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5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5日
太原市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切实提高土地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山西省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考核办法》(晋政办发〔2013〕98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 考核采用量化方法,设置两类考核指标。
(一)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类指标。包括:
1.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当年亿元投入与产出消耗建设用地面积。由“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亿元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亿元财政收入消耗建设用地量”和“亿元税收收入消耗建设用地量”四个指标组成。
2.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下降率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当年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与上一年相比下降程度。由“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亿元GDP耗地下降率”、“亿元财政收入耗地下降率”和“亿元税收收入耗地下降率”四个指标组成。
(二)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类指标,旨在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土地供应、实际利用、农转征土地征收情况及违法占用耕地下降水平。由“土地供应率”、“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率”、“征地率”及“违法占用耕地下降率”四个指标组成。
第四条 考核指标综合分值满分为100分。
(一)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类指标满分为60分。
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量满分为25分。其中,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量满分为10分,亿元GDP消耗建设用地量、亿元财政收入消耗建设用地量和亿元税收收入消耗建设用地量满分均为5分。采用“排序法”计分,按指标数值“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计分。
亿元投入与产出耗地下降率满分为35分。其中,亿元GDP耗地下降率满分为15分,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消耗新增建设用地下降率满分为10分,亿元财政收入耗地下降率和亿元税收收入耗地下降率满分均为5分。采用“排序法”计分,按指标数值“从大到小”的顺序进行计分。
(二)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类指标满分为40分。其中:土地供应率满分为20分,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率满分为10分,征地率和违法占用耕地下降率满分均为5分。采用“区间法”赋分,即将考核指标值划为5个区间,分别对每个区间确定固定的分值,然后根据各指标值所在的区间进行赋分。
第五条 确定考核结果。两类指标分值相加,即为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综合分值。根据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分值大小排列出名次,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第六条 实行动态考核制度。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上一年度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进行考核。
第七条 考核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评价考核领导小组,成员为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统计局领导,下设考核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局,负责具体实施考核评价工作。
第八条 考核结果于每年3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分解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排名前三位的奖励用地计划指标,对排名后三位的核减用地计划指标。
考核结果同时报市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作为考核评价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考核指标中所涉及到的“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均错年使用,即计算考核年各项指标时,涉及到的建设用地面积均使用上一年度数据。
考核指标中涉及的开发区范围以各开发区实际行政管辖范围(含市政府已批准的扩区范围)确定。
指标体系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GDP、财政收入和税收收入由市统计局每年2月底以前提供;涉及的土地指标由市国土资源局2月底以前提供;涉及的开发区相关数据由开发区并同级统计部门2月底以前核算提供。
第十条 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追究直接负责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考核计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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