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104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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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6日


太原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降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国家有关事故应急救援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分为四级(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Ⅰ级(特别重大事故):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Ⅱ级(重大事故):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省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Ⅲ级(较大事故):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需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4)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5)其他需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Ⅳ级(一般事故):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2)超出生产经营单位应急处置能力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3)其他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上述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对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协调指导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体系
在市政府领导下,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市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市生产安全专项事故应急指挥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公安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检验检测机构、社会力量、志愿者队伍以及参与抢险救援的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组织等。
2.2指挥机构及职责
2.2.1市应急总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以下简称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产安全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旅游局、市安监局、市农机局、市食药监局、市煤炭局、市气象局、市防震减灾局、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太原供电分公司、中国移动、联通、网通太原分公司。
总指挥部职责:负责全市范围内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指挥、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各项工作;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协助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事故情况信息发布工作。具体职责为:
(1)根据事故级别及进展情况决定生产安全事故灾难Ⅲ级预案启动;组织协调各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分别预警与响应,组织实施应急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2)检查和批准向新闻界及公众发布有关事故信息,决定新闻发布会召开。
(3)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和征用各类物资、设备、场地和人员,组织协调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参加事故救援。
(4)发现事故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安全,立即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疏散人员、物资;对重大危险源或污染源进行监测,发生环境污染次生衍生危害时,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善后工作。必要时请求上级或周边市应急救援队伍援助。
2.2.2总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总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安监局局长兼任,负责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具体职责为:
在总指挥部领导下协调组织各部门专项应急救援机构工作;确定和分配所需应急人员,执行抢险救灾指令;汇总报告事故情况,发布事故信息;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办理总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总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总指挥部安排,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新闻报道、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改委:组织协调全市煤层气(天然气)、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能源行业和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及煤炭集运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与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器材生产厂商建立沟通机制;承担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及其他设施项目审批。
市经信委:负责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运和综合协调。
市住建委:组织协调房屋建筑施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指导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程抢险。
市城乡管委:组织协调供气、供热、供水、市政工程等城市市政运营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相关保障。
市教育局:组织协调本系统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搞好在校学生安全教育,提高学生自救互救技能;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制定学生应急疏散、安置、心理咨询、宣传教育方案。
市公安局:组织协调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现场警戒、治安管理,协助事故区域人员疏散,打击事故现场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交警部门实施事故现场区域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救援交通顺畅;参与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抢险救援工作,确认现场应急救援及遇难人员身份。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事故应急专项经费预算、拨付并监督使用(各县(市、区)、开发(园)区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划分的原则分级负担应急救援经费)。
市人社局:规范全市生产经营单位劳动用工和用工备案制度,指导县(市、区)人社部门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局:会同市气象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支撑。组织协调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及所属行业事故应急工作;参与其他事故应急抢险,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应急救援所需客货运输车辆;组织所辖公路抢修维护,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应急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畅通。
市水务局:通报河流、水库超安全警戒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组织协调渔业、船舶作业、水库生产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农委:通报草原火险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农业生产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市商务局:组织商贸等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做好受灾人员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令和救援需要,协调调动市及周边市、县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援助。
市环保局: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对大气、水体、土壤环境污染影响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
市国资委:会同市安监局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市属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组织协调特种设备及其他分管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和事故调查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协调旅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履行市安委办的综合协调、监督职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等行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各有关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市农机局:组织协调农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市食药监局:做好生产安全事故所需药品、医疗器械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煤炭局:组织协调煤矿较大伤亡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市矿山救护队人员管理、救护装备配置和经费保障工作。
市气象局:提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市防震减灾局: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提供地震监测、检测和地震趋势分析等情况,与各成员单位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地震信息通报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太原警备区: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太原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市消防支队:组织较大火灾事故扑救,参加其他灾害或事故抢险救援工作。
市交警支队:指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防范、应急处理,协调、参与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事发地交警部门实施事发区域交通管制疏导,保障应急工作交通顺畅。
太原供电分公司:组织所属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电力保障工作。
