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43 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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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4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2日



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决定及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实施意见》、《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太原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
 1.3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专结合的群测群防防灾体系,最大限度避免或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按照灾情和险情级别分级管理、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充分依靠科技进步与创新,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高新技术应用推广,提高地质灾害应急现代化水平和防灾减灾效能。
 1.4适用范围
 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
 2 组织领导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中型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指挥部署。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煤炭工业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市防汛办、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太原供电分公司、市卫生局、市公路分局、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市公安局、武警太原支队、太原铁路局、市旅游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国土资源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下设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
 各县(市、区)政府成立相应应急指挥机构。
 2.2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2.2.1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统一指挥和协调中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质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分析判断成灾原因,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武警太原支队迅速组织指挥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对外发布地质灾害信息;指导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2.2.2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示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之间工作;汇集上报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及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承担市政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应急专家组职责:为太原市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提供咨询和建议;对灾害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办法、灾害损失和治理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提交应急调查技术报告。
 2.2.3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各部门、县(市、区)政府之间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联络。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信息收集、核实、分析、处理和报送;会同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进行灾害发展趋势预测,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和建议,对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进行技术指导,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市委宣传部:根据指挥部安排,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管理,正确引导舆论,及时对外发布信息。
 市住建委:制定实施灾区灾后重建计划,进行灾区建构筑物损毁调查监测评价。
 市城乡管委:组织城建、供水、排水等设施抢修排险,保障灾区居民生活用水和污水排放。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辖道路及威胁其交通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治理,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组织车辆运输应急救援物资设备,提供灾民转移交通工具。
 市煤炭工业局:组织、督促、指导地方所属煤炭企业开展煤矿矿区及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对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采取有效处置措施。
 市安监局:组织、督促非煤矿山企业等有关单位做好危及自身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包括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及灾险情应急抢险救援);配合当地政府向灾害现场周边矿山紧急征用救援物资。
市人防办:负责发生地质灾害时人防工程抢修排险;对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人防设施进行巡查、监测、排查,及时加固维修,消除隐患。
 市防汛办、市水务局:负责地质灾害区域河道清障疏浚和灾害区域水利设施损毁情况调查、灾害区域水情汛情监测;组织修复被毁水利工程设施,排除因地质灾害诱发的水利工程设施潜在隐患,修复受灾居民饮用水设施,保障灾区居民生活用水。
 市气象局: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市防震减灾局: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市民政局:负责救灾物资和灾民生活必需品调拨,制定应急救灾款物分配方案,实施应急救助灾民款物分配;完成突发地质灾害灾情核定、灾情评估、灾害损失情况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工作,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灾民转移安置;开展应急救灾款物捐赠;储备救灾物资。
 市财政局:落实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灾补助所需资金,做好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影响范围内地质灾害排查监测、治理工作;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做好灾害发生时在校学生安全疏散工作;组织修复受损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就学问题。
 太原供电分公司:抢修恢复灾区电力设施,保证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和灾区群众电力供应。
 市卫生局:组织紧急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后续救治处置,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保证饮用水安全;收集报告灾区疫情监测、疫情控制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对地方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持。
 市公路分局:组织对国、省干线公路沿线和危害交通干线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治理;及时组织抢修损毁交通设施,确保道路畅通,保障救灾物资运输。
 太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组织对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和危害高速公路附属设施的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排查、监测、治理;及时组织抢修损毁路段和设施,确保应急救援物资运输。
 市公安局:维护抢险救灾和灾区社会治安秩序,预防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现场控制;维护应急救援交通秩序,疏导灾区周边道路交通,对重点地区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协助组织灾区群众安全撤离或转移;完成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特种救助工作。
 武警太原支队: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投入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抢救受伤人员,寻找遇难人员,转移受灾居民,疏散受灾群众;配合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太原铁路局:组织对辖区内危害铁路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负责灾后应急处置,尽快恢复被破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组织运力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输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对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市环保局:负责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环境污染监测,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组织指导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处置;加强环境监控,及时提供环境监测数据。
驻地大型国有矿山:提供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3 预测与预警
 3.1地质灾害监测与预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作用,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监测指导协调。
 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乡镇(街办)、村(居)委会要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街办)和村行政一把手及受灾害隐患威胁群众,明确防灾责任人和监测人。
 各级政府建设、水利、交通、煤炭、安监、气象、教育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工矿企业、建设单位应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监测预报,做好地质灾害防范实施工作。
 出现地质灾害前兆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通过各种预报预警方式(电话、广播、短信、敲锣)及时向受威胁群众报警,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害发生时间、地点、现象和影响程度等情况。
 3.2地质灾害预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辖区内地质灾害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县(市、区)、乡镇(街办)要加强地质灾害巡查检查。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同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避险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
 建立健全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监测和预防地质灾害的作用。加强基层群测群防人员知识培训,逐步采用最新科技手段,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市国土资源局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气象部门的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将预警预报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分为5个级别。1级为可能性很小,2级为可能性较小,3级为可能性较大的注意级,4级为可能性大的预警级,5级为可能性很大的警报级。
 预报级别达到3级或3级以上时,预警信息在太原电视台当晚节目中向全市播报,同时通过手机短信向市、县(市、区)国土部门相关人员及三级网络监测人员发送,做好各类突发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矿山企业、工程建设单位应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展开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预警和应对措施,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灾情所在地政府报告。
 发生中型(Ⅲ级)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4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与速报
