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22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
并政办发〔2014〕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政府系统公文处理工作,推动公文处理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14号)和《太原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太原市人民政府公文制发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市直各部门要继续深入学习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分析研究,厘清本单位、本系统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时予以改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施行以来未进行过培训的单位,要作出培训计划,精心组织安排,搞好业务培训。已进行过公文格式、文种使用等过渡性培训的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有针对性的选择深层次课题开展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机关工作人员公文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程序,严格行文规则
(一)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市直各部门向国家、省对口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按程序事先报经市政府同意。未经市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上报。
(二)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发,主要负责人外出期间,由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查签发。以文件或卡片形式报送。
(三)凡申请解决市政府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直接与职能部门协商解决。相关职能部门认为所涉事项需报市政府决定的,经协商一致会签后联合报送;经协商未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列明分岐点及各方理由,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商相关部门会签后报市政府审定。未与有关部门认真协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
(四)报送市政府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综合办统一受理,按程序上报,市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不直接受理、办理。除市政府领导直接交办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紧急或涉密事项外,请示、报告类公文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或在主送市政府的同时抄送市政府领导个人。
(五)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不得多头报送,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所涉及的其他相关文件、领导批示及相关政策法规等应附后一同上报。重大请示事项须以正式公文报送。
(六)市政府领导明确要求报告办理结果及要求专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各有关部门须按时限反馈办理情况;批示多个部门办理的,主办部门应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上报办理情况。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各部门每月月底前汇总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落实情况,报对口服务市领导的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室。
(七)对不符合规范的公文,市政府办公厅收到后一般通过市政府办公资源专网退回报送单位。报送单位应尽快按规范程序完善后重新报文。
(八)各级各部门申请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向下级机关行文,文稿由主办单位草拟。文稿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主办部门须事先征求意见或组织协商会签,并将征求意见采纳情况列表附后;对未予采纳的意见,要说明依据和理由。经征求意见修改后的拟行文稿件,应按程序报请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行文。行文文稿中涉及的人员姓名、职务、排序及单位名称、地址、专用术语、有关数据等,由主办部门负责核实,确保准确无误。
(九)办理行文时,主办部门需一并报送领导批示、代拟文稿(含电子版)、行文依据、征求意见材料、以前所发相关文件等。政府部门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报送关于拟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出台《****》的请示,并附起草说明、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报告(加盖法制机构印章)及制定依据、征求意见材料、部门领导班子会议审议情况,经市法制办审查提出意见后按行文程序办理。对文稿质量差、缺少行文要件等不符合受理要求的,行文管理机构一次性告知主办部门,退回修订补充完善后办理。
(十)市直各部门因工作需要,依照职权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下发安排工作、提出工作要求及进行督促检查等内容的公文,应事先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下发指令性文件。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报送有关情况或征求意见的,可向其对口部门行文,一般不得直接向县(市、区)、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行文。确需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意见的,原则上由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口部门负责请示同级政府后报送。
(十一)市直各部门向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对口部门安排工作事项,不列入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确需列入的,应报经市考核办批准。
(十二)各县(市、区)、开发区(园区)所属部门,市直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其他处室不得对外正式行文。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所属部门原则上不直接向市政府请示、报告工作。确需向市政府请示报告的,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向市政府呈文。各类临时性机构不得以其名义或其办公室名义向市政府请示工作,如需请示,由其主管部门向市政府呈文。
(十三)未公开发布的上级文件,未经发文机关批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转发、复制或翻印。市政府领导同志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要讲话,确需印发的,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发。未印发的市政府领导同志讲话,部门因工作需要向县(市、区)对口部门印发传达的,应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领导批准。
三、强化公文起草及审核把关,提高公文质量
(一)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精品意识,进一步强化公文起草及审核把关工作,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对所发公文要从全局出发,认真研判,确保公文内容符合乐动体育ldsports5.0
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市战略目标及工作意图,符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体现发文机关工作意图,与现行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重要政策性文件、重大决策部署须经特定会议议定;涉及多项工作内容的公文,须经相关负责人审阅,确保批示及意见一致;涉及相关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须全面征求意见,联合会签;涉法文件、规范性文件须经法制部门审核。确保各个审核环节工作到位。
(二)起草及审核公文须做到:文种使用准确,格式规范,结构、层次严谨清晰,文字精炼,表述准确,标点、数字、序数、计量单位等符合规范,人名、地名、引文等准确无误,附件与正文相对应,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和公开属性等使用及标注准确规范。
四、进一步做好精简文件工作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精简文件的一系列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包括收文制度、发文制度、审核把关制度、签发制度等),从制度层面强化约束和管理,扎实做好精简文件工作。
(二)依照职权范围可由部门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可以政府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事项,不以政府名义发文;能以函件办理的公文,不以正式文件发文。
(三)凡乐动体育ldsports5.0
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不得层层转发或照搬照抄;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四)从严控制印发各类会议及活动通知、检查考核、整治方案、总结评估、表彰奖励等事务性文件。确需行文的,一般以函件办理。
(五)严格控制成立和调整各类议事协调机构的发文。可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工作会商、联合行文等方式处理的,不发文成立领导组。已有的领导组人员调整,原则上一届政府只集中调整一次,由办公厅(室)发文或由领导组自行发文调整。
(六)部门自行行文,经市政府批准后,可注明“已经市政府同意”;国家部委及省直部门征求意见的来文,市直部门提出反馈意见报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部门直接行文反馈,可在文中加注“已经市政府同意”。
(七)严格控制公文篇幅和字数。努力做到篇幅简短、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请示应控制在800字以内,报告一般控制在1200字以内;一般文件不超过3000字,内容涉及范围广、事项多的文件一般不超过5000字。
(八)充分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报等载体发布公文;已通过媒体公开发布的文件,不再下发纸质文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文件印数,减少浪费,厉行节约。
五、加快公文办理时效
各级各部门对公文办理要根据紧急程度统筹安排,明确各个环节办理时限。各级公文办理机构要加强对所承办公文的催办、督办。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急件,由牵头部门负总责,统筹安排办理,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除来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外,原则上按照“特提”随到随办;“特急”2日内办结;“加急”4日内办结;“平急”6日内办结。主办单位应结合实际,在行文文件上标注时限要求或急件级别。
六、进一步加强涉密文件管理
(一)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相关规章制度,强化公文处理工作人员保密意识,确保公文运转各个环节安全保密。
(二)无论公文内容是否涉密、是否公开,均应在涉密计算机或内网计算机上处理,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上处理或传输。
(三)涉密文件应按规定范围阅知,按规定程序办理,按规定管理使用,杜绝泄密问题发生。
(四)需要定密的公文,主办部门应按相关规定认真研究,准确定密,并标注公文保密期限。同时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有关规定,加强文件保密与公开属性审查,在行文文件上标明保密及信息公开属性。
七、加强对公文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各级政府办公厅(室)要定期对公文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程序行文、不按时限办文、不按精简文件规定报文、文稿质量较差、工作推诿扯皮的部门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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