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3〕21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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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有关驻并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我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3〕8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经济普查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
全面调查了解第二、三产业发展规模和布局,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现状及各生产要素构成,进一步查实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状况,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全面更新覆盖国民经济各行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基础信息数据库和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健全统计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信息支持。
作为省会城市,我市具有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数量多、涉及行业广,主城区普查单位密度大、结构复杂、变动频繁,中央和省属驻地单位、驻并条管单位、大型企业集团集中等特点。通过普查进一步摸清家底,能够更好的为经济决策提供信息源,是实现率先转型跨越发展、建设一流省会城市、加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二、普查对象和范围
本次普查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同时将农林牧渔服务业纳入此次普查范围。
三、普查内容和时间
普查主要内容为: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四、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太原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附后),统一组织领导普查工作,研究决策普查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市财政局负责拨付监督普查经费使用。市发改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保障事项。市委宣传部负责宣传动员事项。市城乡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道路广场、公交车、出租车等户外宣传事项。市国土局负责提供普查所需电子地图等地理信息。国家统计局太原调查队负责个体经营户配套调查事项。市监察局负责对普查全过程进行监督,调查处理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市编办负责属地口径机关事业单位名录库(包括本市辖区内中央、省级部门和单位)事项。市民政局负责属地口径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库(包括本市辖区内中央、省级部门和单位)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市质监局负责属地口径组织机构代码(包括本市辖区内中央、省级部门和单位)事项。市住建委、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负责属地口径所管理行业单位名录库(包括本市辖区内中央、省级部门和单位)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市房管局负责物业管理行业单位名录事项。市工商局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属地广告行业单位名录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名录事项,并督促所管理单位配合普查登记。市贸促会负责属地会展等行业单位名录事项。
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电力等部门负责向市经济普查领导组办公室提供本系统在太原行政区划内的法人单位、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名录,并安排督促所属单位积极配合地方政府经济普查办公室组织的入户登记和有关查询。
所有负责上报单位名录库的部门、单位要在普查正式开始前对单位名录库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确保资料及时、完整、准确。并按统一格式上报。名录库中所有单位属地标志要分解细化到乡镇(街办)一级。名录库清理整顿专项经费由各部门预算申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相应设立普查领导机构,认真组织开展本地普查工作。乡镇(街办)、大型企业集团应成立普查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成立普查小组。铁路、银行、保险、证券、邮政、电信、电力等部门普查办公室应主动与市经济普查机构和所在地县级政府普查机构建立合作沟通关系。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经济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成员单位包片制
市政府将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市经济普查领导组各成员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市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县制度。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与所属乡镇(街办)、县级经济普查领导组成员单位签订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建立县级普查机构成员单位包乡镇(街办)制度。
(二)夯实基础,建立高效经济普查运行体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在地统计、在地管理”原则组织属地各级各类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加强宣传动员和乡镇(街办)的业务指导、普查数据质量审核,及时解决普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
加快县级普查常设机构组建,力争在普查时点到来之前全面完成组建任务。保证县级经济普查办公室每一个普查专业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1人,支柱行业、普查工作量大的专业,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2人。并加快推行乡镇(街办)“首席统计员制度”,在普查时点到来之前全面完成。每个乡镇(街办)确定2名以上专职统计人员,建立相应的考核管理制度。
按照工作需要和普查指导员、普查员抽调条件,组织做好“两员”抽调及管理工作。按照普查业务培训“下挂一级”原则直接培训到“两员”。统一组织、绘制普查区电子地图,完成底册载入,确保无缝衔接,普查区能够覆盖全部区域。
2.乡镇(街办)要按照县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统计调查单位网格化管理”要求,开展属地内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入户登记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严格按照普查小区划分范围开展工作。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按照普查方案要求,组织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完成普查区内入户清查、登记工作,配合完成普查数据质量检查查询和抽查工作。
3.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要熟练掌握现场入户登记技术和应填写的普查表种类,准确区分普查区内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做到“地毯式”搜索、一户不漏。熟练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提高工作效率,高质量完成入户登记任务。
4.各级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主动配合普查工作,按照普查机构安排接洽普查员入户登记,提供真实准确的数据资料,并配合各级普查机构质量检查。大型企业集团要对本企业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梳理,做到所属单位、特别是太原行政区划外的产业活动单位无遗漏;其他各类法人单位要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经济普查表填报工作。以本次普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原始统计台账和各项业务制度,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六、保障措施
(一)普查经费保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要求,将普查经费列入预算,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到位。因经费落实不力而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和质量,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根据省政府要求,市级普查工作经费按行政区内人口每人不低于1.5元预算。县级普查工作经费按行政区内人口30万人以上的人均不低于1.6元预算,10-30万人口的人均不低于2元预算,10万人口以下的人均不低于2.2元预算。普查任务较大的县(市、区)、开发区可在基本工作经费标准基础上相应增加。
根据经济普查工作要求,县级普查机构聘用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需工作1个月,期间每人每月劳动报酬不低于500元,由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按3∶4∶3比例拨付。县级普查机构在普查数据采集工作结束后结合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统一支付。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为普查机构解决好办公用房、交通工具等工作条件,要确保县级普查机构有独立的办公室;加强对普查经费监管,坚持勤俭节约和专款专用。
(二)政府督查检查
市政府将在经济普查关键阶段开展专项督查,重点对机构、人员、经费落实到位情况、普查组织方式、普查工作进度、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对普查工作推进不力、出现较大失误、普查结果出现较大偏差的县(市、区)、开发区、市直部门,将严肃处理,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责任,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配合普查工作的中央、省属单位、驻太原条管单位,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三)坚持依法普查
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市、县两级政府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中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四)加强宣传工作
市、县两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策划组织工作。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特点,开展经济普查宣传工作;各新闻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积极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建立激励机制,搞好总结表彰
为提高全市普查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普查机构和人员,给予表彰鼓励。



附件:太原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19日



附件


太原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长:王建生(副市长)
副组长:田维春(市政府办公厅调研员)
陈向阳(市财政局局长)
薛建明(市统计局局长)
孟德东(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王振宇(市发改委副主任)
成员:赵并生(国家统计局太原调查队副队长)
李宁(市编办副主任)
高晋晖(市监察局副局长)
白少敏(市民政局调研员)
崔学锋(市住建委副主任)
张志杰(市城乡管委副主任)
赵长虹(市教育局副局长)
张占军(市国土局副局长)
贾秀荣(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曹永明(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袁琳(市卫生局副调研员)
王建廷(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
张吉祥(市体育局纪检组长)
梁永昭(市统计局副局长)
杨永生(市旅游局副局长)
钱国栋(市房管局副调研员)
王军威(市贸促会副调研员)
刘强(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少锋(市地税局副局长)
刘五棉(市工商局调研员)
候鹏翔(市质监局所长)
俞蒙(太原铁路局总经济师)
鲁学东(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调统处处长)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
办公室主任:薛建明(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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