中国移动、联通、网通太原分公司:组织协调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为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提供相关保障。
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职责履行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和保障职责,制定、管理并实施有关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2.4市生产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市政府成立生产安全专项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长助理及市政府主管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总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分管领导。
专项指挥部负责各相应类型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在事故状态下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专项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治安警戒、医疗救护、后勤保障、环境监测、宣传报道、善后处置、技术支撑等应急工作组,完成相应应急任务。
2.2.5应急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2.5.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事故相关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
职责:负责实施事故现场指挥部批准的抢险救援方案;向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救援所需各类图纸资料;组织指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2.2.5.2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太原警备区、武警太原支队
职责:负责生产安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保障应急救援高效有序进行。
2.2.5.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成员单位:市经信委、市食监局、市质监局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伤员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卫生应急药品、器械等物资调配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2.5.4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国移动、联通、网通太原分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
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抢险人员提供生活与休息场所;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信息,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组织公路抢修、维护,保证公路畅通;保障救援现场无线通讯及设备完好、通信畅通。
2.2.5.5环境监测组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成员单位:市气象局、市国土局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大气、水质、土壤环境污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提出次生环境污染事件防控建议及处置技术指导意见。
2.2.5.6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职责:维护现场正常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2.5.7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
职责:做好伤亡人员身份确认,家属安抚、抚恤、理赔,死亡人员尸体处理及有关善后工作。
2.2.5.8技术支撑组
牵头单位:事故单位主管(行业)部门
成员: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专家
职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提出应急救援决策、事故防范和恢复生产意见建议。
3预警预防机制
3.1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及时上报可能引发较大以上事故的险情或其它灾害、灾难以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等重要信息。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涉险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还应同时报告市安监局、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县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一般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报告市安监局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县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在接到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直接上报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同时报告市安监局、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
市安监局和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较大以上涉险事故报告后1小时内,报告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
报告事故信息应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各级生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级负有生产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下列内容报告事故情况: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险救援情况);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初步估计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现场草图;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事故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应先使用电话快报;30分钟内补报全面的文字报告(包括事故现场草图)。电话快报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名称、地址、性质;
(2)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3)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3.2预警信息发布与预警行动
3.2.1预警信息发布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范围,合理划分监测区域,建立健全专业监测网点,完善应急监测预警体系。有关专业监测机构应按照应急需要加强技术保障建设,确保监测数据信息完整可靠。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预警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四级(一般)预警信息由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发布。市政府及授权的有关部门负责三级(较大)预警信息发布。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发布的四级预警信息,有上升为三级以上趋势的,应及时报告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并由其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必要时,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省政府提升预警级别。
预警信息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发布,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2.2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预警信息后,应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总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2.3预警信息的调整与终止
发布事故预警信息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生产安全事故不可能发生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或有关部门应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一般(Ⅳ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并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严重程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事故超出当地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即达到或可能达到Ⅲ级以上),及时报请总指挥部启动相关预案实施救援。
(2)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设立并公布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应急值班室根据警情报告部门负责人的同时报告市安监局;部门负责人立即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建议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决定启动本级应急救援预案后,总指挥部相关副总指挥、总指挥部其他人员及相关应急抢险队伍立即赶往事发地点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必要时总指挥赴事发地点亲自指挥应急救援工作。较大事故应急响应行动开始时,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按照市级相关预案要求,全力配合市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并及时报告事故救援进展情况。
事故灾难扩大,超出市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事故可能发展上升为Ⅱ级、Ⅰ级)时,总指挥部及时报请省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省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3)Ⅲ级响应时,各相关成员单位启动并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救援进展情况,需要其他部门应急支援时,提出支援请求。
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设施,确保救援工作顺利展开。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预防和制止破坏活动,防止事故责任人逃逸。卫生部门立即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医药部门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环保部门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监测监控,对防止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发生提出建议。财政、民政、交通运输等部门保证抢险救灾资金到位,确保抢险物资供应。气象部门加强事故发生区域气象监测,随时为抢险救援提供准确的气象信息。其他抢险救援队伍应立即到达现场抢险。
