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8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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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8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并政办发〔2014〕82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国家
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此件公开发布)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


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国家
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发〔2014〕13号),设置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太原市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办公室)(简称市发改委),正县级建制,为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职责国务院及省、市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二)划出职责将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太原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太原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划入职责1.将原太原市物价局职责划入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将原太原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等职责划入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主要职责(一)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研究分析全市经济形势,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结构优化、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政策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负责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编制和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二)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责任;研究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物价稳定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调控政策建议。(三)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市经济体制改革,负责改革问题研究、改革方案拟定,改革工作协调;研究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政策建议,促进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诚信发展;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负责全面统筹、谋划、推进、协调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中的方案研究、规划引领、产业发展、社会建设、政策支持、体制机制创新等工作。(四)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及决策提出资金需求及政策建议;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产业、价格和投融资政策执行效果;负责市政府债务总量控制、年度融资规模确定、债务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负责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五)规划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融资结构目标及政策措施;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前期预备项目并组织实施;衔接平衡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专项规划。安排下达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计划,审批安排市政府出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查上报和非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和其他项目备案;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和结构优化目标政策;负责涉外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及相关重要事项,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组织拟定并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市综合平衡的工业专项规划和产业基地,审核工业重点建设项目和大型企业集团发展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事项;研究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负责市政府服务业引导资金安排、重点项目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培育壮大现代服务业;组织拟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问题。(七)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提出全市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规划,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组织实施国家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及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部地区开发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统筹协调;编制实施以工代赈计划。 (八)负责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调控工作,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国家粮食、棉花、食糖等商品储备,负责全市应急物资储运设施建设项目管理;负责全市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成本调查及定价成本监审和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管理监督工作,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策补贴标准。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政策衔接;组织拟定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参与拟定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要事项。(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循环经济和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要事项,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十一)推进国家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工作,制定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规划,统筹基金安排使用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拟定年度安排计划。  (十二)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拟定能源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管理并拟定实施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负责能源预测预警,发布能源信息;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组织申报与实施,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十三)统筹协调全市国民经济信息化工作;负责全市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规划,协调 “数字太原”建设工作;负责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十四)承担全市价格管理责任;制定市场价格管理办法;负责监测分析价格运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和价格改革建议;依法拟定、调整由市政府管理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和重要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发放、年审,主持重要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调定价项目听证会;监督检查价格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价格稽查工作;指导、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价格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和价格垄断行为;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工作;开展价格政策咨询服务。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发改委设30个内设处室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纪检监察机构。 (一)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工作计划总结、目标责任制监督检查、政务公开、督察督办、政务协调、提案办理,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保密、信息、信访、安全保卫、应急管理、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对外联络接待等工作。(二)人事教育处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劳资、培训教育和队伍建设工作。(三)政策法规处负责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其他规范性文件起草;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监督;承担新闻发布和信息引导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法制宣传培训、考核验收工作;依法查处企业投资核准项目违法建设行为,负责价格行政执法指导监督;负责听证、普法、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及其他相关法律事务;指导协调全市招投标工作,依法负责网络终端抽取评标专家工作,负责评标专家资格初审和管理,监督基本建设物资采购和重点工程招投标活动;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国民经济综合处组织拟定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建议并监督实施、监测评估;组织编制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区域规划,对重大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新型产业项目进行规划布局;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提出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发展等经济调控目标及相关政策建议;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经济运行态势进行监测分析,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进行宏观经济预测预警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协调经济运行重大问题。(五)行政审批处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公布的权力清单,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受理、审批和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审批资料的管理和归档工作。(六)固定资产投资处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提出投资总规模、结构、资金来源及调控政策;编制全市固定资产投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和调度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安排市级建设项目和建设资金;组织实施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和前期工作,负责党政机关、政法系统基本建设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申请及协调管理等相关事宜;负责保障性住房项目资金申请及协调管理等相关事宜;提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建议;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七)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处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战略规划计划和结构优化目标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国际国内投资合作事宜;负责国家鼓励的进口设备免税和借用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吸收外商投资(限额以上和限制类项目)、境外投资、大额用汇项目和企业境外投资用汇数额的审核上报;负责指导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使用;参与组织协调利用外资谈判及对外招商活动。(八)地区经济处(市煤层气天然气管理办公室)提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区域经济合作;参与编制土地利用规划、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基础测绘计划、地震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协调实施中部崛起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牵头负责全市采煤沉陷区治理和煤矿棚户区改造,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全市煤层气、天然气行业管理,编制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煤层气、天然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九)农村经济处研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规划和改革创新对策建议,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农科、农机、农村城镇化、农业产业化等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农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十)工业经济处研究解决全市工业经济及工业园区发展重大问题;编制工业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工业经济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与调整建议和重要工业品预期调控指标;协调实施享受国家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措施;安排工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十一)服务业处协调服务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服务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衔接平衡;组织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和重点项目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目标和规划,拟定经济结构调整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协调和监控结构调整。