情况




【附件】:并政办发〔2014〕68号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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