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1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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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8日


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方案



为遏制非法集资活动蔓延,市政府决定自2014年4月起,用两个月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方法步骤
(一)宣传动员(4月10日-4月25日)
召开全市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动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具体工作。由寿伟光副市长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签订《太原市人民政府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责任书》。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成立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领导组、召开动员会议。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在太原日报、太原晚报头版刊登《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防范打击非法集资的通告》,并组织新闻媒体进行跟踪宣传报道。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负责在全市各社区张贴《通告》,并发放宣传资料。
由市金融办编印宣传材料,通过社区在全市进行一次普及金融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二)集中排查(4月26日-5月15日)
由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组织街道、公安、工商、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工作组,对辖区进行集中排查,登记造册。排查重点为:发布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的;以实际存在的项目为名进行集资,但集资款项没有用于或没有全部用于该项目的;直接利用虚假项目进行集资诈骗的。
(三)清理查办(5月16日-5月25日)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围绕重点排查内容,做好清理查办工作。
1.对排查出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2.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案件,情节轻微,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小于100万元的单位或小于20万元的个人,以及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小于150人的单位或小于30人的个人,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小于100万元的单位或小于20万元的个人,以及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小于150人的单位或小于30人的个人,不能不愿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构成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最大限度保护集资群众利益。
3.对排查出的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全面总结(5月26日-5月31日)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对集中整治活动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金融办,由市金融办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二、组织领导
(一)建立市综合协调会议制度。全面领导、指挥、协调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
会议召集人:寿伟光(市政府副市长)
师旭东(市应急办副主任)
会议成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分管领导、市委宣传部、市老干局、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和市行政执法局分管领导
会议不定期召开,听取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进展情况,集中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日常工作由市金融办承担。
(二)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各开发区的分管领导为本辖区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的第一责任人。
三、任务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按照《太原市人民政府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责任书》要求,明确分管领导,科学筹划、精心组织,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二)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充分利用社区板报、老年大学等阵地,开展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教育工作。
(三)市工商局和市行政执法局是集中排查非法集资活动的重点责任单位,要充分发挥管理网络化优势,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排查登记工作。
(四)市公安局是查办清理非法集资的重点责任单位,要配备充足警力,全面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工作,发现重大案件,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办,力争做到快侦快破。
(五)市金融办负责集中整治非法集资活动工作的日常协调,重点做好进展跟踪、登记造册、总结上报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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