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10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2日
太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电子政务工作,深化政务公开,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政府机构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政务与技术有机融合,向政府内部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电子政务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集约精简、协同共享、安全高效、公开透明”原则,着力于管理创新、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促进电子政务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第五条 太原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组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研究部署和组织领导。领导组组长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员为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为全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领导组工作安排,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领导组下设电子政务安全组、专家顾问组,分别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和安全防范工作;对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论证。
第六条 各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主管部门,落实工作职责,保障电子政务日常工作有序开展。监察部门应对纳入电子政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进行监督,对行政行为的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予以问责。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七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和本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编制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加强顶层设计、统筹协调,防止重复建设,提高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
第八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编制电子政务相关规划,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各部门根据本市电子政务工作统一要求,制定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节点目标,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市级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经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发改委审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未经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的项目,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年度市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原则进行编制,按程序报市人大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依照项目进度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情况分季、年按批次抄送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提高效率,推动相关项目源头管理。各项目建设和应用单位应加强招标采购、工程监理、竣工验收、推广应用等工作。
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推进实施、项目管理、工程监理进行指导、监督。
市级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完成后,审计部门根据情况适时对项目投资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章 骨干网络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市电子政务骨干网络由政务专网、政务外网组成。
(一)政务专网主要满足行政机关内部业务应用需要。
(二)政务外网为非涉密网,主要满足各级行政机关非涉密业务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应用需要,严禁处理、传输、存储涉密信息及工作秘密和敏感信息。
第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建设管理,制定网络接入、IP地址分配、域名管理、费用支付等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指导分支网络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充分利用现有市电子政务骨干网络,实现互联互通。接入单位应落实管理责任,做好本单位网络终端设备、各类应用等日常运维保障工作。
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再单独新建业务专网。已建成的业务网络应逐步归并整合,分别纳入政务专网、政务外网。
第十六条 加强各部门电子政务网络互联网接入管理。各部门应依托市政务外网,形成相对集中的互联网接口。现有各部门互联网接口应逐步归并。
第十七条 各部门面向社会公众的电子政务应用系统应基于政务外网组织实施,并通过互联网提供服务。
第五章 应用建设和维护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权限,遵循“便捷、实用、高效”原则,加强电子政务应用,拓展面向社会公众的非审批类办事与服务。
第十九条 政府网站应加强运维管理,丰富深化内容,拓展网站功能,健全协同体系,夯实内容保障,注重安全防范,发挥网站集群效应,不断提升全市政府网站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各部门应加强政府网站资源整合,推动集约化建设,在互联网上逐步形成统一的政府门户网站;建立政府网站开办备案制度,加强网站新建、变更情况备案,提高网站安全防护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推进本市部门间电子公文信息交换接口和数据对接建设,实现公文、会议通知、简报等垂直发送和横向传输,进一步深化无纸化办公,提升各级政府行政效率。
各部门应在市电子政务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完善数据交换标准接口、数据采集标准字典、数据引用标准规范、数据查询运行机制,为全市数据共享奠定基础;结合实际,推进和优化本部门无纸化办公系统的应用。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文件档案管理规范,根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要求对电子文件的形成标准提出指导性意见,制定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的接口技术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电子政务建设与实施规范,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第六章 资源共享
第二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制定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与信息交换协议,建立本市公共数据目录交换平台、基础数据交换资源池、共享数据信息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
第二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掌握的具有基础性、公共性特点的数据库信息,纳入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范围。暂不能共享和交换的,可在按照程序报批后,暂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严格控制独立、封闭的单一部门业务系统建设,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业务系统应用集成,开展业务协同,避免重复建设。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应积极倡导利用现有基础设施资源,开展硬件托管、数据存储、灾难备份等集中性管理。
第七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定期开展相关信息安全监督检查,推动信息安全防护与电子政务建设同步研究、规划和落实。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安全测评、应急管理、安全检查等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要求,明确电子政务信息安全责任。建立保密审查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对上报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九条 电子政务建设应使用正版软件和经依法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鼓励电子政务项目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基础软件产品。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培训评估
第三十一条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培训制度、电子政务信息报送和调查统计制度,组织开展电子政务培训,全面提升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的电子政务意识和能力;促进工作交流和决策分析。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工作绩效评估制度。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市级绩效评估方案,定期对各部门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及整体绩效进行综合评估、考核。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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