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5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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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5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要求,为建立指标统一、项目规范、口径一致、数据准确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报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和内容
统计范围:具有法定行政职能,依《中华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太原市政府政务公开规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市政府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统计内容: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机构建设和信息公开相关培训等情况。
二、组织领导和实施
(一)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市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推动各县(市、区)政府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汇总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省政府办公厅信息办(原省政府信息公开处)报送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汇总情况。
(二)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单位名单,布置统计工作任务,汇总统计数据,逐级向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报送汇总统计情况。
(三)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确定统计范围单位名单,分解落实统计工作任务,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数据(包括本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填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向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处报送统计情况。
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办公厅(室)汇总报送;省垂直管理部门全系统统计数据,由有关省政府主管部门办公室汇总报送。不列入地方政府统计范围。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统计数据,由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汇总报送。
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报送本部门数据:市垂直管理部门办公室分别报送本部门数据和本系统汇总数据。
三、统计和报送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工作,认真组织实施。统计结果将作为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总结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有效工作机制和办法,确保统计工作落实。
(二)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全年统计数据报送市政府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采用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报送,电子文件采取EXCEL格式,电子版发送邮件到xxgk@taiyuan.gov.cn,纸质文件加盖公章报送。
(三)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办公厅(室)要采取逐级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统计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所填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统计数据,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准确一致。发现统计报送数据有误,市政府办公厅责成有关地方和部门予以纠正;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数据严重失实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样表)
2.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3.市政府有关部门名单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 年度)


填报单位(盖章):

统 计 指 标

单位

统计数

责任单位

一、主动公开情况

--

各部门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

政府新闻办

各部门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各部门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市法制办

(一)维持具体行政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书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市法院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举报投诉数量

市监察局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各部门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注:以上内容县区政府填报涉及法院、监察等部门的各县区政府分解到县区级相关部门。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市直有关单位名单


一、工作部门及其他机构


发改委 经信委 住建委 城乡管委 农委 教育局
科技局 公安局 监察局 民政局 司法局 财政局
人社局 国土局 交通 运输局 水务局 林业局 商务局
文广新局 卫生局 食药监管局 计生委 审计局
城乡规划局 环保局 国资委 体育局 统计局
旅游局 宗教局 粮食局 文物局 外侨办 物价局
安监局 法制办 房产局 园林局 煤炭局 人防办
文广集团 档案局 防震减灾局 市容环卫局
市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农机局 供销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小企业局 工商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税局
地税局 气象局 国家统计局 太原调查队


二、县(市、区)政府及派出机构


小店区政府 迎泽区政府 杏花岭区政府 尖草坪区政府
万柏林区政府 晋源区政府 古交市政府 清徐县政府
阳曲县政府 娄烦县政府 政务办 高新开发区管委会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民营开发区管委会 不锈钢园区管委会


三、公共企事业单位
本部门所属或管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信息公开工作及汇总相关数据。


四、其他相关部门
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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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