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10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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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太原市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加强应对和防范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能力,最大限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太原市区域内发生的较大(Ⅲ级)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指挥部、应急工作组、县(市、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专业救援队伍、相关企业应急救援组织等组成。
 2.2指挥机构与职责
 2.2.1市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长助理、市安监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太原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联通、网通太原分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全面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定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和抢险救援方案;协助省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及省安监局报告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发布较大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建立非煤矿山事故预测预防预警机制。
 2.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协调较大非煤矿山事故预防、处置工作,对较大非煤矿山事故进行核查,检查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应急准备工作落实情况;组织调查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组织建立管理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组织修订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3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与应急救援物资相关生产储备信息库及必要联系沟通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审批相关非煤矿山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
 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重点目标安全保卫,依法打击事故现场及周边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根据指挥部统一部署,管制疏导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确保事发地应急救援通道畅通。
 市经信委: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煤、电、油、气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预算、拨付并监督使用。各县(市)区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应急救援经费。
 市国土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非煤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引发的非煤矿山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市人社局:规范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备案制度,依法督办和查处非煤矿山企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指导事发地有关部门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伤残等级和工伤劳动能力鉴定。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工作需要,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必要生活资料运输;组织所辖公路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市民政局:负责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死亡人员遗体处置,组织、指导社会捐赠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非煤矿山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县(市、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督促市属非煤矿山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市安监局: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指导有关救援队伍实施抢险救援;向市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现场气象监测,及时提供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为事故救援提供气象应急保障服务。
 市环保局:负责事故现场水质、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环境应急检测工作,根据检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太原警备区: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应急分队,协调驻地部队,参与非煤矿山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太原支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外围警戒;调动指挥所属部(分)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
 市消防支队: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太原供电分公司: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联通、网通太原分公司:组织协调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时,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2.3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支撑应急工作组。
 2.3.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单位:市国资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消防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矿山救护队伍
 职责:实施市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对事故现场水质、土壤等环境进行应急监测。
 2.3.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交警支队、武警太原支队、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2.3.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有关医疗卫生单位、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管理工作。
 2.3.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经信委、太原供电分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过程提供气象信息,保障事故现场电力供应;做好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工作;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确保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2.3.5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太原日报社、太原电视台、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3.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事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人保财险太原分公司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工作,死亡人员尸体处理及有关善后工作。
 2.3.7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市安监局
 成员: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
 职责: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的研究制定;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提出意见建议。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市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事故灾难信息接收、处置、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
 (2)市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对所监管企业或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危险源的非煤矿山企业实施重点监控,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其他灾害和事件进行预警。
 (3)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引发灾害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危险因素数据库,实施日常监督管理,落实评估备案工作。
 (4)非煤矿山企业发现生产安全事故征兆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接报告后,应立即组织力量到现场进行复核确认,采取必要应急措施。事态严重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
 3.2预警分级与发布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四级预警信息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在非煤矿山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县(市、区)政府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时,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按规定启动三级预警信息发布程序;有上升为二级以上趋势时,市政府及时报告省政府,提升预警级别。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预防预警行动
 有关部门应建立全市重大危险源资料信息库,督促重大危险源管理单位开展安全评估,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预防预警机制,强化安全管理措施,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黄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按照本预案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及时收集分析各类非煤矿山事故事故预警信息,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市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可能导致非煤矿山事故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制定应急行动方案,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加强应急值班,训练队伍,做好各项战前应急准备工作。
 4应急响应
 4.1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Ⅱ级 (重大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Ⅲ级(较大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Ⅳ级 (一般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信息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或涉险事故,事故单位1小时内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中央和省属企业同时上报省安监局和企业总部)及本级人民政府。
 县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级安监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暂时无法判定等级和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非煤矿山事故事故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草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30分钟内补报全面的文字报告(包括事故现场草图)。电话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4.3分级响应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及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
 Ⅱ级以上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将事故信息上报省安监局。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县(市、区)政府提供相关应急指导,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工作。
 4.4响应程序
