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3〕39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油气污染治理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2:56:24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油气污染治理的通知





并政发〔2013〕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防治汽油在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挥发产生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人体健康带来的危害,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排放污染治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油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意义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燃油消费迅速增加,我市油气污染问题日益加剧。油气污染物是造成光化学烟雾、灰霾和臭氧超标等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原因。通过油气污染治理,可以对油气进行回收和集中处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企业履行治污责任,加强环保监管和部门协作,深入推进油气污染治理。
二、油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
本市区域内所有储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储油库、加油站大气污染治理项目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于2013年12月31日前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任务,油气污染排放达到国家标准。
三、油气污染治理内容
(一)环保部门要对全市油气污染情况进行彻底调查,摸清有关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的数量、规模、位置、污染治理情况等基础信息,建立完善油气污染治理管理台帐。对全市现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业主单位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明确完成时间和治理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对治理改造过程中的安全、计量、环保、消防等工作实施监督,确保环境安全。
(二)油气污染治理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全市所有加油站必须按照《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要求完成卸油油气排放控制改造,并满足该标准对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的要求,安装油气排放处理装置。全市所有储油库和油罐车必须按照《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07)、《汽油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07)要求完成油气回收改造,实现油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油气污染治理改造工程应在不影响本辖区油品稳定有序供应的前提下,有计划分批组织实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避免因改造工程安排不当影响社会和经济发展正常用油。油气污染治理涉及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的,治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四)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油气排放污染治理改造项目完成后,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对油气排放进行检测。涉及消防、计量、防爆电器及安全的,须经相关部门检测验收。检测达标后,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应向县(市、区)环保部门提交环保验收申请。市环保部门接到各县(市、区)验收申请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发给验收合格通知书。
(五)汽油年销售量大于8000吨的加油站,应当安装油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预留汽油排放在线监测系统接口,以便今后与环保部门的油气污染在线监控系统联网。
四、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成立太原市油气污染治理领导组,组长由王建生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庞虹和市环保局局长陈继光担任;成员为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领导。领导组负责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例会,协调解决油气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定期通报油气污染治理进展情况,强化考核监督,督促落实目标任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
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做好全市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污染治理项目环评审批、验收、监管以及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核准工作,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新(改、扩)建储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会同市环保局督促油罐车业主单位开展油气污染治理,对未按照要求完成油气污染治理验收的企业,不予通过年度考核;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验收的运输车辆,不予年度审验。市商务局:负责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资格审查及加油站年度检查,提供全市加油站和储油库单位明细,对未按要求完成治理改造的单位,审查及年检不予通过。市工商局:负责对取得前置审批许可的成品油零售企业依法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市安监局:负责做好涉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市质监局:负责油品质量和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油气污染治理工程消防监管验收。各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油气污染治理工作。
(二)强化油气污染治理主体责任。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作为油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严格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尽快制定油气污染改造实施计划,按照治理要求按期完成治理任务。中石化太原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太原分公司所属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统一由分公司向市环保局上报治理方案和计划,其他单位按行政区域报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涉及的安全、消防、计量管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三)严格环境准入。自2013年7月1日起,全市新建、改建、扩建的储油库、加油站及新增的油罐车,必须按照国家油气污染排放标准要求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和处理设施,方能投入使用。
(四)加强监督管理。对已完成油气污染治理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油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监管力度,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督促业主单位做好日常维护,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排放行为。对逾期未完成油气污染治理任务的单位,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市商务局不予通过成品油经营资质年审;市交通运输局暂缓审验油罐车《道路运输证》。
(五)加强信息公开工作。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定期公布油气污染治理工作进展,公开环境保护相关政策措施,公布违法排放油气污染物企业名单,把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置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
附件:太原市油气污染限期治理单位名单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5日


【附件】:39附件.xls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56045.html

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