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11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1日
太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民众身体健康,根据《山西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
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民众健康水平。全市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8312例;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以县(市、区)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报告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级卫生、教育、公安、司法行政、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与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肺结核患者免费诊疗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医疗卫生人员防护。
(三)加强结核病实验室建设,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疗。市级在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实验室,配备必要设备,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严格按照《结核病实验室检测技术规范》要求,规范开展相关工作,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患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可疑患者耐药检测、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县(市、区)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救助。积极探索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办法,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诊断及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公益宣传教育并纳入相关工作安排,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增强宣传教育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拓展外围合作。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项目,重点开展结核病发病机理、流行危险因素、新诊断技术等领域研究工作,吸收、借鉴、推广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根据本规划目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贫困结核病患者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诊断、治疗费用。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进一步加强市、县、乡镇(社区)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区)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为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辖区肺结核患者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完善保障政策,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完善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结核病患者激励机制;加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投入,对相应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设备进行补助,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逐步使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衔接,将参保患者符合政策规定的门诊大额疾病和住院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报销范围,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减轻患者负担。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防治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其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升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部门。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本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附件:1.太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领导组名单
2.2011-2015年太原市结核病人发现任务数
附件1
太原市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领导组名单
组长:王爱琴(副市长)
副组长:潘侠(市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郝宝清(市卫生局局长)
张权斌(市发改委副调研员)
强培东(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王树红(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保现(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赵山成(市公安局副局长)
鲁恺(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褚晓锋(市司法局副局长)
欧阳湘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调研员)
曹永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张玉平(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办公室主任:马秉权(市卫生局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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