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63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3:01:45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63号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人民团体,相关工业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监督作用,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期公布环境质量信息

市、县(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在主要媒体和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大气、水体、噪声等环境质量监测结果。市按月公布分县(市、区)6项主要污染物浓度(SO2、NO2、PM10、PM2.5、O3、CO)和空气质量指数并排名,实时发布每日空气质量分级情况,定期公布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以及9个环境功能区噪声监测情况。

二、定期公布重点污染源排污情况

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源监督监测工作,定期公布主要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包括污染源名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项目名称、监测项目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项目评价结论等),政府和环保部门下达的限期治理项目、环保督办项目进展情况,对工业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和综合评价排名。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做好职责范围内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城管等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环保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对建筑施工工地的监测抽测结果;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公布冒黑烟机动车查处情况。

三、工业企业定期公开环境信息

(一)重点工业企业要通过主要媒体和门户网站定期公布企业自行监测工作开展情况及监测结果,并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公开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生产周期、监测点位、监测时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标准限值、达标情况、超标倍数、污染物排放方式及排放去向、污染源监测年度报告等。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要公开危险废物运输、储存、转移、处置等情况。鼓励工业企业在厂区外设置宣传栏,向社会公布本企业污染源排放口数量、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厂、危险废物处置厂等企业也应定期公布设施运行情况。

(二)重点工业企业要设立“环保公众开放日”,每月至少向市民开放一次,主动邀请市民对企业主要污染源排放口及主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定期向周边社区居民报告污染排放情况和厂区区域环境质量监测情况,听取市民对环境改善的要求和意见,认真解决市民的环境诉求。

(三)环保部门要会同主要新闻媒体设立环保宣传专栏,邀请工业企业向市民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市民对工业企业环境信息存在质疑的,可向环保部门提出,由环保部门组织工业企业专门答复解决。

四、强化媒体监督作用

继续深入开展“并州环保行”活动,并邀请市民代表参加;加大“百位市民看环保”活动频次,力争每季组织一次;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环境拍拍拍”活动,对所拍摄的违法行为在主要媒体公示;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通报会,向社会通报市区环境质量状况和重点污染源企业环境信息。充分保障广大市民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

五、实施要求

(一)环境信息公开,加强公众对企业的社会监督,促进企业更好的履行社会责任,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推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促进省城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规划、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全市环境质量改善。

(二)环保部门要将环境信息公开作为“向人民汇报、请人民评议”活动的延伸,认认真真解决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解难事”;成立专门环境信息公开组织机构, 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所涉及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环境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三)各新闻媒体要积极参与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太原日报》、《太原晚报》、太原广播电视台要开设专栏,市政府网站、职能部门网站要设立专门网页,为及时公开环境信息提供平台。

(四)工业企业要严格按照环保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主动将企业置身于公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当中;进一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不断收紧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我市环境质量的全面改善。

(五)对不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的政府、部门,监察机关要予以责任追究。对不履行公开责任的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履行治污责任。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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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