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1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强化监管责任,做到安全生产监管全覆盖,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将全市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明确通知如下:
一、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统一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主任由市长担任;各副市长、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为副主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为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担任。
各副市长分别负责分管范围内(包括市政府交办事项)的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承办市安委会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原则
(一)分级、属地监管原则。
(二)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
(三)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建设必须管安全原则。
三、各行业管理(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安委办
1.负责市安委会日常工作,承办市安委会会议和重要活动,监督有关事项的贯彻落实;
2.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
3.制定安全生产大检查、专项整治等全市性安全生产活动总体方案,并进行安排部署和监督落实;
4.拟定全市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并分解下达、实施考核奖励;
5.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
6.协调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市发改委
1.负责全市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秸秆发电、生活垃圾发电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属地安全生产监管。
(三)市经信委
1.负责指导驻并中央和省属工业、通信运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2.负责全市电力行业、非电力生产企业自备电厂(简称涉电单元)属地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监护管理和改造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全市稀土、化工(危险化学品除外)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全市独立洗(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管。
7.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四)市住建委
1.负责全市除煤矿矿建工程以外的工矿商贸企业批准建设的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批准建设的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建设等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依附城市道路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同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汾河公园和长风商务区内群众活动(如放风筝、放飞孔明灯等)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墙体革新和新型墙体材料推广使用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监管范围内建筑施工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安全生产监管。
7.负责全市铁路建设工程、民航非专业工程(含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土建和水、暖、电气等设备安装工程,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建设项目施工属地安全生产监管。
8.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五)市城乡管委
1.负责全市城市道路、桥涵、路灯、排水管网、池渠、泵站等市政设施和供水、供热、污水处理单位和风景名胜区(有主管部门的除外)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监管;全市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管(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除外);全市加气站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对搭建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举办活动、堆放物料等实施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打击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非法、违法建设的行为,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六)市农委
1.负责全市农业工程及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农业设施建设和农业生产环节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兽医、兽药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等农村应用的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工程建设及气态燃料等能源生产、储存、经营、输送和使用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七)市教育局
1.负责全市学前教育、义务教育、特殊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市属高等教育的教育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安全生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市成人教育、社区教育、成人中等教育的教育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会同交通、公安等部门加强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本系统大型群体性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八)市公安局
1.负责太原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全市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
4.负责全市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全市剧毒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环节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全市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
(九)市国土局
1.负责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加强全市地热、矿泉水等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
2.负责对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工作及关闭是否到位进行监督指导;牵头组织发改、煤炭、安监、环保等部门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治理工作。
3.负责全市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各类采矿活动监管;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矿山企业超层越界开采查处。
4.负责全市未取得土地使用手续,非法建设尾矿库的违法占地行为查处。
5.负责全市以荒山荒坡治理为名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查处。
(十)市交通运输局
1.负责全市道路运输市场(包括公路客货运输、汽车租赁、汽车维修、驾校、物流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城市客运市场(包括城市公交、出租汽车)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水上交通(包括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渡口、码头水上设施),水上消防等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全市公路、水上交通重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全市农村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维护、运营、路政、治超等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运营安全生产监管。
7.负责全市邮政、快递生产经营单位属地安全生产监管。
8.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十一)市水务局
1.负责全市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2.负责全市水利工程(防洪、防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新建、改建、扩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与运行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管理和重点流域、河道、泉域、湖泊、淤地坝、河口、河岸滩涂及盐碱地综合治理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全市渔业、渔政、渔船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全市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上网线路属地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
7.负责全市河道采砂安全监管,对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
8.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十二)市商务局
1.负责全市拍卖业、典当业、再生资源回收(有主管部门的除外)、报废汽车回收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酒类流通(包括仓储、批发、零售)、畜禽屠宰企业及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成品油(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批发、零售(含加油站)、仓储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十三)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