 4.1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依据突发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影响大小、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轻重等,由低到高划分为小型(Ⅳ级)、中型(Ⅲ级)、大型(Ⅱ级)、特大型(I级)4个级别。与其相对应的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蓝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1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黄色等级: 因灾死亡和失踪3人(含)以上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人数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
 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橙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需要搬迁转移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
 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Ⅰ级)--红色等级:因灾死亡和失踪人数30人(含)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需要搬迁转移1000人(含)以上,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含)以上。
 4.2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
 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监测报告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原则,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监测单位、监测人及知情单位和知情人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4.2.1速报时限要求
4.2.1.1快捷报告:县(市、区)政府接到当地出现小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出现大型以上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同时速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并报国土资源部。
4.2.1.2一小时报告:遇突发地质灾害发生,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时如实向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信息报告采取书面形式,紧急情况可通过电话等快捷方式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在规定时限内情况未全部核实清楚的,应报告已掌握情况。不得以核实情况为由迟报,不得漏报、瞒报和谎报。
4.2.1.3市政府接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政府。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文字续报。
4.2.1.4地质灾害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报告应根据已掌握的灾情信息,尽可能详细说明地质灾害发生时间、地点、伤亡和失踪人数、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诱发因素、地质灾害成因和发展趋势,已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对于已经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5 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等级确定相应级别应急机构。
5.1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I级)应急响应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国务院、省指挥部或国务院工作组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2大型突发地质灾害(Ⅱ级)应急响应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在省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做好应急救灾工作。
 5.3中型突发地质灾害(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市、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根据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5.4小型突发地质灾害(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时,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预案启动后,由地质灾害发生地政府主要领导负责指挥,根据灾情和险情提出应急对策,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必要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派人到场,参与指挥处置,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5.5应急响应结束
 经应急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现场伤亡人员得到救治或善后处置,受灾群众基本恢复正常生产生活,应急响应结束。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成员单位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批准作出应急结束决定。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县(市、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发布启动预案的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提交调查报告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专家组应急调查意见,起草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内容包括:基本灾情(人员伤亡、失踪和财产损失)、抢险救灾工作、地质灾害类型和规模、成因、发展趋势、已采取的防范措施、今后防治工作建议等。
 6.2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安置好灾民生活,并继续做好现场清理、灾害监测及安全防范工作。
 6.3社会救助
 发生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社会救助工作由县(市、区)民政局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发生中型突发地质灾害,社会救助工作由市民政局和市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6.4保险赔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保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开展保险赔付工作。
 6.5灾后重建
 灾害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安排灾区重建工作。根据专家组评估结果确定原地重建或另选新址建设的,应编制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总体方案;异地重建的,应对新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7 应急保障措施
7.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医疗急救、矿山、市政等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基本队伍,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后备队伍,社会志愿者队伍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辅助力量。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调动本行政区应急队伍进行处置。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指挥部统一调动应急抢险救援队伍。
 7.2通信保障
 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手段,确保应急抢险救灾通信畅通。
 7.3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必要的救援和抢险装备,紧急情况下依法向就近单位和矿山征用。现场救援所需大型挖掘、装载、运输等工程抢险装备由山西煤焦集团西山煤矿总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太原东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太钢矿业公司、西峪煤矿、山西省煤炭运销公司、太原市煤炭运销公司、太原华润煤业有限公司等驻地国有大型矿山实施应急储备,就近调用,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7.4交通运输保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保障条件。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运输车辆,维护交通秩序、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7.5医疗卫生保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事发地县(市、区)承担紧急医学救援的医疗机构负责应急处置院前急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后续救治。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太原市紧急救援中心和二级以上医院医疗队快速进入灾害现场,共同实施伤员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救援组织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自救互救。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灾区传染病暴发流行。
 7.6治安保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灾害发生地公安部门和县(市、区)政府负责治安保障,立即在灾害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疏散救助群众,维护救灾秩序等工作。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由市公安局负责治安保障,武警太原支队协助配合,做好应急救援各项警戒工作,全力维护灾害发生地区社会稳定。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如现场有起火、存有易燃易爆危险品、漏电、漏水、漏气等情况发生,紧急通知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灭火、排爆、断电、断水、断气等措施,避免次生灾害发生,并做好抢修恢复工作。
 7.7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保障应急救援使用。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救灾物资调用由灾害所在地(县、市)政府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协调调用。
 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时,救灾物资调用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供应。市救灾捐赠管理中心、红十字会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办公室通报接受的救灾款物数量,服从应急办公室统一调配。
 7.8资金保障
 小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从县(市、区)财政预备费及相关专项资金中支出。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所需资金从市财政预备费及相关专项资金中支出。
 7.9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将受灾群众转移安置到安全并能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避难场所,并做好受灾群众情绪稳定和避难场所治安防范工作。
 8 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上一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经市国土资源局组织专家评审需修订或更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8.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8.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表
  2.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图
  3.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框图
  4.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附件】:附件1太原市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表.doc附件2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图.doc附件3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框图.doc附件4太原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成员单位联系电话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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