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80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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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0月9日


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全市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消防考核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市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条 消防工作考核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
第四条 消防工作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工作组,每年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
第五条 消防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求真务实原则。
第六条 消防考核内容包括:消防安全责任、火灾预防、灭火应急救援、消防安全基础、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第七条 消防考核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走访、暗访调查,按照考核评分标准和实施细则逐项细化量化评分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满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每发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扣20分;发生特别重大亡人火灾责任事故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消防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通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予以上优先。
消防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并抄送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消防考核结果,由市安监局按比例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总成绩,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在消防工作考核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级直属单位及乡、镇、街办消防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太原市消防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件】:80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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