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116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燃气管网居民用气库站及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石油燃气管网居民用气库站及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1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刻吸取青岛“11.22”输油管线泄漏爆炸事故教训,严防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11月29日市委常委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为期一个月的石油、燃气管网、居民用气、库站及运输车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体要求,以“查隐患、纠违章、堵漏洞”为重点,严格落实石油、燃气管网、居民用气、库站及运输车辆相关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彻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切实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时间要求
专项行动为期一个月。自12月20日起至2014年1月20日。
三、排查治理范围
全市涉及石油、天然气(含煤层气)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及相关在建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管网、储存场所及运输企业(以下简称油气企业)和燃气居民用户。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油气企业和燃气居民用户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
(二)市安监局:负责石油、燃气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组织成品油库、LNG生产企业、加油加气站、石油长输管网、天然气长输管网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三)市城乡管委:负责组织全市燃气领域(包括市内天然气管网、液化气站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四)市质监局:负责组织石油、燃气领域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五)市公安局:负责根据交通状况明确市区石油、燃气运输车辆通行时间;组织石油、燃气领域消防和道路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六)市商务局:负责组织打击非法加油站、加油点、油罐车。
(七)市煤炭局:负责组织煤层气抽采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八)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石油、燃气运输车辆及运输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九)市城乡规划局:负责组织压占燃气管网设施和侵占调压站安全距离违章建筑、违法加油(气)站专项治理、集中拆除工作。
(十)燃气企业(市煤气公司、市天然气公司、科莱天然气公司):负责组织城市天然气门站、储配站及输配管网等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近期对居民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五、重点检查内容
(一)油气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油气企业安全管理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运行情况;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四)油气企业各类安全设施设备、监控设施等运行和维护保养情况;
(五)各类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六)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及救援队伍、器材配备等应急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油气企业要高度重视石油、燃气管网、居民用气、库站及运输车辆安全工作,强化组织领导,按照“不漏单位、不漏场所、不漏设施、不漏部位”要求,立即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同时建立长效管理体制,“一事一表”,明确责任范围和责任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
(二)认真整改落实。坚持边查边改,以排查促整改。对排查出的一般性隐患,立即限令整改;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建设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予以彻底有效整治;对典型案件认真查办,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深入分析隐患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加强日常监管。
(三)强化宣传氛围。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安全宣传,大力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对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和典型案例公开曝光。同时通过印发安全常识手册、海报、传单和安全责任警示牌等,增强企业和居民安全防范意识,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心、积极参与、群防群治”的良好氛围。
(四)按时总结上报。各县(市、区)、开发区及相关部门、油气企业要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成效(包括工作进展、采取的措施、主要成效、存在问题和下一步工作等)进行全面总结,于2014年1月25日前上报市安委办。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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