(十二)高新技术产业处组织拟定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技术进步相关战略政策;组织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和产业关键技术开发工作;组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联合,安排科技成果产业化资金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十三)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研究提出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应对气候以及全社会节能减排重大战略和政策;组织拟定发展循环经济规划措施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衔接平衡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规划、计划;协调生态建设、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问题;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第一产业、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编制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重点污染源治理方案和主要城市环境质量指标计划等;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环境保护建设等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负责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对外合作和能力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CDM)工作;负责碳减排交易权项目组织申报与实施。(十四)社会发展处组织拟定和协调全市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推进卫生计生、文化广播影视、体育、旅游、民政、文物、残疾人事业、技校等事业发展、改革等重大问题;负责相关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研究拟定人口发展战略和规划;综合分析就业与人力资源、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十五)财金贸易处负责编制全市财贸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监测分析财政、金融、内外贸等运行形势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政府财政建设资金和煤炭可持续发展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并协调组织实施;组织拟定财税、金融、保险、证券业规划,负责企业债券审核上报工作;负责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商品进出口计划编制并监督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总量计划分配协调;制定全市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监测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相关工作;负责下达防震、救灾等重要物资储备计划;负责流通领域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有关事宜;负责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十六)能源处(新能源办公室)研究提出能源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监测能源发展情况;参与制定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煤炭、电力等能源管理,研究提出优化能源结构、能源节约政策措施及体制改革建议;负责新能源行业管理,指导协调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农村电网和农村能源发展,组织拟定新能源和其他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参与开展新能源合作;负责能源和新能源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 (十七)设计审核处拟定全市工程设计审核政策规定,参与工程标准定额和取费编制颁布,参与工程设计市级标准审批颁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十八)交通运输处负责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平衡,综合分析交通运输运行状况,协调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协调全市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民航、市域内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负责全市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建设;安排交通建设项目利用政府资金及政府信用担保债务性资金;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事宜。(十九)科技教育处(市留学人员管理办公室)研究提出全市科技、教育、卫生、食品药品事业发展战略政策及体制改革建议;编制科技、教育、卫生、食品药品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研究大中专院校布局、结构调整,编制市属大中专院校招生计划;负责科技、教育、卫生、食品药品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相关事宜,并负责中央及省对以上领域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筹资金及出国留学人员选派与管理计划和出国留学人员科研资助及工作安排计划。(二十)信息化处研究信息化发展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战略和相关政策建议;统筹信息化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信息化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实施;负责协调、决策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负责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事宜。(二十一)以工代赈办公室组织编制以工代赈规划及年度计划,上报以工代赈项目,协调、监督项目实施。(二十二)经济与国防协调发展处组织拟定全市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规划、计划、预案编制,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装备)动员有关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平战转换能力建设。(二十三)产业项目处研究制定全市资源型经济产业转型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高新区、开发区、经济区、产业园区转型综改试验工作。负责确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标志性产业转型项目,并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二十四)体制政策处 研究制定全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相关行业、领域转型综改试验工作;负责确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标志性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资源节约项目,并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研究制定转型综改试验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及综合性法规、规章、政策;指导协调各市县转型综改试验工作;组织专家对转型综改试验区重大体制、政策研究论证,提供决策咨询。(二十五)综合协调处研究制定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发展和全市统筹城乡发展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和课题调研;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和协调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相关行业、领域转型综改试验工作;负责确定具有区域性影响的重大、标志性统筹城乡发展、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项目,并协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牵头组织对转型综改试验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负责转型综改试验重大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分析评价,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牵头建立信息交流反馈体系,负责转型综改试验相关情报信息收集、整理、研究和交流合作、宣传工作。 (二十六)商品价格管理处拟定全市商品价格管理政策,管理省市直接定价商品(含包含或附加在价格中的收费)价格及有关商品相关服务价格,规定商品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和调整相关价格;指导部门和县(市、区)商品价格管理工作,平衡、衔接接壤县(市、区)商品价格水平,协调仲裁商品价格争议;参与各类专项基金政策研究制定和调整;对粮食、棉花和石油等风险基金及储备商品使用提出建议;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审定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标准;参与拟定粮食、经济作物、农业生产资料等政府补贴标准;负责涉外商品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七)收费管理处组织实施国家、省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制定调整省委托的行政事业性(含教育、医疗等公益事业)收费标准;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价格原则和管理办法;配合财政部门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承办收费许可证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 (二十八)服务价格管理处拟定全市服务价格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服务价格政策和措施;制定有关服务价格作价原则和管理办法;依法组织制定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价格政策、作价办法及相关价格;负责全市房地产价格管理工作。 (二十九)市场价格处负责市场价格管理调控工作,监测预测价格总水平变动,拟定市场价格管理政策;负责市本级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对策建议,研究分析市场价格动态,负责明码标价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应急处置协调工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反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价格行为的规定。 (三十)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负责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日常管理工作;配合国家、省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开展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县(市、区)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组织开展中央、省和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对违规问题按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离退休人员工作处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核定行政编制121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5名、纪检组长1名、总工程师1名、总经济师1名。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县级)、副县级稽察特派员5名。中层职数47名,其中:处长职数33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监察室主任1名、工会主席1名、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处长1名)、副处长职数14名。核定工勤人员14名,使用事业编制。


 五、其他事项(一)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外商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核准或上报,外商投资企业由市商务局审批。2.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及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由市发改委负责编制,市商务局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进出口总量计划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协调分配。(二)节能减排职责分工市发改委负责全市节能减排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不含房地产业)节能工作;市经信委负责全市节能降耗工作,具体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市住建委具体负责建筑节能工作;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交通运输节能工作;市政府办公厅具体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三)与市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市人口发展战略,拟定人口发展规划,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政策建议。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拟定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四)将原太原市物价局管理的太原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太原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成建制划归太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管理。(五)将原设立的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列为市发改委的内设机构。行政编制纳入市发改委行政编制总数,收回市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名。(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职能、编制、人员等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工、青、妇,各民主党派市委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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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