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78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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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



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参照省有关文件,经市编委会议研究批准,在太原市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太原市企业上市办公室)基础上组建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市金融办)。市金融办设在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按正县级规格核定领导职数。
一、职责调整
将太原市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太原市企业上市办公室)职责划入市金融办;将太原市财政局承担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地方性非银行金融机构综合管理职责划入市金融办。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金融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关于地方金融发展的各项政策和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地方金融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拟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研究太原市金融发展形势,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环境的政策建议,建立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
(二)组织协调全市金融工作。负责太原市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太原市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引导金融机构为太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
(三)牵头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相关管理,推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牵头组建新的地方金融机构,推动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组织指导地方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推荐考核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牵头组织金融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的汇总分析、考核评价,落实金融机构激励措施;参与制定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工作。
(四)研究制定促进全市资本市场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融资咨询服务;依法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及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工作;负责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及知识普及工作;承办资本市场发展相关工作。
(五)指导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金融租赁、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和规范发展,负责地方各类法人金融机构相关管理和协调服务。
(六)激活各类民间资金,加强民间融资引导和规范管理;拟定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规划与措施,培育各类新兴金融组织;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审批(备案)和监管;指导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七)负责全市金融业招商引资,吸引、聚集金融资源;鼓励金融机构入驻太原,指导金融机构合理布局;指导金融功能区、金融集聚区建设。
(八)推动全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牵头培育管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指导推进全市产权交易(资本)、股权、债权等各类市场建设;负责全市各类交易市场培育监管;协调推动各类债券、票据和基金发行融资工作。
(九)负责全市金融发展环境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太原信用环境,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完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人才服务体系,拟定引进、服务金融人才的政策措施;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
(十)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与安全;承担太原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组日常工作;牵头组织有关部门整顿与规范金融秩序,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
(十一)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金融办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信息处
负责文电、会务、文秘、政务信息、综合材料起草、新闻宣传等机关政务工作。承担财务、固定资产管理、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安全保卫、保密、后勤保障等工作,重要事项组织督查工作。建立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实体经济组织沟通协调机制。组织拟定太原市金融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金融专项激励办法和政策措施,研究分析全市宏观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政策建议,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开展金融运行情况收集、上报和重要课题研究。制定地方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考核办法,配合有关部门推荐考核地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推进地方金融机构改制重组,优化资源配置,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吸引聚集金融资源,指导推进金融功能区、金融集聚区建设。统筹协调全市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制定信用评级、资产评估、投资咨询、金融咨询等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太原信用环境。促进区域金融合作与交流,引进金融人才,指导金融机构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
(二)银行机构发展处
负责联系银行业监管部门,协调督促各类银行机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统筹协调和落实市政府与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推进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参与制定重大项目融资方案,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投融资主体开展融资工作。牵头开展政府、银行、企业合作、洽谈、项目对接。开展金融招商工作。汇总分析、考核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
(三)非银行机构发展处
负责联系保险业监管部门,协调推进全市保险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组织引进保险资金为地方经济服务。指导协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工作。汇总分析、考核评价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地方经济社会支持保障情况。拟定吸纳民间资金的政策、规划与措施,指导推动要素市场体系建设。推进股权市场、债权市场、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市场、产权(资本)市场等金融市场建设。
(四)资本市场发展处
负责联系证券业监管部门,协调推进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对全市资本市场发展进行协调指导,推动资本市场要素体系建设,培育组建地方证券和期货业金融机构。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上市培育推荐、改制上市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公司上市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融资咨询服务。依法推进各类基金和债券发行及创业投资、产业基金等融资工作。负责资本市场业务培训及知识普及工作。
(五)金融公司发展处
制定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变更审批(备案)和监管。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发展。指导管理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协会、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业协会工作。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工作。
四、人员编制
太原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机关核定行政编制20名(含原太原市资本市场发展办公室行政编制7名)。领导职数:主任1名(正县级),副主任2名(副县级)。中层职数10名,其中:处长职数6名(含机关党支部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长职数4名。
核定工勤人员3名,使用事业编制。
纪检、监察机构和党组织设置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规定由太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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