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6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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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配置、最短的时间扑灭森林火灾,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森林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太原市森林防火条例》、《山西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应急处置。一般森林火灾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落实措施,健全机制。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林业局局长、太原警备区参谋长、武警太原支队副支队长担任副总指挥。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消防支队、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农委、市煤炭工业局、市旅游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气象局、市安监局、市园林局、市商务局等单位分管领导为成员。
 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
2.2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职责
组织协调全市森林火灾预防预警工作,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扑救森林火灾,做好扑火救灾的综合调度、物资保障、技术咨询和现场督导以及灾后处置等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森林火灾应急处置重大事项。
2.2.2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执行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森林火灾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商森林火灾发生发展态势;收集、调查、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沟通上报火情信息;完成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2.3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林业局: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做好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承担森林火灾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传下达等工作;承办省防火办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森林防扑火任务;完成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各项应急事务;做好本预案修订、演练等工作;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好护林防火资金。
太原警备区: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要求,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协调当地驻军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武警太原支队: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协调驻并武警部队参与森林火灾应急扑救工作。
市法院:监督指导森林火灾案件审理。
市检察院:对森林火灾案件中涉嫌渎职人员进行查处。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事件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和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发改委:负责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立项。
市消防支队:协助地方政府做好居民区、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工作,在有可施救条件下,参与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市教育局:做好全市中、小学生的森林防火宣传及重点火险区域中、小学生应对森林火灾安全避险教育工作。
市公安局:维护森林火灾发生后的现场治安,实施交通管制疏导;组织指挥公安系统参与森林火灾救援。
市财政局: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做好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灾民转移、安置,做好灾民生活救助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协调调集应急运输车辆,保障所辖公路畅通,为扑火救灾车辆提供绿色通道。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医疗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并根据需要提供技术手段。
市农委:及时提供森林火灾现场周围农牧业生产信息,对农业生产及相关设施采取应急监控保护等措施。
市煤炭工业局:配合地方政府做好矿区森林防火工作,在森林火灾发生后,协调煤矿企业协助地方政府参与森林火灾扑救。
市旅游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点风景名胜旅游区森林防火工作。
市经济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森林火灾气象信息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为森林火灾扑救提供天气预报服务。
市安监局:负责森林区域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市园林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景区护林防火工作。
市商务局:按照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下达的任务,负责较大以上级别森林火灾扑救中抢险队伍所需食品、生活必需品及抢险扑救车辆用油储备供应。
3监测预警、信息报告
3.1森林火灾预防
市、县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经常性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期和高火险区检查监督,消除各种火灾隐患;有计划烧除林缘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综合能力。
3.2火险预测预报
市林业局和市气象局加强会商,制作森林火险预警信息,并通过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等渠道向涉险区域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较大和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负责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及时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为森林火灾扑救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3.3林火监测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卫星热点资料或林火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火情动态,了解火场发展态势;结合了望台观察和地面人工巡逻,密切监视火场周围情况。
3.4信息报告
初判发生一般森林火灾时,当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情况;初判发生较大及以上森林火灾时,当地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核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首先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同时报县委、县政府,随后,每2小时向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火灾发展态势和扑救情况。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认真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如实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委、市政府报告。
4应急响应
4.1森林火灾级别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级别分为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四级。
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其他林地起火的,或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或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或死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或死亡30人以上的,或重伤100人以上的。
 (上述条款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分级响应
 根据森林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及时调整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一般情况,随着灾情的不断加重,应急指挥机构级别也相应提高。
 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
4.2.1Ⅳ级响应
4.2.1.1启动条件
 (1)发生一般森林火灾;
 (2)持续6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情、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IV级响应。
 4.2.1.2响应措施
(1)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状态,加强林火监测,及时调度火情信息。
 (3)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或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协调其他扑火力量进行支援。
 4.2.2Ⅲ级响应
4.2.2.1启动条件
 (1)发生较大森林火灾;
 (2)持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县(市、区)交界处及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级援助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4.2.2.2响应措施
 (1)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并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
