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发〔2013〕4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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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并政发〔201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
现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13〕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际,就做好2012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
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国防和军队建设、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对于鼓励广大官兵安心服役、建功立业,促进军队全面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各单位、各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高度,深刻认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全面落实。
二、大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落实
(一)积极开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
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等法规政策,健全制度机制,认真组织实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切实落实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退役1年内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补贴。市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主动协作,密切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合理安排经费,确定承训机构、搞好教学管理、加强就业服务,努力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鼓励有条件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机构、企业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实训实习条件。鼓励各地开展有针对性的创业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创业成功率。
  (二)努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核心任务,各级民政、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83号)优惠政策调整的规定,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3年内按实际新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9000元。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行业项目发展实际需要,从拓宽就业渠道、鼓励企业吸纳退役士兵;加大扶持力度、放宽创业准入领域和条件;提供担保贷款、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完善就业服务、建立就业创业良性机制等方面入手,尽快研究制定具体明确的政策措施,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三)继续做好考试考核安置退役士兵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晋政发〔2012〕29号)等法规政策的执行力度,安置就业、自谋职业、扶持就业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创造性的开展工作,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市编制、发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结合当前全市待安置人数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下达安置计划。各单位历年未完成的安置任务,要继续抓紧完成。驻并所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社会组织,必须依法依规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格执行《太原市城镇退役士兵考试考核安置办法(试行)》(并政发〔2011〕45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原则上不再实行。因特殊原因申请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经市级以上政府安置部门批准,参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0条规定金额标准执行。全市招录公务员和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将全日制大学生退役士兵和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纳入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专门职位范围,由负责招录工作的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组织实施。各级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各中央驻并单位也要督导所辖国有企业,在新招用职工时,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各用人单位要与所接收退役士兵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服役10年以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快安排工作岗位,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及时接续社会保险,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要继续改进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安置原则,规范规章制度和办事流程,主动接受监督、批评,做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阳光下运行。
三、尽快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解决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的通知》(晋政发〔2011〕24号)要求,继续加大解决安置遗留问题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自谋职业,教育引导历年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认识安置工作改革以来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动员说服他们尽快办理自谋职业手续。有条件的地方可在省政府规定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当地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调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专项经费,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及时兑现落实。要督促落实工作岗位,对各级政府安置部门依法分配,各用人单位未予接收或接收后未安排上岗的城镇退役士兵,由用人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并尽快接收上岗。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协调督办,各用人单位要克服困难创造条件,共同完成好历年来未完成的安置任务。部分用人单位确实不能接收安置的,可在征得退役士兵本人同意后,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既不接受政府安排工作也不办理自谋职业的少数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本人放弃安置资格处理。由有关安置部门书面通知其转移退役士兵档案,不再作为安置遗留问题对待。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确保安置工作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政策到位。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双拥”先进单位、先进个人以及精神文明单位评选范围。对完成任务好的单位和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对拒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的单位,由行政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督导改正;对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城镇退役士兵集体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等严重后果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分权限不在当地政府的,由当地政府提出处分意见,转被处分人的主管部门,并抄送其主管部门的同级政府监察机关督促落实)。完不成安置任务的,按《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处罚。拒不缴纳罚款的,由当地政府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罚款收缴国库,专项用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太原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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