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3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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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14年我市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未进行油气回收改造的加油站、储油库实施限期治理。现将限期治理名单下达于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各加油站、储油库必须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规定排放限值。
二、各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改造完毕后,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验收监测;凭检测报告、治理改造方案及时向环保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三、逾期未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加油站、储油库,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8日
【附件】:关于下达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污染限期治理名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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