 (2)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及时赶赴火场,协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3)市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服务,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准备。
 4.2.3Ⅱ级响应
4.2.3.1启动条件
 (1)发生重大森林火灾;
 (2)持续48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4)发生在市交界处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重点风景名胜区,或需要省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4.2.3.2响应措施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加强以下应急措施:
 (1)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和省政府报告,请求启动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2)按照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指示,组织本地扑火力量做好森林火灾扑救相关工作。
 4.2.4I级响应
4.2.4.1启动条件
 (1)发生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2)持续72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严重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及重点林区的森林火灾;
 (4)需要国家援助扑救的森林火灾。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时,启动I级响应。
 4.2.4.2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加强力量做好保护居民生命财产、重要设施、重点林区安全工作及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2)认真核实火场情况及时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报告,为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3扑火指挥
 发生森林火灾后,首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扑救。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随着火情发展,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级别随之提高,人员组成相应调整。部队执行灭火任务时,内部设立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负责部队组织指挥工作。
4.4扑火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基础上,当地通信部门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通信畅通。
4.5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变化,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扑救工作。
4.6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制定紧急疏散预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及时果断采取有效阻隔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7医疗救护
 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由火灾发生地政府组织开展救援,当地医疗部门救治伤员。必要时市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指导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4.8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4.8.1扑火力量组织。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森林消防专业(半专业)队、当地驻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等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职工、机关干部和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余火清理和火场看守工作。
 4.8.2增援机动力量组成。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申请,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可调动武警太原支队、太原警备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及其他县(市、区)森林消防专业队等后备扑火队伍实施增援扑火,或根据火场动态,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向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提出申请,调动森林警察部队或其他灭火力量给予增援。调动机动力量增援原则上以调动武警部队为主,地方森林消防专业队和驻军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
 4.9火案查处
 发生森林火灾后,由森林公安机关负责森林火灾案件调查,公安机关提供必要协助。
 4.10信息发布
 较大以上森林火灾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协同市委宣传部、配合市政府发布,国家、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1应急结束
较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省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决定适时宣布应急工作结束,恢复正常的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灾后处置
5.1火灾评估
 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同时报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上报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情况,重点是评估森林火灾对林地、野生动植物等森林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影响,并请具有资质的林业调查机构组织专业力量调查核实。
5.2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做好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和病情医治,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重建。
5.3灾后总结报告
 5.3.1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县(市、区)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对森林火灾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森林火灾预防扑救措施的合理性、科学性、可操作性、实效性,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肇事者和有关责任人。
 5.3.2凡发生森林火情、火灾,由县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填写《山西省灌木火、荒火报表》或《山西省火灾报表》,于火情扑灭10日内报送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书面报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建立市、县、林场与火场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以森林防火业务部门通信信息网络系统为基础,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建立集接受综合气象信息、火情调度等内容的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防火通信专用网。
6.2后备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建设,在坚持重点建设专业扑火力量的同时,重视后备扑火力量准备,保证有足够的扑火梯队。各种扑火力量在当地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下,互相支援、积极配合、协同作战。
6.3扑火物资储备保障
市、县两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根据各自森林防火任务,建立相应的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扑火机具和装备。
6.4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立森林防火专家组,为森林防火提供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5资金保障
市、县(市、区)财政按照相关规定,保障处置森林火灾所需经费支出。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演练
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和宣传、文化教育部门等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杂志、课堂、标语、传单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号及预防森林火灾相关常识,使广大干部群众正确掌握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基本技能。各级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每年开展1-2次扑火培训演练,对各地扑火指挥员和扑火队员进行扑火指挥、扑火技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为林区驻军和民兵应急分队配备必需的扑火机具,举办必要的扑火知识讲座,保证高素质的扑火后备力量。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与抚恤
对在森林防火扑火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对在森林防火扑救工作中致病、致残受伤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补贴救助。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抚恤金;表现突出、英勇献身的,可追认为烈士。
7.2.2责任追究
因森林防火措施不落实造成森林火灾的;或在扑救森林火灾中指挥不当、措施不利、消极怠工、迟报瞒报延误战机,造成重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根据《山西省森林防火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森林火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修订,并负责解释。
9附件
9.1太原市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程序示意图
9.2森林火灾报告(规范样式)



【附件】:办发69号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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