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3〕4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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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发〔2013〕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4日



太原市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18号)和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3〕2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人民群众食品药品安全为目标、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整合监管职能和机构为重点,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充实基层监管力量,减少监管环节、优化资源配置,对生产、流通、消费环节食品安全和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统一效能。理顺部门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减少监管环节,完善监管体制。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职责尽量由一个部门承担。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筹推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市、县分级管理,合理划分市、县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事权,全面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要求。
(三)加强基层、重心下移。强化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能力建设,推进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填补基层监督管理机构空白,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系,加快形成食品药品监管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体系。
(四)人随事走。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本系统涉及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的人员、编制调整工作,改革过渡期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到无缝对接。
三、职能调整和机构设置
(一)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1.行政机构设置
(1)职能调整和行政机构设置
将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监督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食药监管局),加挂太原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建制。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市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不再实行垂直管理,由地方政府管理。原市食药监管局派驻各区的食药监管分局整体划转各区管理(行政编制各7名,小店、迎泽分局工勤人员编制各2名,杏花岭、尖草坪、万柏林、晋源分局工勤人员编制各1名)。
各开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由市食药监管局承担。
(2)市食药监管局行政编制
从工商系统划转行政编制4名、质监系统划转行政编制5名、太原市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6名、太原市商务局划转行政编制1名、省下达行政编制3名。调整后,市食药监管局行政编制总额68名,工勤人员编制8名。
(3)市食药监管局领导职数
核定领导职数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食品总检验师1名、药品总检验师1名。
(4)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设置
在太原市公安局设置太原市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为市公安局的内设机构。各区(开发区)公安分局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设置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机构。
2.事业机构设置
(1)体制调整
将太原市食品化妆品小店监督所(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2名)、太原市食品化妆品迎泽监督所(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1名)、太原市食品化妆品杏花岭监督所(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0名)、太原市食品化妆品万柏林监督所(财政拨款事业编制10名)、太原市食品化妆品尖草坪监督所(财政拨款事业编制9名)、太原市食品化妆品晋源监督所(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名)分别划归相应区管理。不再为市食药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
(2)机构设置
市食药监管局共设置事业单位5个:
太原市食品药品稽查队
组建太原市食品药品稽查队(太原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核定市财政拨款事业编制55名(10名从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划转,另新增45名)。机构规格为副县级。核定单位领导职数4名:副县2名、正科2名。内设机构及中层职数按机构编制有关规定设置。其主要职责为:受理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并查处;承担上级下达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抽样任务。
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所
太原市食品化妆品监督所更名为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所。重新核定市财政拨款事业编制40名。机构规格为正科级。重新核定单位领导职数3名:正科1名、副科2名。其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太原市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不锈钢园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和专项检查;查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违法行为;组织、指导、协调全市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太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重新核定太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市财政拨款事业编制65名(新增35名)。机构规格调整为副县级。核定单位领导职数4名:副县2名、正科2名。内设机构及中层职数按机构编制有关规定设置。其主要职责调整为:承担食品、药品、食品药品包材、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检验、强制检验、委托检验、风险监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服务及相关科研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抽样工作;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县(市、区)食品药品检验机构提供业务指导及技术培训。
太原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机关服务中心机构编制维持不变。
3.其他事宜
市食药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共新增市财政拨款事业编制80名,待全市空余事业编制收回后落实到位。
(二)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设置
1.重新组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将县(市、区)原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全部职责,卫生部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和药品管理职责进行整合,组建新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加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为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科级建制。
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领导班子由同级党委管理,主要负责人任免事先征求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意见。业务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指导。
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内设机构按照《山西省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结合工作职责和现有编制数统筹设置。
为充实和加强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力量,在原县(市、区)食药监管部门基础上,县(市、区)工商系统按“人随事走”原则划转行政编制:古交市划转5名,清徐县及六区各划转4名,阳曲县、娄烦县各划转3名;县(市、区)卫生部门可适当划转行政编制。
县(市、区)商务、经信部门承担的畜禽定点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县(市、区)农业部门,行政编制、执法机构编制可适当划转。
2.加强完善县(市、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加挂投诉举报机构牌子)
县(市、区)统一组建食品药品行政执法队伍,名称规范为“XX县(市)食品药品稽查队”和“太原市XX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加挂“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中心”牌子。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受理和违法行为查处。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队为副科级建制。
县(市、区)食品药品稽查队编制为:清徐县、古交市各25名,六区各20名,阳曲县、娄烦县各15名。经济发达、餐饮网点密集、旅游资源集中的县(市、区)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增加编制5名左右。
将太原市食品化妆品小店监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妆品迎泽监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妆品杏花岭监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妆品万柏林监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妆品尖草坪监督所、太原市食品化妆品晋源监督所分别更名为:太原市小店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太原市迎泽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太原市杏花岭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太原市万柏林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太原市尖草坪区食品药品稽查队、太原市晋源区食品药品稽查队。编制均按20名标准配齐。
3.整合县(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
整合县(市)所属各部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包括人员、编制、装备等),组建综合检验检测机构,构建公共检验检测平台,配齐配强力量,为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和保障。县(市)综合检验检测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为县(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承担食品、药品、农产品等检验检测任务。整合不彻底的县(市),其新组建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按正科级审批。有条件的市辖区也可整合部门检验检测资源。
4.设立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
在全市乡镇(街办)设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名称规范为“XX县(市、区)XX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站”。作为县级食药监管部门派驻机构,承担区域内食品药品安全日常监管职责。使用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从各县(市、区)现有财政拨款事业编制中(或连编带人)调剂解决。
人口在5万以上的乡镇(街办)单独设置食品药品监管站,每站人员编制12名左右;人口在2万至5万的乡镇(街办)可单独设置,也可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7名左右;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镇(街办)按区域设置,每站人员编制5名左右。
5.加强乡镇政府食品药品安全责任
在乡镇(街办)确定1名领导分管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确定1名公务员为食品药品协管员;在行政村(社区)确定1名食品药品协管员,承担协助执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职责。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6.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加强市场监管,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县(市)公安机关组建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加大对食品药品犯罪案件的侦办力度,严厉打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领导机构,精心组织,统筹做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各项工作。改革过渡期间各负其责,相互配合,职责划出单位及时将相关人员、工作及资料等移交到位;接受部门主动积极做好接收工作。职能交接前,原监管部门仍承担相应职责。因衔接不到位出现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市级确保10月底、县级确保12月底前完成食药监管体制改革任务。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制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按程序向市机构编制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涉及职能机构整合及人员、编制、资产、经费等诸多方面,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程序和要求,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执行财经纪律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保机构改革过程中思想不散、秩序不乱、工作不断,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工作上下贯通,运转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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