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35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0日
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方案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为规范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借鉴2006年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经验,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一)市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协调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数量,会同市物价局核定号牌号码竞拍底价;制定号牌竞价发放具体操作规程,委托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二)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竞价收入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支出主要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等。
(三)竞价发放小汽车号牌仅限于9座(含9座)以下小型载客汽车(外籍、领馆小汽车除外)。
二、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委托银行收取号牌竞价成交价款,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办法。
市公安局:负责提供可供竞价号牌号码,对已确定用于竞价发放号牌号码进行锁控,按规定为号牌竞价成交人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市监察局:依法加强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监督,对财政核拨、核补经费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违规参与竞买,或有关行政机关、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行为追究责任。
市物价局:参与小汽车号牌号码竞拍底价核定工作。
经办机构:按照小汽车号牌竞价发放的工作要求,提供交易平台,落实竞价会场;确定具有资质的拍卖机构;维持竞价现场秩序,举行竞价活动前与现场所在辖区公安部门取得联系,确保竞价活动正常进行。
三、竞价人资格及须提供的证件
除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外,凡新购、外地转入本市或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9座(含9座)以下小型载客汽车的单位或个人,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均可报名成为竞价人。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竞价人应提供本市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具有本市户籍居民竞价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非本市户籍在本市居住的内地居民竞价人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
所有竞价人均须提供本市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注册登记、转移登记业务受理凭证。
四、竞价号牌确定
(一)每期挑选100副号牌号码竞价发放。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数量。
(二)已确定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号码,不再以其他方式发放。
(三)竞价未能成交的号牌,由市公安局收回,转入下一期竞价发放再次竞价。超过一年仍未竞价成交的号牌,不再竞价发放,由市公安局按规定随机选号发放。
五、竞价号牌发放程序
(一)竞价通告。经办机构在竞价前15天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媒体发布小汽车号牌竞价通告。通告内容包括:竞价方式、地点、时间、拍卖单位、资料发放途径、报名方法、用于竞价发放的号牌及其底价、竞价人资格和资料、缴款时间和方式、领取号牌时限和要求、违约责任等事项。
(二)竞价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新闻媒体公告发布时间为准。
(三)竞价报名。经办机构对报名取得竞价资格且资料齐全的竞价人,发给参与竞价凭证。竞价人执此凭证在竞价现场换领入场应价号。
(四)竞价方式。拍卖机构以公开叫价和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最高应价者为唯一成交人。
(五)竞价缴款。成交人在竞价现场缴款点按成交价以银行卡(银联卡)划卡方式交纳号牌成交价款。
(六)竞价确认。经办机构在现场与已完成缴款的竞价成交人签署《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
(七)注册登记。成交人在号牌号码竞价完成后15天内,持《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竞价缴款凭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业务理凭证,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成交人竞得的号牌不得转让、转赠。
(八)监督措施。号牌竞价前3天,经办机构书面通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派人到现场监督。经办机构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在号牌竞价现场设立监控录像(录像保存一年以上),并由公证部门派员进行公证。
六、竞价价款管理
(一)每场小汽车号牌竞价活动所发生的媒体宣传、刊登竞价通知、租赁竞价场地等费用由市财政局在竞价所得中据实列支;其他费用(含拍卖组织费用)按拍卖成交价款的3%-5%拨给经办机构。拍卖机构拍卖产生费用由经办机构与拍卖机构直接结算。
(二)号牌拍出15天内,成交人书面向经办机构申请撤销《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和退款的,扣除已缴纳价款30%的违约金后予以退还;成交人未办理号牌发放手续,又未书面申请撤销《小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和退款的,所竞得号牌重新列入竞价号牌再次进行竞价,已缴纳价款不予退还。
(三)国家统一更换小汽车号牌,已竞价发放的号牌自动失效。国家统一更换小汽车号牌时成交人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已缴纳价款扣除按比例分摊的竞价费用后予以退还;已办理号牌注册登记和发放手续的,缴纳的价款不予退还。
七、原号牌号码申请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 符合办理转移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三年以上、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条件的,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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