1.负责全市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站)、公共图书馆、公共美术馆、社会文化社团等公益类事业机构和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团、基金会等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文艺演出团体、剧场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音像制品、报刊、图书、美术品、复制、电子出版物、电子游戏机等文化市场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全市广播电台(站)、电视台、广播电视电影制作经营(放映)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全市报刊社及驻并报刊社、通讯社分支机构、记者站和从事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民办机构、中介组织和社团组织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全市印刷业(印刷厂、单位内部印刷厂、激光照排、打字复印、名片印刷、包装装潢印刷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7.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十四)市卫生局
1.负责全市卫生系统安全生产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管理。
2.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门诊部、卫生所、诊所、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血液中心、疾控中心等)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指导全市医疗机构内放射性物品和医疗废弃物的安全处置管理。
4.负责全市医疗卫生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十五)市城乡规划局
1.负责对不符合国家关于城市燃气选址、化工园区布局和兵工弹药企业等有关城乡规划外部安全距离等规定的申报,不予规划审批。
2.负责国有土地上未取得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行为查处。
3.负责会同城管、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在城市公共空间违法设置广告行为。
(十六)市环保局
1.负责对全市放射源和辐射装置安全实施统一监管。
2.负责全市危险废物(含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储存、利用、处理和处置过程安全生产监管。
(十七)市国资委
1.负责履行市政府授权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负责监管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十八)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
1.负责履行市国资委授权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2.负责监管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十九)市房产局
1.负责全市直管公房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物业管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市工商局
1.负责依法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市场经营行为,取缔和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危险物品行为。
2.负责依法查处各类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二十一)市质监局
1.负责全市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二十二)市旅游局
1.负责指导全市旅游企业安全生产预警体系建设。
2.负责全市旅行社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三)市粮食局
1.负责指导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实施全市粮食、食用油收购、销售、调运、加工各环节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粮油储存仓库、站场等集散地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监管行业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四)市文物局
1.负责全市文物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省、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和晋祠--天龙山风景名胜区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文物商店、文物拍卖企业等文物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文物保护和考古工作安全生产监管;全市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承担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国家和省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五)市农机局
负责全市农业机械生产、销售、使用、维修企业及其经营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六)市体育局
1.负责全市体育彩票发行场所、棋牌馆和公共体育场馆、体育设施等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以健身、竞技等体育活动为内容的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监督。
3.负责监管行业区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七)市园林局
1.负责全市园林绿化企业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公园(有主管部门的除外)、动物园、游乐园及其内部场所和游乐设施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八)市煤炭局
1.负责全市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矿企业(省煤炭厅直接监管的煤矿企业除外)生产、经营、原煤储存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矿建工程项目(地面生活设施建设项目除外)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所监管煤矿企业附属洗(选)煤厂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全市取得采矿许可证煤层气抽采企业(省煤炭厅直接监管的除外)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监管煤矿企业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二十九)市市容环卫局
1.负责全市垃圾(生活废弃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医疗垃圾、废旧电池、装潢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设施设备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市政府投资市容环卫设施建设和设备配置工作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三十)市供销社
1.负责本系统物资回收、土产日杂(含烟花爆竹)、农业生产资料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三十一)市气象局
1.负责全市防雷工程设计、施工、监测单位及雷电防护装置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及施放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三十二)市防震减灾局
1.负责地震安全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生命线工程(包括供水、排水系统、能源供给系统、情报通讯系统、大型医疗系统)、重大工程、大型企业和地震次生灾害隐患工程及设施抗震设防安全工作。
(三十三)市食药监管局
1.负责全市餐饮服务业(饭店、酒店餐饮、食堂、小饭桌等)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食品、化妆品行业生产、销售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管。
4.负责全市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安全生产监管。
5.负责全市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安全生产监管。
6.负责监管行业领域内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三十四)市人防办(市民防局)
负责全市公用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维护安全生产监管;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工程功能场所、设施安全生产监管。
(三十五)市安监局
1.负责全市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非煤矿山、非煤矿山选矿厂(含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
2.负责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管。
3.负责全市领取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的化工生产单位、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非煤矿山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各行业、各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确保监管全覆盖、责任落实到位。并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进一步明确细化监管职责和直接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做到上下衔接、监管到位。原则上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具有相应监管职能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职责。县级部门没有监管职能的,由市级相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能。
(三)市政府以文件或会议纪要形式明确的项目(工程)承办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由指定部门(单位)负责。
(四)本通知未涉及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职责按照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划分基本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五)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部门职能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的文件中对各部门职能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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