(4)市安监局接到事故信息后随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讯渠道,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待命,为县(市、区)、开发(园)区和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派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突发事件的事故,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参与协调跨区域的Ⅲ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Ⅲ级响应后,按照事故类型,总指挥部有关人员立即进入应急岗位,并根据事故发生区域和应急工作需要立即组建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及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赶赴事故发生地组织实施应急救援。
总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灾难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发地毗邻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相关机构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
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迅速有效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故(事件)发生,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本市行政区域内省属、中央企业发生事故灾难时,事故发生单位在报告当地安监部门的同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其主管部门或公司总部应全力调动相关资源,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政府根据事故类型和级别启动相应应急程序,全力配合实施救援。
4.3紧急处置
紧急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置力量,由事故发生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按照应急预案实施。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4医疗卫生救助
事发地县(市、区)、开发(园)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市卫生局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请求,及时协调市属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专家,提供医疗卫生救援。
事故灾难发生地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和专业规程开展卫生防疫工作。
4.5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佩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安全防护装备。
4.6群众安全防护
事发企业应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及时采取防护措施,保护群众安全。现场指挥部负责群众安全防护的组织指挥工作,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安置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疏散转移工作,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开展疏散人员生活救助、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实施治安管理。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不足时,申请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协调有关县(市、区)、开发(园)区、市有关部门组织社会力量支援。
4.8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评估报告及时上报专项指挥部、总指挥部。
4.9信息发布
经总指挥部批准、总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宣传部门负责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灾难信息发布工作。
事故信息发布应当准确、客观、及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或散布未经核实、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4.10应急结束
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文物、重要档案、重大财产得到清理,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经现场指挥部确认并批准后,较大(Ⅲ级)事故应急响应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市直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单位)负责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者家属及受影响人员,恢复正常秩序。
5.2保险理赔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事故调查总结评估
较大(Ⅲ级)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由市安监局负责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调查。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总指挥部、市政府应急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应急指挥、通信与信息保障
为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效开展,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和各专项事故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应急通讯名录并定期更新。
市安监局应建立健全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生产安全灾难信息报告系统、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定期向市安监局报送有关信息,重要信息和变更信息随时报送。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掌握本专业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程配备救援装备。
6.2.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冶金、机械、建筑、交通等行业或领域企业应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行业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情况。
6.2.3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根据救援需要及时组织协调各交通运输单位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县(市、区)、开发(园)区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公安、交警、交通等部门为应急救援开设绿色通道,迅速组织抢修受损道路,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及时运送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建设,配备相应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救援能力。
6.2.5物资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企业应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中征用和使用企业、个人财产,应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2.6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负责本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市财政每年列支不少于200万元生产安全应急资金,用于市级生产安全日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管理、培训、演练和救援装备购置维护(经费预算项目由市安监局提出)。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级生产安全应急救援经费保障,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到位。生产经营单位准备必要的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证应急救援和日常工作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2.7社会动员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市安委办协调调用事发县(市、区)、开发(园)区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提供必要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监局组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6.4.1公众信息交流
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宣传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相关宣传教育工作。
6.4.2培训
总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要制定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计划,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4.3演练
本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6.5奖励与责任追究
6.5.1奖励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完成应急处置任务出色、抢救事故灾难有功、排查治理事故隐患成效突出、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有其他特殊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6.5.2责任追究
在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按照规定制定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不按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拒不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进行破坏活动,或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6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对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附则
7.1预案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安监局按照有关规定牵头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应急总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2.主要应急救援队伍联系电话


3.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成员通讯录



附件2
主要应急队伍联系电话
太原市矿山救护大队值班电话:7053500
太原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电话:3112350
太原化兴危化品救援队值班电话:6322555
西山煤电集团矿山救护大队值班电话:6215118
太原市公安消防支队报警电话:119
太原市煤气公司抢险调度室:6047777
线管所:3097777
集团公司公司值班室:6019599
太原供电抢险服务:95598市长办公电话:4016216
太原市医疗急救中心:120
省安监局调度台:40949094094910
传真:40949114094912
市政府应急办:20224984227229(传真)
市委值班室:4223081
市安监局调度室:72400587240119(传真)
附件3
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并政办发(2013)104号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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