 4.4.1市指挥部接到Ⅳ级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进入应急启动准备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有关专家、队伍、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4.4.2市指挥部接到Ⅲ级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进入应急启动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市指挥部成员集合,组成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组建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预案、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保障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装备、物资参加、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回复有关质询。
 4.4.3市指挥部接到Ⅱ级以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进入扩大应急状态,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向省政府及省安监局报告事故信息,建议启动省级以上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响应;依据本预案开展先期处置;搜集事故信息资料,根据事故类型、现场情况及危害程度建立警戒区;紧急疏散警戒区内与事故抢险无关人员;协调指导事故单位应急人员及先期抵达的外部应急救援队伍开展科学救援;及时向省安监局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做好上级应急机构及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引导、情况介绍等工作。
 4.5指挥和协调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先期救援。按照分级响应原则,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指挥事故救援。
 较大事故发生后,按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现场救援工作需要和全市应急救援力量布局,协调调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保障事故救援需要;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救援工作,提出现场救援方案,制订防止事故引发次生灾害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适时通知有关方面启动相关应急响应;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单位配合、支援救援工作,必要时调动驻地部队参加应急救援。
 4.6现场紧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市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针对非煤矿山事故中可能出现的爆炸、水灾、火灾、中毒等事故特点,实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迅速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社会治安,做好撤离群众生活安置工作;
 (2)封锁事故现场和危险区域;
 (3)迅速撤离、疏散现场人员,设置警示标志,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灾害;
 (4)事故现场如有人员伤亡,立即调集相关医疗救护人员、设备进行现场救治,适时转移治疗;
 (5)做好现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工作,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6)及时制定现场其他突发事故抢险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
 (7)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水库、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4.7应急人员防护
 4.7.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抢险救援以专业矿山救护队为主、其他救援队伍为辅,严格控制进入事故现场人员数量。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应根据非煤矿山事故类别、性质,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抢险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抢险救援工作地点应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温度和监控工作环境等,保证救援人员安全。
 4.7.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群众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制定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负责较大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指挥部负责一般事故信息对外发布工作。事故信息发布应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4.9应急结束
 非煤矿山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受伤、受困人员搜救工作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由市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现场确认后,宣布应急处置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应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调查与评估
 非煤矿山事故调查工作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市指挥部负责对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原因,评估应急响应情况,及时将检测评估报告报送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检测评估报告由县(市、区)政府负责,及时报送市安监局。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确保通信联络畅通,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
 市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并及时更新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各非煤矿山企业应急机构以及市内各矿山、非煤矿山救护队、应急救援专家、市内矿山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通信联络信息库。
 6.2物资、装备保障
 市发改委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和紧急配送,确保救灾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应急供应。加强应急储备物资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新。并与其他市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急需时能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征用社会物资。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企业规模,按照有关要求和生产条件,负责储备必要的救灾设备和物资。
 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企业根据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事故救援需要和特点,建立专业队伍,储备有关特种装备。依托现有资源,合理布局并补充完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清理、登记可供应急响应单位使用的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完善的保障体系。
 6.3队伍保障
 大中型非煤矿山企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未建立专职救援队伍的小型非煤矿山企业,应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或与邻近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队伍。
 矿山救护队和公安消防部队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支援力量。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补充力量。
 6.4交通运输保障
 市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调配交通工具,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输送安全。公路设施受损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开设应急救援专用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车辆以最快速度到达救援现场。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医疗卫生保障,组织协调市内卫生资源对事故伤员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人员伤亡情况和医疗卫生保障需要,协调落实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供应、调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按照指令迅速进入事故现场指定区域实施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各级医疗机构负责实施后续救治。
 6.6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重点地段、重点场所、重要物资设备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做好治安工作。
 6.7经费保障
 由财政负担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资金,按照现行财权、事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非煤矿山企业应设立事故应急救援储备资金。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费用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协调解决。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安监局和非煤矿山生产单位利用现有技术人才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建立非煤矿山应急救援专家库和应急资源数据库,提供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市气象、国土部门为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预警、应急救援决策和响应行动提供相应技术支持。
 6.9预案宣传、培训、演练
 6.9.1宣传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向公众及非煤矿山企业员工宣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及逃生避险知识,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非煤矿山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
 6.9.2培训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制定落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培训计划,提高其专业技能及应急处置能力。对社会应急救援志愿者进行培训,形成专业应急队伍、企业专兼职救援队伍和社会志愿者共同参与的应急救援体系。
 6.9.3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会同有关部门、县(市、区)及企业组织一次综合实战应急演练。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同能力,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生产安全事故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非煤矿山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有关应急救援机构和各县(市、区)政府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演练结束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
 7附则
 7.1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本预案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7.2奖惩
 7.2.1奖励
 对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提出应急救援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及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2.2惩罚
 在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义务;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非煤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救援资金或物资;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及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对责任人员依法依规问责。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定期组织评审和修订。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负责解释。
 7.5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太原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2.主要救援队伍联系方式
 3.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4.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附件1-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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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