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政办发〔2013〕7号《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9-01-18 03:36:58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5日






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认真吸取长治苯胺泄露事故教训,防止我市化工行业环境传染发生,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市政府决定1月11日起至1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化工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整治内容

全面检查企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违法违规生产情况和整改情况。重点检查事故频发、非法违法行为集中、已经取缔关闭的非法违法化工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做到无缝隙、全覆盖、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整治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领导专项整治工作。

组长:庞虹(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陈继光(市环保局局长)

赵瑞雪(市经信委主任)

李亚瑾(市安监局副局长)

成员: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委、市城乡管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安监局等单位分管负责人。

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陈继光兼任。

各县(市、区)政府应成立相应领导机构,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执行案件移送制度,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国家产业政策严把项目审批关,加大经济结构调整力度,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市经信委负责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城市重点危险企业周边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作。

市城乡管委负责市政公用设施应急管理和城市供水事故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打击。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实施监察。环境违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专项整治经费,落实举报奖励专项资金。

市环保局负责强化挂牌督办、后督察、限期整改、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河道污染综合治理工作。

市国资委负责国有企业搬迁、限期停产保障工作。

市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政府及环保部门责令关停的违法污染企业营业执照,依法取缔无照经营违法企业,对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行政许可前置审批的企业不予注册登记。

市安监局负责督促化工企业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责令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化工企业停产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三、整治要求

(一)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单位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的重要性,举一反三,认真排查整治,形成工作合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二)各化工企业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组织好本单位自查自纠,认真配合相关部门检查。对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迅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立即制定方案整改,不留后患。

(三)各级监管部门对全市所有化工企业要逐户检查。存在问题的,责令停产,严格按照措施、资金、责任、时限、预案“五落实”要求进行整改,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发现整治不到位、带病投产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于1月31日前向市化工行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领导组报送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陈栋

联系电话:3981217传真:398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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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太原市, 并政发