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4〕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53:24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务员医疗保险政策,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省直管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省直机关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水平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108号),市政府决定对我市公务员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疗补助筹资标准
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筹资标准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缴纳。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缴纳。
二、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一)起付标准费用补助
参保人员住院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费由公务员医疗费补助50%。
(二)住院和急诊支付比例补助标准
参保人员住院时,医疗保险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退休人员在一类、二类、三类收费标准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公务员医疗费用分别补助5%、5%、4%。急诊医疗费用,在职和退休人员在原报销比例基础上统一由公务员医疗费用补助8%。
(三)门诊大额疾病补助标准
对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肾功能衰竭后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服用抗排异药、血友病、慢性白血病、肺源性心脏病等7种门诊大额疾病,在原规定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87%的报销比例标准基础上,由公务员医疗费用再补助8%。
(四)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标准
门诊、急诊医疗费用补助,参保的在职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300元,退休人员每年补助调整到400元,补助资金划入个人账户。
本通知从2014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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